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志第十四 天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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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北都沒之頃,宜先如豎破鏡之狀,不應如橫破鏡也。
如此言之,日入北方,不亦孤孑乎?又月之光微,不及日遠矣。
月盛之時,雖有重雲蔽之,不見月體,而夕猶朗然,是月光猶從雲中而照外也。
日若繞西及北者,其光故應如月在雲中之狀,不得夜便大暗也。
又日入則星月出焉。
明知天以日月分主晝夜,相代而照也。
若日常出者,不應日亦入而星月出也。
又案河、洛之文,皆雲水火者,陰陽之餘氣也。
夫言餘氣,則不能生日月可知也,顧當言日精生火者可耳。
若水火是日月所生,則亦何得盡如日月之圓乎?今火出于陽燧,陽燧圓而火不圓也。
水出于方諸,方諸方而水不方也。
又陽燧可以取火于日,而無取日于火之理,此則日精之生火明矣。
方諸可以取水于月,無取月于水之道,此則月精之生水了矣。
王生又雲:“遠故視之圓。
”若審然者,月初生之時及既虧之後,何以視之不圓乎?而日食,或上或下,從側而起,或如鈎至盡。
若遠視見圓,不宜見其殘缺左右所起也。
此則渾天之體,信而有徵矣。
宋何承天論渾天象體曰:“詳尋前說,因觀渾儀,研求其意,有悟天形正圓,而水居其半,地中高外卑,水周其下。
言四方者,東曰?昜谷,日之所出,西曰濛汜,日之所入。
《莊子》又雲:‘北溟有魚,化而為鳥,将徙于南溟。
’斯亦古之遺記,四方皆水證也。
四方皆水,謂之四海。
凡五行相生,水生于金。
是故百川發源,皆自山出,由高趣下,歸注于海。
日為陽精,光曜炎熾,一夜入水,所經焦竭。
百川歸注,足以相補,故旱不為減,浸不為益。
”又雲:“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三百四分之七十五。
天常西轉,一日一夜,過周一度。
南北二極,相去一百一十六度、三百四分度之六十五強,即天經也。
黃道袤帶赤道,春分交于奎七度,秋分交于轸十五度,冬至鬥十四度半強,夏至井十六度半。
從北極扶天而南五十五度強,則居天四維之中,最高處也,即天頂也。
其下則地中也。
”自外與王蕃大同。
王蕃《渾天說》,具于《晉史》。
舊說渾天者,以日月星辰,不問春秋冬夏,晝夜晨昏,上下去地中皆同,無遠近。
《列子》曰:“孔子東遊,見兩小兒鬥。
問其故,一小兒曰:‘我以日始出去人近,而日中時遠也。
’一小兒曰:‘我以為日初出遠,而日中時近也。
’言初出近者曰:‘日初出,大如車蓋,及其日中,裁如盤蓋。
此不為遠者小,近者大乎?’言日初出遠者曰:‘日初出時,滄滄涼涼,及其中時,熱如探湯。
此不為近者熱,遠者涼乎?’” 桓譚《新論》雲:“漢長水校尉平陵關子陽,以為日之去人,上方遠而四傍近。
何以知之?星宿昏時出東方,其間甚疏,相離丈餘。
及夜半在上方,視之甚數,相離一二尺。
以準度望之,逾益明白,故知天上之遠于傍也。
日為天陽,火為地陽。
地陽上升,天陽下降。
今置火于地,從傍與上,診其熱,遠近殊不同焉。
日中正在上,覆蓋人,人當天陽之沖,故熱于始出時。
又新從太陰中來,故複涼于其西在桑榆間也。
桓君山曰:子陽之言,豈其然乎?” 張衡《靈台》曰:“日之薄地,暗其明也。
由暗視明,明無所屈,是以望之若大。
方其中,天地同明,明還自奪,故望之若小。
火當夜而揚光,在晝則不明也。
月之于夜,與日同而差微。
” 晉著作郎陽平束皙,字廣微,以為傍方與上方等。
傍視則天體存于側,故日出時視日大也。
日無小大,而所存者有伸厭。
厭而形小,伸而體大,蓋其理也。
又日始出時色白者,雖大不甚,始出時色赤者,其大則甚,此終以人目之惑,無遠近也。
