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志第十九 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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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頭價至萬餘。
又發諸州丁,分為四番,于遼西柳城營屯,往來艱苦,生業盡罄。
盜賊四起,道路隔絕,隴右牧馬,盡為奴賊所掠,楊玄感乘虛為亂。
時帝在遼東,聞之,遽歸于高陽郡。
及玄感平,帝謂侍臣曰:“玄感一呼而從者如市,益知天下人不欲多,多則為賊。
不盡誅,後無以示勸。
”乃令裴蘊窮其黨與,诏郡縣坑殺之,死者不可勝數。
所在驚駭。
舉天下之人十分,九為盜賊,皆盜武馬,始作長槍,攻陷城邑。
帝又命郡縣置督捕以讨賊。
益遣募人征遼,馬少不充八馱,而許為六馱。
又不足,聽半以驢充。
在路逃者相繼,執獲皆斬之,而莫能止。
帝不怿。
遇高麗執送叛臣斛斯政,遣使求降,發诏赦之。
囚政至于京師,于開遠門外,磔而射殺之。
遂幸太原,為突厥圍于雁門。
突厥尋散,遽還洛陽,募益骁果,以充舊數。
是時百姓廢業,屯集城堡,無以自給。
然所在倉庫,猶大充爨,吏皆懼法,莫肯赈救,由是益困。
初皆剝樹皮以食之,漸及于葉,皮葉皆盡,乃煮土或搗稿為末而食之。
其後人乃相食。
十二年,帝幸江都。
是時李密據洛口倉,聚衆百萬。
越王侗與段達等守東都。
東都城内糧盡,布帛山積,乃以絹為汲绠,然布以爨。
代王侑與衛玄守京師,百姓饑馑,亦不能救。
義師入長安,發永豐倉以赈之,百姓方蘇息矣。
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
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曆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
以此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
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又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
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簡。
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
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
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
而又别鑄,除其肉郭,謂之女錢。
二品并行。
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有直百五铢、五铢、女錢、太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铢雉錢、五铢對文等号。
輕重不一。
天子頻下诏書,非新鑄二種之錢,并不許用。
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
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
人以鐵賤易得,并皆私鑄。
及大同已後,所在鐵錢,遂如丘山,物價騰貴。
交易者以車載錢,不複計數,而唯論貫。
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已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诏通用足陌。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
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雲。
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于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柱重而鵝眼輕。
私家多熔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
至文帝天嘉五年,改鑄五铢。
初出,一當鵝眼之十。
宣帝太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铢,以一當五铢之十,與五铢并行。
後還當一,人皆不便。
乃相與訛言曰:“六铢錢有不利縣官之象。
”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铢而行五铢。
竟至陳亡。
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不用錢雲。
齊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猶用永安五铢。
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
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帝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文宣受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且制造甚精。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鄴中用錢,有赤熟、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
青、齊、徐、兗、梁、豫州,輩類各殊。
武平已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
至于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及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時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六月,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估之利,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七月,又以邊境之上,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正月,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已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象元年十一月,又鑄永通萬國錢。
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
高祖既受周禅,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
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
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是時錢既新出,百姓或私有熔鑄。
三年四月,诏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
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後得過。
樣不同者,即壞以為銅,入官。
诏行新錢已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所在用以貿易不止。
四年,诏仍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尚猶不絕。
五年正月,诏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镴。
錫镴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诏乃禁出錫镴之處,并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诏晉王廣聽于揚州立五爐鑄錢。
其後奸狡稍漸磨鑢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錫錢。
遞相放效,錢遂輕薄。
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
不中樣者,不入于市。
十八年,诏漢王諒聽于并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聽于鄂州白纻山有銅筼處,锢銅鑄錢。
于是诏聽置十爐鑄錢。
又诏蜀王秀聽于益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括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大業已後,王綱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
