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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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翦亂除暴,禁人為非者也。

    聖王仰視法星,旁觀習坎,彌縫五氣,取則四時,莫不先春風以播恩,後秋霜而動憲。

    是以宣慈惠愛,導其萌芽,刑罰威怒,随其肅殺。

    仁恩以為情性,禮義以為綱紀,養化以為本,明刑以為助。

    上有道,刑之而無刑;上無道,殺之而不勝也。

    《記》曰:“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人有格心。

    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人有遁心。

    ”而始乎勸善,終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罰。

    至于時逢交泰,政稱忠厚,美化與車軌攸同,至仁與嘉祥間出,歲布平典,年垂簡憲。

    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曠乎如大路,行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钺焉,刀鋸鑽鑿,鞭撲榎楚,陳乎原野而肆諸市朝,其所由來,亦已久矣。

    若夫龍官之歲,鳳紀之前,結繩而不違,不令而人畏。

    五帝畫象,殊其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膚體。

    若重華之眚災肆赦,文命之刑罰三千,而都君恤刑,尚奉唐堯之德,高密泣罪,猶懷虞舜之心。

    殷因以降,去德滋遠。

    若纣能遵成湯,不造砲格,設刑兼禮,守位依仁,則西伯斂辔,化為田叟。

    周王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間,刑厝不用。

    薰風潛暢,頌聲遐舉,越裳重譯,萬裡來歸。

    若乃魯接燕、齊,荊鄰鄭、晉,時之所尚,資乎辯舌,國之所恃,不在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緻诮,既鑄刑辟,叔向贻書,夫勃澥之浸,沾濡千裡,列國之政,豈周之膏潤者欤!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區夏,于時投戈棄甲,仰恩祈惠,乃落嚴霜于政教,揮流電于邦國,棄灰偶語,生愁怨于前,毒網凝科,害肌膚于後。

     玄钺肆于朝市,赭服飄于路衢,将闾有一劍之哀,茅焦請列星之數。

    漢高祖初以三章之約,以慰秦人,孝文躬親玄默,遂疏天網。

    孝宣樞機周密,法理詳備,選于定國為廷尉,黃霸以為廷平。

    每以季秋之後,諸所請谳,帝常幸宣室,齋而決事,明察平恕,号為寬簡。

    光武中興,不移其舊,是以二漢群後,罕聞殘酷。

    魏武造易釱之科,明皇施減死之令,中原凋敝,吳、蜀三分,哀矜折獄,亦所未暇。

    晉氏平吳,九州甯一,乃命賈充,大明刑憲。

    内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協萬邦,實曰輕平,稱為簡易。

    是以宋、齊方駕,轥其餘軌。

    若乃刑随喜怒,道暌正直,布憲拟于秋荼,設網逾于朝胫,恣興夷翦,取快情靈。

    若隋高祖之揮刃無辜,齊文宣之輕刀脔割,此所謂匹夫私仇,非關國典。

    孔子曰:“刑亂及諸政,政亂及諸身。

    ”心之所詣,則善惡之本原也。

    彪、約所制,無刑法篇,臧、蕭之書,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遺事,以至隋氏,附于篇雲。

     梁武帝承齊昏虐之餘,刑政多僻。

    既即位,乃制權典,依周、漢舊事,有罪者贖。

    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

    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

    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

    時欲議定律令,得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學,雲齊武時,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法度能言之。

    于是以為兼尚書删定郎,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

    天監元年八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實難去弊。

    殺傷有法,昏墨有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

    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非慮内,法出恆鈞。

    前王之律,後王之令,因循創附,良各有以。

    若遊辭費句,無取于實祿者,宜悉除之。

    求文指歸,可适變者,載一家為本,用衆家以附。

    丙丁俱有,則去丁以存丙。

    若丙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家兼載。

    鹹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标例。

    宜雲:‘某等如幹人同議,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

    留尚書比部,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機要。

      可無二門侮法之弊。

    ”法度又請曰:“魏、晉撰律,止關數人,今若皆咨列位,恐緩而無決。

    ”于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仆射沈約、吏部尚書範雲、長兼侍中柳恽、給事黃門侍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禦史中丞樂藹、太常丞許懋等,參議斷定,定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盜劫,四曰賊叛,五曰詐僞,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衛宮,十六曰水火,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曰關市,二十曰違制。

    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棄市。

    刑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匹。

    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匹。

    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匹。

    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匹。

    罰金一兩已上為贖罪。

    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

    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匹。

    贖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匹。

    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匹。

    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

    罰金十二兩者,男子六匹。

    罰金八兩者,男子四匹。

    罰金四兩者,男子二匹。

    罰金二兩者,男子一匹。

    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

    又制九等之差: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

    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

    論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

    凡系獄者,不即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以人士為隔。

    若人士犯罰,違捍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後科行。

    斷食三日,聽家人進粥二升。

     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

    囚有械、杻、鬥械及鉗,并立輕重大小之差,而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

    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

    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

    梢長二尺七寸,廣三分,靶長二尺五寸。

    杖皆用生荊,長六尺。

    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

    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

    法杖,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

    小杖,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

    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當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

    老小于律令當得鞭杖罰者,皆半之。

    其應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

    過五十者,稍行之。

    将吏已上及女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令。

    其問事諸罰,皆用熟靼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

    诏鞭杖在京師者,皆于雲龍門行。

    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

    其謀反、大逆已上皆斬。

    父子同産田,無少長皆棄市。

    母妻姊妹及應從坐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