且夫置器廣庭,則函牛之鼎如釜,堂崇十仞,則八尺之人猶短,物有陵之,非形異也。
夫物有惑心,形有亂目,誠非斷疑定理之主。
故仰遊雲以觀月,月常動而雲不移;乘船以涉水,水去而船不徙矣。
姜岌雲:“餘以為子陽言天陽下降,日下熱,束皙言天體存于目,則日大,頗近之矣。
渾天之體,圓周之徑,詳之于天度,驗之于晷影,而紛然之說,由人目也。
參伐初出,在旁則其間疏,在上則其間數。
以渾檢之,度則均也。
旁之與上,理無有殊也。
夫日者純陽之精也,光明外曜,以眩人目,故人視日如小。
及其初出,地有遊氣,以厭日光,不眩人目,即日赤而大也。
無遊氣則色白,大不甚矣。
地氣不及天,故一日之中,晨夕日色赤,而中時日色白。
地氣上升,蒙蒙四合,與天連者,雖中時亦赤矣。
日與火相類,火則體赤而炎黃,日赤宜矣。
然日色赤者,猶火無炎也。
光衰失常,則為異矣。
” 梁奉朝請祖?恆曰:自古論天者多矣,而群氏糾紛,至相非毀。
竊覽同異,稽之典經,仰觀辰極,傍矚四維,睹日月之升降,察五星之見伏,校之以儀象,覆之以晷漏,則渾天之理,信而有徵。
辄遺衆說,附渾儀雲。
《考靈曜》先儒求得天地相去十七萬八千五百裡,以晷影驗之,失于過多。
既不顯求之術,而虛設其數,蓋誇誕之辭,宜非聖人之旨也。
學者多固其說而未之革,豈不知尋其理欤,抑未能求其數故也?王蕃所考,校之前說,不啻減半。
雖非揆格所知,而求之以理,誠未能遙趣其實,蓋近密乎?辄因王蕃天高數,以求冬至、春分日高及南戴日下去地中數。
法,令表高八尺與冬至影長一丈三尺,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為法。
天高乘表高為實,實如法,得四萬二千六百五十八裡有奇,即冬至日高也。
以天高乘冬至影長為實,實如法,得六萬九千三百二十裡有奇,即冬至南戴日下去地中數也。
求春秋分數法,令表高及春秋分影長五尺三寸九分,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為法。
因冬至日高實,而以法除之,得六萬七千五百二裡有奇,即春秋分日高也。
以天高乘春秋分影長實,實如法而一,得四萬五千四百七十九裡有奇,即春秋分南戴日下去地中數也。
南戴日下,所謂丹穴也。
推北極裡數法,夜于地中表南,傅地遙望北辰紐星之末,令與表端參合。
以人目去表數及表高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為法。
天高乘表高數為實,實如法而一,即北辰紐星高地數也。
天高乘人目去表為實,實如法,即去北戴極下之數也。
北戴鬥極為空桐。
日去赤道表裡二十四度,遠寒近暑而中和。
二分之日,去天頂三十六度。
日去地中,四時同度,而有寒暑者,地氣上騰,天氣下降,故遠日下而寒,近日下而暑,非有遠近也。
猶火居上,雖遠而炎,在傍,雖近而微。
視日在傍而大,居上而小者,仰矚為難,平觀為易也。
由視有夷險,非遠近之效也。
今懸珠于百仞之上,或置之于百仞之前,從而觀之,則大小殊矣。
先儒弗斯取驗,虛繁翰墨,夷途頓辔,雄辭析辯,不亦迂哉!今大寒在冬至後二氣者,寒積而未消也。
大暑在夏至後二氣者,暑積而未歇也。
寒暑均和,乃在春秋分後二氣者,寒暑積而未平也。
譬之火始入室,而未甚溫,弗事加薪,久而逾熾。
既已遷之,猶有餘熱也。
渾天儀案《虞書》:“舜在〔玑玉衡,以齊七政,”則《考靈曜》所謂觀玉儀之遊,昏明主時,乃命中星者也。
〔玑中而星未中為急,急則日過其度,月不及其宿。
〔玑未中而星中為舒,舒則日不及其度,月過其宿。
〔玑中而星中為調,調則風雨時,庶草蕃蕪,而五谷登,萬事康也。
所言〔玑者,謂渾天儀也。
故《春秋文耀鈎》雲:“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儀。
”而先儒或因星官書,北鬥第二星名旋,第三星名玑,第五星名玉衡,仍七政之言,即以為北鬥七星。
