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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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
為大镬、長鋸、坐刂碓之屬,并陳于庭,意有不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時仆射楊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衛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禦囚。
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
帝嘗幸金鳳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
墜皆緻死,帝視以為觀笑。
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
訊囚則用車輻犭刍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
既不勝其苦,皆緻誣伏。
七年,豫州檢使白扌剽為左丞盧斐所劾,乃于獄中誣告斐受金。
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無其事。
乃敕八座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
于是挾奸者畏糾,乃先加誣訟,以拟當格,吏不能斷。
又妄相引,大獄動至千人,多移歲月。
然帝猶委政輔臣楊遵彥,彌縫其阙,故時議者竊雲,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後,将加懲革,未幾而崩。
武成即位,思存輕典,大甯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賞罰,賞貴适理,罰在得情。
然理容進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勳,或有開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
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訟,刑賞之宜,思獲其所。
自今諸應賞罰,皆賞疑從重,罰疑從輕。
” 又以律令不成,頻加催督。
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睿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婚戶,四曰擅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僞,七曰鬥訟,八曰賊盜,九曰捕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
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晉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陳屍三日;無市者,列于鄉亭顯處。
其次斬刑,殊身首。
其次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邊裔,以為兵卒,未有道裡之差。
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
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
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
并鎖輸左校而不髡。
無保者鉗之。
婦人配舂及掖庭織。
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
大凡為十五等。
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
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
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歲五十匹,二歲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論。
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贖絹一匹。
至鞭百,則絹十匹。
無絹之鄉,皆準絹收錢。
自贖笞十已上至死。
又為十五等之差。
當加減次,如正決法。
合贖者,謂流内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失之屬。
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
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戶。
宗室則不注盜,及不入奚官,不加宮刑。
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系之。
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
流罪已上加杻械。
死罪者桁之。
決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執鞭人。
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瘡長一尺。
笞者笞臂,而不中易人。
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
決三十已下杖者,長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
閑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
加于殿者,複計為負焉。
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于阊阖門外之右。
勒集囚徒于阙前,撾鼓千聲,釋枷鎖焉。
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内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習之。
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
其不可為定法者,别制《權令》二卷,與之并行。
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于是遂有《别條權格》,與律并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沒。
至于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
綱紀紊亂,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多阙。
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
七年,又下十二條制。
十年,魏帝命尚書蘇綽,總三十六條,更損益為五卷,班于天下。
其後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
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
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
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廛,十一曰鬥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僞,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訊,二十五曰斷獄。
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
其制罪,一曰權刑五,自十至五十。
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
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
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
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
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六十。
流要服,去皇畿三千裡者,鞭一百,笞七十。
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八十。
流鎮服,去皇畿四千裡者,鞭一百,笞九十。
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一百。
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内亂之罪。
凡惡逆,肆之三日。
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
若報仇者,告于法而自殺之,不坐。
經為盜者,注其籍。
唯皇宗則否。
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
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已下散之。
獄成将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殺之市。
唯皇族與有爵者隐獄。
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
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
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
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為差等。
贖死罪,金二斤。
鞭者以一百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
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
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
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杖十已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
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自六年之後,帝遂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
為大镬、長鋸、坐刂碓之屬,并陳于庭,意有不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時仆射楊遵彥乃令憲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衛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禦囚。
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
帝嘗幸金鳳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
墜皆緻死,帝視以為觀笑。
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
訊囚則用車輻犭刍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
既不勝其苦,皆緻誣伏。
七年,豫州檢使白扌剽為左丞盧斐所劾,乃于獄中誣告斐受金。
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無其事。
乃敕八座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
于是挾奸者畏糾,乃先加誣訟,以拟當格,吏不能斷。
又妄相引,大獄動至千人,多移歲月。
然帝猶委政輔臣楊遵彥,彌縫其阙,故時議者竊雲,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後,将加懲革,未幾而崩。
武成即位,思存輕典,大甯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賞罰,賞貴适理,罰在得情。
然理容進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勳,或有開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
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訟,刑賞之宜,思獲其所。
自今諸應賞罰,皆賞疑從重,罰疑從輕。
” 又以律令不成,頻加催督。
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睿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衛,三曰婚戶,四曰擅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僞,七曰鬥訟,八曰賊盜,九曰捕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
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晉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陳屍三日;無市者,列于鄉亭顯處。
其次斬刑,殊身首。
其次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邊裔,以為兵卒,未有道裡之差。
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
凡五等。
各加鞭一百。
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
并鎖輸左校而不髡。
無保者鉗之。
婦人配舂及掖庭織。
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
大凡為十五等。
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
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
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歲五十匹,二歲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論。
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贖絹一匹。
至鞭百,則絹十匹。
無絹之鄉,皆準絹收錢。
自贖笞十已上至死。
又為十五等之差。
當加減次,如正決法。
合贖者,謂流内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失之屬。
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
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戶。
宗室則不注盜,及不入奚官,不加宮刑。
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系之。
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
流罪已上加杻械。
死罪者桁之。
決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執鞭人。
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瘡長一尺。
笞者笞臂,而不中易人。
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
決三十已下杖者,長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
閑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
加于殿者,複計為負焉。
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于阊阖門外之右。
勒集囚徒于阙前,撾鼓千聲,釋枷鎖焉。
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内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習之。
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
其不可為定法者,别制《權令》二卷,與之并行。
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于是遂有《别條權格》,與律并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沒。
至于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
綱紀紊亂,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多阙。
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
七年,又下十二條制。
十年,魏帝命尚書蘇綽,總三十六條,更損益為五卷,班于天下。
其後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
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
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
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廛,十一曰鬥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僞,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訊,二十五曰斷獄。
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
其制罪,一曰權刑五,自十至五十。
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
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
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
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
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
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六十。
流要服,去皇畿三千裡者,鞭一百,笞七十。
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八十。
流鎮服,去皇畿四千裡者,鞭一百,笞九十。
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一百。
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内亂之罪。
凡惡逆,肆之三日。
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
若報仇者,告于法而自殺之,不坐。
經為盜者,注其籍。
唯皇宗則否。
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
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已下散之。
獄成将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殺之市。
唯皇族與有爵者隐獄。
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
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
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
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為差等。
贖死罪,金二斤。
鞭者以一百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
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
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
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杖十已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
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