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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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逆人家口之配沒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

    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驿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觇視内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

    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

    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

    十年,尚書左仆射高颎、治書侍禦史柳彧等谏,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

     帝不納。

    颎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緻陛下決罰過嚴。

    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

    ”帝于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

    ”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緻死。

    ”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

    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颎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

    自是殿内複置杖。

    未幾怒甚,又于殿庭殺人,兵部侍朗馮基固谏,帝不從,竟于殿庭行決。

    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

    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緻踳駁,罪同論異。

    诏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十三年,改徒及流并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

     複令孝卿馳驿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

    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

    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重居之。

    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

    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

    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于律外斟酌決杖。

    于是上下相驅,疊行棰楚,以殘暴為幹能,以守法為懦弱。

     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

    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

    ”诏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産業,以賞糾人。

    時月之間,内外甯息。

    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于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

    大抵被陷者甚衆。

    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

    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

    此後又定制,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

    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财者邪?但為枉人來耳。

    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

    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

    ” 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

    大理少卿趙綽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

    ”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

    天道既于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

    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

    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參見。

    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

    帝又怒曠,命斬之。

    綽因固争,以為曠不合死。

    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

    帝命引入閤,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

    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挂天刑,死罪一也。

    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

    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

    ”帝解顔。

    會獻皇後在坐,帝賜綽二金杯酒,飲訖,并以杯賜之。

    曠因免死,配徒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

    二十年,诏沙門道士壞佛像天尊,百姓壞嶽渎神像,皆以惡逆論。

    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

    禦史監師,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禦史,何縱舍自由。

    ”命殺之。

    谏議大夫毛思祖谏,又殺之。

    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麥筜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複依準科律。

    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

    素于鴻胪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仆氈上樗蒲。

    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内,掌固以私戲污敗官氈,罪狀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于斃。

    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随牙奏獄,能承順帝旨。

    帝大悅,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獄,專使主之。

    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

    遠又能附楊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為輕重。

    其臨終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時鬥稱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

    杖百則三十斤矣。

    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十斤矣。

    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

    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

    其實不異。

      開皇舊制,X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

    先是蕭嚴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口籍沒。

    嚴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

    故羊鲋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勳,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贻範将來。

    朕虛己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

    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謂也。

    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

    ” 三年,新律成。

    凡五百條,為十八篇。

    诏施行之,謂之《大業律》。

    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僞,十八曰斷獄。

    其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并輕于舊。

    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于刑寬。

    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窮嗜欲,兵革歲動,賦斂滋繁。

    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

    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

    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

    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

    九年,又诏為盜者籍沒其家。

    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

    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

    命公卿已下,脔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