載筆之官,莫之或辨。
史遷、班固,猶且緻疑。
馬季長創謂玑衡為渾天儀。
鄭玄亦雲;“其轉運者為玑,其持正者為衡,皆以玉為之。
七政者,日月五星也。
以玑衡視其行度,以觀天意也。
”故王蕃雲:“渾天儀者,羲、和之舊器,積代相傳,謂之玑衡。
其為用也,以察三光,以分宿度者也。
又有渾天象者,以著天體,以布星辰。
而渾象之法,地當在天中,其勢不便,故反觀其形,地為外匡,于已解者,無異在内。
詭狀殊體,而合于理,可謂奇巧。
然斯二者,以考于天,蓋密矣。
”又雲:“古舊渾象,以二分為一度,周七尺三寸半分。
而莫知何代所造。
”今案虞喜雲:“落下闳為漢孝武帝于地中轉渾天,定時節,作《泰初曆》。
”或其所制也。
漢孝和帝時,太史揆候,皆以赤道儀,與天度頗有進退。
以問典星待诏姚崇等,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
官無其器。
至永元十五年,诏左中郎将賈逵乃始造太史黃道銅儀。
至桓帝延熹七年,太史令張衡更以銅制,以四分為一度,周天一丈四尺六寸一分。
亦于密室中以漏水轉之,令司之者,閉戶而唱之,以告靈台之觀天者。
〔玑所加,某星始見,某星已中,某星今沒,皆如合符。
蕃以古制局小,以布星辰,相去稠概,不得了察。
張衡所作,又複傷大,難可轉移。
蕃今所作,以三分為一度,周一丈九寸五分、四分分之三。
長古法三尺六寸五分、四分分之一,減衡法亦三尺六寸五分、四分分之一。
渾天儀法,黃赤道各廣一度有半。
故今所作渾象,黃赤道各廣四分半,相去七寸二分。
又雲“黃赤二道,相共交錯,其間相去二十四度。
以兩儀準之,二道俱三百六十五度有奇。
又赤道見者,常一百八十二度半強。
又南北考之,天見者亦一百八十二度半強。
是以知天之體圓如彈丸,南北極相去一百八十二度半強也。
而陸績所作渾象,形如鳥卵,以施二道,不得如法。
若使二道同規,則其間相去不得滿二十四度。
若令相去二十四度,則黃道當長于赤道。
又兩極相去,不翅八十二度半強。
案績說雲:‘天東西徑三十五萬七千裡,直徑亦然。
’則績意亦以天為正圓也。
器與言謬,頗為乖僻。
”然則渾天儀者,其制有機有衡。
既動靜兼狀,以效二儀之情,又周旋衡管,用考三光之分。
所以揆正宿度,準步盈虛,求古之遺法也。
則先儒所言圓規徑八尺,漢候台銅儀,蔡邕所欲寝伏其下者是也。
梁華林重雲殿前所置銅儀,其制則有雙環規相并,間相去三寸許,正豎當子午。
其子午之間,應南北極之衡,各合而為孔,以象南北樞。
植楗于前後以屬焉。
又有單橫規,高下正當渾之半。
皆周市分為度數;署以維辰之位,以象地。
又有單規,斜帶南北之中,與春秋二分之日道相應。
亦周匝分為度數,而署以維辰,并相連者。
屬楗植而不動。
其裡又有雙規相并,如外雙規。
内徑八尺,周二丈四尺,而屬雙軸。
軸兩頭出規外各二寸許,合兩為一。
内有孔,圓徑二寸許,南頭入地下,注于外雙規南樞孔中,以象南極。
北頭出地上,入于外雙規北樞孔中,以象北極。
其運動得東西轉,以象天行。
其雙軸之間,則置衡,長八尺,通中有孔,圓徑一寸。
當衡之半,兩邊有關,各注著雙軸。
衡即随天象東西轉運,又自于雙軸間得南北低仰。
所以準驗辰曆,分考次度,其于揆測,唯所欲為之者也。
檢其镌題,是僞劉曜光初六年,史官丞南陽孔挺所造,則古之渾儀之法者也。
而宋禦史中丞何承天及太中大夫徐爰,各著《宋史》,鹹以為即張衡所造。
其儀略舉天狀,而不綴經星七曜。
魏、晉喪亂,沉沒西戎。
義熙十四年,宋高祖定鹹陽得之。
梁尚書
如此言之,日入北方,不亦孤孑乎?又月之光微,不及日遠矣。
月盛之時,雖有重雲蔽之,不見月體,而夕猶朗然,是月光猶從雲中而照外也。
日若繞西及北者,其光故應如月在雲中之狀,不得夜便大暗也。
又日入則星月出焉。
明知天以日月分主晝夜,相代而照也。
若日常出者,不應日亦入而星月出也。
又案河、洛之文,皆雲水火者,陰陽之餘氣也。
夫言餘氣,則不能生日月可知也,顧當言日精生火者可耳。
