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志第十九 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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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相資奉,乃令所在疊相糾發,百姓愁怨,無複聊生。
尋而六鎮擾亂,相率内徙,寓食于齊、晉之郊。
齊神武因之,以成大業。
魏武西遷,連年戰争,河、洛之間,又并空竭。
天平元年,遷都于鄴,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振貧人。
是時六坊之衆,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并給常廪,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服之費。
常調之外,逐豐稔之處,折絹籴粟,以充國儲。
于諸州緣河津濟,皆官倉貯積,以拟漕運。
于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
自是之後,倉廪充實,雖有水旱兇饑之處,皆仰開倉以振之。
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谷斛至九錢。
是時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阙于徭賦。
神武乃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
于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及文襄嗣業,侯景北叛,河南之地。
困于兵革。
尋而侯景亂梁,乃命行台辛術,略有淮南之地。
其新附州郡,羁縻輕稅而已。
及文宣受禅,多所創革。
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
又簡華人之勇力絕倫者,謂之勇士,以備邊要。
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
北興長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戰,其後南征諸将,頻歲陷沒,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
重以修創台殿,所役甚廣,而帝刑罰酷濫,吏道因而成奸,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隐漏。
舊制,未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
有司劾之,帝以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
戶口租調,十亡六七。
是時用度轉廣,賜與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
乃減百官之祿,撤軍人常廪,并省州郡縣鎮戍之職。
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并不給幹,以節國之費用焉。
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于幽州範陽寬鄉以處之。
百姓驚擾。
屬以頻歲不熟,米籴踴貴矣。
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鼈等屯,歲收數萬石。
自是淮南軍防,糧廪充足。
孝昭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晔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
又于河内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
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裡内為公田。
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内執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
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
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枭。
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
上枭輸遠處,中枭輸次遠,下枭輸當州倉。
三年一校焉。
租入台者,五百裡内輸粟,五百裡外輸米。
入州鎮者,輸粟。
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
諸州郡皆别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谷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谷貴,下價粜之;賤則還用所粜之物,依價粜貯。
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自春及秋,男十五已上,皆布田畝。
桑蠶之月,婦女十五已上,皆營蠶桑。
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
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焉。
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署都使子使以統之。
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
是時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沉溺,谷價騰踴。
朝廷遣使開倉,從貴價以粜之,而百姓無益,饑馑尤甚。
重以疾疫相乘,死者十四五焉。
至天統中,又毀東宮,造修文、偃武、隆基嫔嫱諸院,起玳瑁樓。
又于遊豫園穿池,周以列館,中起三山,構台,以象滄海,并大修佛寺,勞役钜萬計。
财用不給,乃減朝士之祿,斷諸曹糧膳及九州軍人常賜以供之。
武平之後,權幸并進,賜與無限,加之旱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而給事黃門侍郎顔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颙贊成之,後主大悅。
于是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
未幾而亡。
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
載師掌任土之法,辨夫家田裡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斂弛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産之政。
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已上,宅四畝,口五已下,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司賦掌功賦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
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
若艱兇劄,則不征其賦。
司役掌力役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
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
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
若兇劄,又無力征。
掌鹽掌四鹽之政令。
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監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四曰饴鹽,于戎以取之。
凡監鹽形鹽,每地為之禁
尋而六鎮擾亂,相率内徙,寓食于齊、晉之郊。
齊神武因之,以成大業。
魏武西遷,連年戰争,河、洛之間,又并空竭。
天平元年,遷都于鄴,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振貧人。
是時六坊之衆,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并給常廪,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服之費。
常調之外,逐豐稔之處,折絹籴粟,以充國儲。
于諸州緣河津濟,皆官倉貯積,以拟漕運。
于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
自是之後,倉廪充實,雖有水旱兇饑之處,皆仰開倉以振之。
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谷斛至九錢。
是時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阙于徭賦。
神武乃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
于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及文襄嗣業,侯景北叛,河南之地。
困于兵革。
尋而侯景亂梁,乃命行台辛術,略有淮南之地。
其新附州郡,羁縻輕稅而已。
及文宣受禅,多所創革。
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
又簡華人之勇力絕倫者,謂之勇士,以備邊要。
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
北興長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戰,其後南征諸将,頻歲陷沒,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
重以修創台殿,所役甚廣,而帝刑罰酷濫,吏道因而成奸,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隐漏。
舊制,未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
有司劾之,帝以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
戶口租調,十亡六七。
是時用度轉廣,賜與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
乃減百官之祿,撤軍人常廪,并省州郡縣鎮戍之職。
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并不給幹,以節國之費用焉。
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于幽州範陽寬鄉以處之。
百姓驚擾。
屬以頻歲不熟,米籴踴貴矣。
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鼈等屯,歲收數萬石。
自是淮南軍防,糧廪充足。
孝昭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晔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
又于河内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
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闾裡,百家為族黨。
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
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裡内為公田。
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内執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
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
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
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
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枭。
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
上枭輸遠處,中枭輸次遠,下枭輸當州倉。
三年一校焉。
租入台者,五百裡内輸粟,五百裡外輸米。
入州鎮者,輸粟。
人欲輸錢者,準上絹收錢。
諸州郡皆别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谷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
谷貴,下價粜之;賤則還用所粜之物,依價粜貯。
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自春及秋,男十五已上,皆布田畝。
桑蠶之月,婦女十五已上,皆營蠶桑。
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
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焉。
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署都使子使以統之。
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
是時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沉溺,谷價騰踴。
朝廷遣使開倉,從貴價以粜之,而百姓無益,饑馑尤甚。
重以疾疫相乘,死者十四五焉。
至天統中,又毀東宮,造修文、偃武、隆基嫔嫱諸院,起玳瑁樓。
又于遊豫園穿池,周以列館,中起三山,構台,以象滄海,并大修佛寺,勞役钜萬計。
财用不給,乃減朝士之祿,斷諸曹糧膳及九州軍人常賜以供之。
武平之後,權幸并進,賜與無限,加之旱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而給事黃門侍郎顔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颙贊成之,後主大悅。
于是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
未幾而亡。
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
載師掌任土之法,辨夫家田裡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斂弛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産之政。
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已上,宅四畝,口五已下,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司賦掌功賦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
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
若艱兇劄,則不征其賦。
司役掌力役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
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
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
若兇劄,又無力征。
掌鹽掌四鹽之政令。
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監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四曰饴鹽,于戎以取之。
凡監鹽形鹽,每地為之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