志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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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驟行随辍,或屢試無效,或熟議未行,鹹著無篇,以備一代之制雲。
○戶口 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笃廢疾不為丁。
戶主推其長充,内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設戶。
令民以五家為保。
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
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構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
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随戶衆寡為鄉置裡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
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裡正禁察非違。
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
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
寺觀則設綱首。
凡坊正、裡正,以其戶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顧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裡正,複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願者二年一更代。
凡戶口計帳,三年一籍。
自正月初,州縣以裡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
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
凡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
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
凡沒入官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奴婢,隸太府監為官戶。
當收國二年時,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貧民多依權右為苟安,多隐蔽為奴婢者。
太祖下诏曰:“比以歲兇民饑,多附豪族,因陷為奴隸。
及有犯法,征償莫辦,折身為奴。
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以為奴者。
并聽以兩人贖一為良,元約以一人贖者從便。
”天輔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
昱等苴其土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使宗人婆盧火統之,屯種于泰州。
婆廬火舊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至是遷焉。
其居甯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裡徒歡、奚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于泰州,仍賜婆盧火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既定山西諸州,以上京為内地,則移其民實之。
又命耶律佛頂以兵護送諸降人于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以居。
七年,以山西諸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複命皇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送,處之嶺東,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
既而,上聞昂已過上京,而降人複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裡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
又以猛安詳穩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
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于内地。
太宗天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诏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聽以丁力等者贖之。
”又诏孛堇阿實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
今聞尚有未複者,其悉閱贖之。
”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遷置甯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
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權勢家不得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罪皆杖百。
七年,诏兵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妻子贖之。
熙宗皇統四年诏陝西、蒲、解、汝、蔡等州歲饑,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良,丁男三匹,婦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稅戶為民。
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
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十七年五月,省奏:“鹹平府路一千六百餘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禅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
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
”诏從之。
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緻耕田者少,遂以貧乏,诏定制禁之。
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随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二十一年六月,徙銀山側民于臨潢。
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于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為定制。
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娉者,須取問房親及村老給據,方許娉於良人。
是年八月,奏猛安謀克戶口、墾地、牛具之數。
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
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
在都宗室将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
○戶口 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笃廢疾不為丁。
戶主推其長充,内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設戶。
令民以五家為保。
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
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構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
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随戶衆寡為鄉置裡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
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裡正禁察非違。
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
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
寺觀則設綱首。
凡坊正、裡正,以其戶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顧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裡正,複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願者二年一更代。
凡戶口計帳,三年一籍。
自正月初,州縣以裡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
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
凡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
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
凡沒入官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奴婢,隸太府監為官戶。
當收國二年時,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貧民多依權右為苟安,多隐蔽為奴婢者。
太祖下诏曰:“比以歲兇民饑,多附豪族,因陷為奴隸。
及有犯法,征償莫辦,折身為奴。
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以為奴者。
并聽以兩人贖一為良,元約以一人贖者從便。
”天輔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
昱等苴其土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使宗人婆盧火統之,屯種于泰州。
婆廬火舊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至是遷焉。
其居甯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裡徒歡、奚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于泰州,仍賜婆盧火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既定山西諸州,以上京為内地,則移其民實之。
又命耶律佛頂以兵護送諸降人于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以居。
七年,以山西諸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複命皇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送,處之嶺東,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
既而,上聞昂已過上京,而降人複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裡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
又以猛安詳穩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
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于内地。
太宗天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诏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聽以丁力等者贖之。
”又诏孛堇阿實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
今聞尚有未複者,其悉閱贖之。
”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遷置甯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
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權勢家不得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罪皆杖百。
七年,诏兵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妻子贖之。
熙宗皇統四年诏陝西、蒲、解、汝、蔡等州歲饑,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良,丁男三匹,婦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稅戶為民。
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
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十七年五月,省奏:“鹹平府路一千六百餘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禅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
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
”诏從之。
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緻耕田者少,遂以貧乏,诏定制禁之。
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随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二十一年六月,徙銀山側民于臨潢。
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于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為定制。
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娉者,須取問房親及村老給據,方許娉於良人。
是年八月,奏猛安謀克戶口、墾地、牛具之數。
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
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
在都宗室将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