若水火是日月所生,則亦何得盡如日月之圓乎?今火出于陽燧,陽燧圓而火不圓也。
水出于方諸,方諸方而水不方也。
又陽燧可以取火于日,而無取日于火之理,此則日精之生火明矣。
方諸可以取水于月,無取月于水之道,此則月精之生水了矣。
王生又雲:“遠故視之圓。
”若審然者,月初生之時及既虧之後,何以視之不圓乎?而日食,或上或下,從側而起,或如鈎至盡。
若遠視見圓,不宜見其殘缺左右所起也。
此則渾天之體,信而有徵矣。
宋何承天論渾天象體曰:“詳尋前說,因觀渾儀,研求其意,有悟天形正圓,而水居其半,地中高外卑,水周其下。
言四方者,東曰?昜谷,日之所出,西曰濛汜,日之所入。
《莊子》又雲:‘北溟有魚,化而為鳥,将徙于南溟。
’斯亦古之遺記,四方皆水證也。
四方皆水,謂之四海。
凡五行相生,水生于金。
是故百川發源,皆自山出,由高趣下,歸注于海。
日為陽精,光曜炎熾,一夜入水,所經焦竭。
百川歸注,足以相補,故旱不為減,浸不為益。
”又雲:“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三百四分之七十五。
天常西轉,一日一夜,過周一度。
南北二極,相去一百一十六度、三百四分度之六十五強,即天經也。
黃道袤帶赤道,春分交于奎七度,秋分交于轸十五度,冬至鬥十四度半強,夏至井十六度半。
從北極扶天而南五十五度強,則居天四維之中,最高處也,即天頂也。
其下則地中也。
”自外與王蕃大同。
王蕃《渾天說》,具于《晉史》。
舊說渾天者,以日月星辰,不問春秋冬夏,晝夜晨昏,上下去地中皆同,無遠近。
《列子》曰:“孔子東遊,見兩小兒鬥。
問其故,一小兒曰:‘我以日始出去人近,而日中時遠也。
’一小兒曰:‘我以為日初出遠,而日中時近也。
’言初出近者曰:‘日初出,大如車蓋,及其日中,裁如盤蓋。
此不為遠者小,近者大乎?’言日初出遠者曰:‘日初出時,滄滄涼涼,及其中時,熱如探湯。
此不為近者熱,遠者涼乎?’” 桓譚《新論》雲:“漢長水校尉平陵關子陽,以為日之去人,上方遠而四傍近。
何以知之?星宿昏時出東方,其間甚疏,相離丈餘。
及夜半在上方,視之甚數,相離一二尺。
以準度望之,逾益明白,故知天上之遠于傍也。
日為天陽,火為地陽。
地陽上升,天陽下降。
今置火于地,從傍與上,診其熱,遠近殊不同焉。
日中正在上,覆蓋人,人當天陽之沖,故熱于始出時。
又新從太陰中來,故複涼于其西在桑榆間也。
桓君山曰:子陽之言,豈其然乎?” 張衡《靈台》曰:“日之薄地,暗其明也。
由暗視明,明無所屈,是以望之若大。
方其中,天地同明,明還自奪,故望之若小。
火當夜而揚光,在晝則不明也。
月之于夜,與日同而差微。
” 晉著作郎陽平束皙,字廣微,以為傍方與上方等。
傍視則天體存于側,故日出時視日大也。
日無小大,而所存者有伸厭。
厭而形小,伸而體大,蓋其理也。
又日始出時色白者,雖大不甚,始出時色赤者,其大則甚,此終以人目之惑,無遠近也。
且夫置器廣庭,則函牛之鼎如釜,堂崇十仞,則八尺之人猶短,物有陵之,非形異也。
夫物有惑心,形有亂目,誠非斷疑定理之主。
故仰遊雲以觀月,月常動而雲不移;乘船以涉水,水去而船不徙矣。
姜岌雲:“餘以為子陽言天陽下降,日下熱,束皙言天體存于目,則日大,頗近之矣。
渾天之體,圓周之徑,詳之于天度,驗之于晷影,而紛然之說,由人目也。
參伐初出,在旁則其間疏,在上則其間數。
以渾檢之,度則均也。
旁之與上,理無有殊也。
夫日者純陽之精也,光明外曜,以眩人目,故人視日如小。
及其初出,地有遊氣,以厭日光,不眩人目,即日赤而大也。
無遊氣則色白,大不甚矣。
地氣不及天,故一日之中,晨夕日色赤,而中時日色白。
地氣上升,蒙蒙四合,與天連者,雖中時亦赤矣。
日與火相類,火則體赤而炎黃,日赤宜矣。
然日色赤者,猶火無炎也。
光衰失常,則為異矣。
” 梁奉朝請祖?恆曰:自古論天者多矣,而群氏糾紛,至相非毀。
