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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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
赀财沒官。
劫身皆斬,妻子補兵。
遇赦降死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
其下又谪運配材官冶士、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
其重者或終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輕重為差。
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系擊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檻征者,并頌系之。
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參共錄獄,察斷枉直。
其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尚書參共錄之。
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帝乃以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
其子景慈對鞫辭雲,母實行此。
是時法官虞僧虬啟稱:“案子之事親,有隐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
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
”诏流于交州。
至是複有流徒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
于是除贖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
其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
人既窮急,奸宄益深。
後帝親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為法,急于黎庶,緩于權貴,非長久之術。
誠能反是,天下幸甚。
”帝于是思有以寬之。
舊獄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
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銳意儒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鹹不以鞫獄留意。
奸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緻枉濫。
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
是時徙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鬥械。
若疾病,權解之。
是後囚徒或有優劇。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權親京師雜事。
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并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
錢署三所,于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将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绶,金書去取,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準。
”帝手敕報曰:“頃年已來,處處之役,唯資徒谪,逐急充配。
若科制繁細,義同簡絲,切須之處,終不可得。
引例興訟,紛纭方始。
防杜奸巧。
自是為難。
更當别思,取其便也。
”竟弗之從。
是時王侯子弟皆長,而驕蹇不法。
武帝年老,厭于萬機,又專精佛戒,每斷重罪,則終日弗怿。
嘗遊南苑,臨川王宏伏人于橋下,将欲為逆。
事覺,有司請誅之。
帝但泣而讓曰:“我人才十倍于爾,處此恆懷戰懼。
爾何為者? 我豈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
”免所居官。
頃之,還複本職。
由是王侯驕橫轉甚,或白日殺人于都街,劫賊亡命,鹹于王家自匿,薄暮塵起,則剝掠行路,謂之打稽。
武帝深知其弊,而難于誅讨。
十一年十月,複開贖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自是禁網漸疏,百姓安之,而貴戚之家,不法尤甚矣。
尋而侯景逆亂。
及元帝即位,懲前政之寬,且帝素苛刻,及周師至,獄中死囚且數千人,有司請皆釋之,以充戰士。
帝不許,并令棒殺之。
事未行而城陷。
敬帝即位,刑政适陳矣。
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
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聞唐、虞道盛,設畫象而不犯,夏、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
洎乎末代,綱目滋繁,矧屬亂離,憲章遺紊。
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舉良才,冊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
”于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删定郎範泉參定律令。
又敕尚書仆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
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議禁锢之科。
若缙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内亂者,發诏棄之,終身不齒。
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将妻入役,不為年數。
又存贖罪之律,複父母緣坐之刑。
自餘篇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
其有贓驗顯然而不款,則上測立。
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
一上測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
凡經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
其五歲刑已下,并鎖一重。
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并居作。
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
若公坐過誤,罰金。
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
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寒庶人,準決鞭杖。
囚并著械,徒并著鎖,不計階品。
死罪将決,乘露車,著三械。
加壺手。
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當刑于市者,夜須明,雨須晴。
晦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并不得行刑。
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并置正監平。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史、禦史中丞、侍禦史、蘭台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親覽獄訟,督責群下,政号嚴明。
是時承寬政之後,功臣貴戚有非法,帝鹹以法繩之,頗号峻刻。
及宣帝即位,優借文武之士,崇簡易之政,上下便之。
其後政令即寬,刑法不立,又以連年北伐,疲人聚為劫盜矣。
後主即位,信任讒邪,群下縱恣,鬻獄成市,賞罰之命,不出于外。
後主性猜忍疾忌,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動至夷戮。
百姓怨叛,以至于滅。
齊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舊法。
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
是時軍國多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事。
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德者,使以書屬超。
超不發書,棒殺其使。
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
後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威于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
若受使請赇,猶緻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罷之。
即而司徒功曹張老上書,稱大齊受命已來,律令未改,非所以創制垂法,革人視聽。