初每千猶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翦鐵鍱,裁皮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
貨賤物貴,以至于亡。
又發諸州丁,分為四番,于遼西柳城營屯,往來艱苦,生業盡罄。
盜賊四起,道路隔絕,隴右牧馬,盡為奴賊所掠,楊玄感乘虛為亂。
時帝在遼東,聞之,遽歸于高陽郡。
及玄感平,帝謂侍臣曰:“玄感一呼而從者如市,益知天下人不欲多,多則為賊。
不盡誅,後無以示勸。
”乃令裴蘊窮其黨與,诏郡縣坑殺之,死者不可勝數。
所在驚駭。
舉天下之人十分,九為盜賊,皆盜武馬,始作長槍,攻陷城邑。
帝又命郡縣置督捕以讨賊。
益遣募人征遼,馬少不充八馱,而許為六馱。
又不足,聽半以驢充。
在路逃者相繼,執獲皆斬之,而莫能止。
帝不怿。
遇高麗執送叛臣斛斯政,遣使求降,發诏赦之。
囚政至于京師,于開遠門外,磔而射殺之。
遂幸太原,為突厥圍于雁門。
突厥尋散,遽還洛陽,募益骁果,以充舊數。
是時百姓廢業,屯集城堡,無以自給。
然所在倉庫,猶大充爨,吏皆懼法,莫肯赈救,由是益困。
初皆剝樹皮以食之,漸及于葉,皮葉皆盡,乃煮土或搗稿為末而食之。
其後人乃相食。
十二年,帝幸江都。
是時李密據洛口倉,聚衆百萬。
越王侗與段達等守東都。
東都城内糧盡,布帛山積,乃以絹為汲绠,然布以爨。
代王侑與衛玄守京師,百姓饑馑,亦不能救。
義師入長安,發永豐倉以赈之,百姓方蘇息矣。
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
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曆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
以此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
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又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
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簡。
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
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
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
而又别鑄,除其肉郭,謂之女錢。
二品并行。
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有直百五铢、五铢、女錢、太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铢雉錢、五铢對文等号。
輕重不一。
天子頻下诏書,非新鑄二種之錢,并不許用。
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
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
人以鐵賤易得,并皆私鑄。
及大同已後,所在鐵錢,遂如丘山,物價騰貴。
交易者以車載錢,不複計數,而唯論貫。
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已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诏通用足陌。
诏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
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雲。
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于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柱重而鵝眼輕。
私家多熔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
至文帝天嘉五年,改鑄五铢。
初出,一當鵝眼之十。
宣帝太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铢,以一當五铢之十,與五铢并行。
後還當一,人皆不便。
乃相與訛言曰:“六铢錢有不利縣官之象。
”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铢而行五铢。
竟至陳亡。
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不用錢雲。
齊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猶用永安五铢。
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别,遂各以為名。
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帝乃收境内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複細薄,奸僞競起。
文宣受禅,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铢,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且制造甚精。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鄴中用錢,有赤熟、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别。
青、齊、徐、兗、梁、豫州,輩類各殊。
武平已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
至于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及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铢并行。
時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六月,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估之利,與布泉錢并行。
四年七月,又以邊境之上,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正月,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已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象元年十一月,又鑄永通萬國錢。
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
高祖既受周禅,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
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而重如其文。
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是時錢既新出,百姓或私有熔鑄。
三年四月,诏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
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後得過。
樣不同者,即壞以為銅,入官。
诏行新錢已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所在用以貿易不止。
四年,诏仍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尚猶不絕。
五年正月,诏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镴。
錫镴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诏乃禁出錫镴之處,并不得私有采取。
十年,诏晉王廣聽于揚州立五爐鑄錢。
其後奸狡稍漸磨鑢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錫錢。
遞相放效,錢遂輕薄。
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
不中樣者,不入于市。
十八年,诏漢王諒聽于并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聽于鄂州白纻山有銅筼處,锢銅鑄錢。
于是诏聽置十爐鑄錢。
又诏蜀王秀聽于益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括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大業已後,王綱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
初每千猶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翦鐵鍱,裁皮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
貨賤物貴,以至于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