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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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逆人家口之配沒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
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驿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觇視内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
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
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
十年,尚書左仆射高颎、治書侍禦史柳彧等谏,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
帝不納。
颎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緻陛下決罰過嚴。
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
”帝于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
”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緻死。
”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
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颎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
自是殿内複置杖。
未幾怒甚,又于殿庭殺人,兵部侍朗馮基固谏,帝不從,竟于殿庭行決。
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
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緻踳駁,罪同論異。
诏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十三年,改徒及流并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
複令孝卿馳驿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
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
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重居之。
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
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
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于律外斟酌決杖。
于是上下相驅,疊行棰楚,以殘暴為幹能,以守法為懦弱。
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
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
”诏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産業,以賞糾人。
時月之間,内外甯息。
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于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
大抵被陷者甚衆。
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
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
此後又定制,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
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财者邪?但為枉人來耳。
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
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
” 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
大理少卿趙綽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
”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
天道既于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
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
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參見。
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
帝又怒曠,命斬之。
綽因固争,以為曠不合死。
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
帝命引入閤,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
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挂天刑,死罪一也。
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
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
”帝解顔。
會獻皇後在坐,帝賜綽二金杯酒,飲訖,并以杯賜之。
曠因免死,配徒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
二十年,诏沙門道士壞佛像天尊,百姓壞嶽渎神像,皆以惡逆論。
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
禦史監師,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禦史,何縱舍自由。
”命殺之。
谏議大夫毛思祖谏,又殺之。
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麥筜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複依準科律。
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
素于鴻胪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仆氈上樗蒲。
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内,掌固以私戲污敗官氈,罪狀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于斃。
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随牙奏獄,能承順帝旨。
帝大悅,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獄,專使主之。
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
遠又能附楊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為輕重。
其臨終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時鬥稱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
杖百則三十斤矣。
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十斤矣。
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
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
其實不異。
開皇舊制,X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
先是蕭嚴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口籍沒。
嚴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
故羊鲋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勳,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贻範将來。
朕虛己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
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謂也。
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
” 三年,新律成。
凡五百條,為十八篇。
诏施行之,謂之《大業律》。
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僞,十八曰斷獄。
其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并輕于舊。
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于刑寬。
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窮嗜欲,兵革歲動,賦斂滋繁。
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
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
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
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
九年,又诏為盜者籍沒其家。
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
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
命公卿已下,脔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
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驿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觇視内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
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
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
十年,尚書左仆射高颎、治書侍禦史柳彧等谏,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
帝不納。
颎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緻陛下決罰過嚴。
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
”帝于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
”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緻死。
”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
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颎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
自是殿内複置杖。
未幾怒甚,又于殿庭殺人,兵部侍朗馮基固谏,帝不從,竟于殿庭行決。
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
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緻踳駁,罪同論異。
诏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十三年,改徒及流并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
複令孝卿馳驿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
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
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重居之。
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
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
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于律外斟酌決杖。
于是上下相驅,疊行棰楚,以殘暴為幹能,以守法為懦弱。
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
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
”诏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産業,以賞糾人。
時月之間,内外甯息。
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于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
大抵被陷者甚衆。
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
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
此後又定制,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
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财者邪?但為枉人來耳。
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
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
” 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
大理少卿趙綽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
”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
天道既于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
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
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參見。
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
帝又怒曠,命斬之。
綽因固争,以為曠不合死。
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
帝命引入閤,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
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挂天刑,死罪一也。
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
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
”帝解顔。
會獻皇後在坐,帝賜綽二金杯酒,飲訖,并以杯賜之。
曠因免死,配徒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
二十年,诏沙門道士壞佛像天尊,百姓壞嶽渎神像,皆以惡逆論。
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
禦史監師,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禦史,何縱舍自由。
”命殺之。
谏議大夫毛思祖谏,又殺之。
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麥筜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複依準科律。
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
素于鴻胪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仆氈上樗蒲。
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内,掌固以私戲污敗官氈,罪狀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于斃。
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随牙奏獄,能承順帝旨。
帝大悅,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獄,專使主之。
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
遠又能附楊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為輕重。
其臨終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時鬥稱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
杖百則三十斤矣。
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十斤矣。
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
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
其實不異。
開皇舊制,X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
先是蕭嚴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口籍沒。
嚴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
故羊鲋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勳,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贻範将來。
朕虛己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
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謂也。
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
” 三年,新律成。
凡五百條,為十八篇。
诏施行之,謂之《大業律》。
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僞,十八曰斷獄。
其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并輕于舊。
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于刑寬。
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窮嗜欲,兵革歲動,賦斂滋繁。
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
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
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
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
九年,又诏為盜者籍沒其家。
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
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
命公卿已下,脔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