于是始命群官,議造《齊律》,積年不成。
其決獄猶依魏舊。
是時刑政尚新,吏皆奉法
赀财沒官。
劫身皆斬,妻子補兵。
遇赦降死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
其下又谪運配材官冶士、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
其重者或終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輕重為差。
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系擊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檻征者,并頌系之。
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參共錄獄,察斷枉直。
其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尚書參共錄之。
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帝乃以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
其子景慈對鞫辭雲,母實行此。
是時法官虞僧虬啟稱:“案子之事親,有隐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
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
”诏流于交州。
至是複有流徒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
于是除贖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
其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
人既窮急,奸宄益深。
後帝親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為法,急于黎庶,緩于權貴,非長久之術。
誠能反是,天下幸甚。
”帝于是思有以寬之。
舊獄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
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銳意儒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鹹不以鞫獄留意。
奸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緻枉濫。
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
是時徙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鬥械。
若疾病,權解之。
是後囚徒或有優劇。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權親京師雜事。
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并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
錢署三所,于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将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绶,金書去取,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準。
”帝手敕報曰:“頃年已來,處處之役,唯資徒谪,逐急充配。
若科制繁細,義同簡絲,切須之處,終不可得。
引例興訟,紛纭方始。
防杜奸巧。
自是為難。
更當别思,取其便也。
”竟弗之從。
是時王侯子弟皆長,而驕蹇不法。
武帝年老,厭于萬機,又專精佛戒,每斷重罪,則終日弗怿。
嘗遊南苑,臨川王宏伏人于橋下,将欲為逆。
事覺,有司請誅之。
帝但泣而讓曰:“我人才十倍于爾,處此恆懷戰懼。
爾何為者? 我豈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
”免所居官。
頃之,還複本職。
由是王侯驕橫轉甚,或白日殺人于都街,劫賊亡命,鹹于王家自匿,薄暮塵起,則剝掠行路,謂之打稽。
武帝深知其弊,而難于誅讨。
十一年十月,複開贖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自是禁網漸疏,百姓安之,而貴戚之家,不法尤甚矣。
尋而侯景逆亂。
及元帝即位,懲前政之寬,且帝素苛刻,及周師至,獄中死囚且數千人,有司請皆釋之,以充戰士。
帝不許,并令棒殺之。
事未行而城陷。
敬帝即位,刑政适陳矣。
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
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聞唐、虞道盛,設畫象而不犯,夏、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
洎乎末代,綱目滋繁,矧屬亂離,憲章遺紊。
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舉良才,冊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
”于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删定郎範泉參定律令。
又敕尚書仆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
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議禁锢之科。
若缙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内亂者,發诏棄之,終身不齒。
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将妻入役,不為年數。
又存贖罪之律,複父母緣坐之刑。
自餘篇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
其有贓驗顯然而不款,則上測立。
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
一上測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
凡經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
其五歲刑已下,并鎖一重。
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并居作。
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
若公坐過誤,罰金。
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
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寒庶人,準決鞭杖。
囚并著械,徒并著鎖,不計階品。
死罪将決,乘露車,著三械。
加壺手。
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當刑于市者,夜須明,雨須晴。
晦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并不得行刑。
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并置正監平。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史、禦史中丞、侍禦史、蘭台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親覽獄訟,督責群下,政号嚴明。
是時承寬政之後,功臣貴戚有非法,帝鹹以法繩之,頗号峻刻。
及宣帝即位,優借文武之士,崇簡易之政,上下便之。
其後政令即寬,刑法不立,又以連年北伐,疲人聚為劫盜矣。
後主即位,信任讒邪,群下縱恣,鬻獄成市,賞罰之命,不出于外。
後主性猜忍疾忌,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動至夷戮。
百姓怨叛,以至于滅。
齊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舊法。
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
是時軍國多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事。
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德者,使以書屬超。
超不發書,棒殺其使。
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
後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威于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
若受使請赇,猶緻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罷之。
即而司徒功曹張老上書,稱大齊受命已來,律令未改,非所以創制垂法,革人視聽。
于是始命群官,議造《齊律》,積年不成。
其決獄猶依魏舊。
是時刑政尚新,吏皆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