竊覽同異,稽之典經,仰觀辰極,傍矚四維,睹日月之升降,察五星之見伏,校之以儀象,覆之以晷漏,則渾天之理,信而有徵。
辄遺衆說,附渾儀雲。
《考靈曜》先儒求得天地相去十七萬八千五百裡,以晷影驗之,失于過多。
既不顯求之術,而虛設其數,蓋誇誕之辭,宜非聖人之旨也。
學者多固其說而未之革,豈不知尋其理欤,抑未能求其數故也?王蕃所考,校之前說,不啻減半。
雖非揆格所知,而求之以理,誠未能遙趣其實,蓋近密乎?辄因王蕃天高數,以求冬至、春分日高及南戴日下去地中數。
法,令表高八尺與冬至影長一丈三尺,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為法。
天高乘表高為實,實如法,得四萬二千六百五十八裡有奇,即冬至日高也。
以天高乘冬至影長為實,實如法,得六萬九千三百二十裡有奇,即冬至南戴日下去地中數也。
求春秋分數法,令表高及春秋分影長五尺三寸九分,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為法。
因冬至日高實,而以法除之,得六萬七千五百二裡有奇,即春秋分日高也。
以天高乘春秋分影長實,實如法而一,得四萬五千四百七十九裡有奇,即春秋分南戴日下去地中數也。
南戴日下,所謂丹穴也。
推北極裡數法,夜于地中表南,傅地遙望北辰紐星之末,令與表端參合。
以人目去表數及表高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為法。
天高乘表高數為實,實如法而一,即北辰紐星高地數也。
天高乘人目去表為實,實如法,即去北戴極下之數也。
北戴鬥極為空桐。
日去赤道表裡二十四度,遠寒近暑而中和。
二分之日,去天頂三十六度。
日去地中,四時同度,而有寒暑者,地氣上騰,天氣下降,故遠日下而寒,近日下而暑,非有遠近也。
猶火居上,雖遠而炎,在傍,雖近而微。
視日在傍而大,居上而小者,仰矚為難,平觀為易也。
由視有夷險,非遠近之效也。
今懸珠于百仞之上,或置之于百仞之前,從而觀之,則大小殊矣。
先儒弗斯取驗,虛繁翰墨,夷途頓辔,雄辭析辯,不亦迂哉!今大寒在冬至後二氣者,寒積而未消也。
大暑在夏至後二氣者,暑積而未歇也。
寒暑均和,乃在春秋分後二氣者,寒暑積而未平也。
譬之火始入室,而未甚溫,弗事加薪,久而逾熾。
既已遷之,猶有餘熱也。
渾天儀案《虞書》:“舜在〔玑玉衡,以齊七政,”則《考靈曜》所謂觀玉儀之遊,昏明主時,乃命中星者也。
〔玑中而星未中為急,急則日過其度,月不及其宿。
〔玑未中而星中為舒,舒則日不及其度,月過其宿。
〔玑中而星中為調,調則風雨時,庶草蕃蕪,而五谷登,萬事康也。
所言〔玑者,謂渾天儀也。
故《春秋文耀鈎》雲:“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儀。
”而先儒或因星官書,北鬥第二星名旋,第三星名玑,第五星名玉衡,仍七政之言,即以為北鬥七星。
載筆之官,莫之或辨。
史遷、班固,猶且緻疑。
馬季長創謂玑衡為渾天儀。
鄭玄亦雲;“其轉運者為玑,其持正者為衡,皆以玉為之。
七政者,日月五星也。
以玑衡視其行度,以觀天意也。
”故王蕃雲:“渾天儀者,羲、和之舊器,積代相傳,謂之玑衡。
其為用也,以察三光,以分宿度者也。
又有渾天象者,以著天體,以布星辰。
而渾象之法,地當在天中,其勢不便,故反觀其形,地為外匡,于已解者,無異在内。
詭狀殊體,而合于理,可謂奇巧。
然斯二者,以考于天,蓋密矣。
”又雲:“古舊渾象,以二分為一度,周七尺三寸半分。
而莫知何代所造。
”今案虞喜雲:“落下闳為漢孝武帝于地中轉渾天,定時節,作《泰初曆》。
”或其所制也。
漢孝和帝時,太史揆候,皆以赤道儀,與天度頗有進退。
以問典星待诏姚崇等,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
官無其器。
至永元十五年,诏左中郎将賈逵乃始造太史黃道銅儀。
至桓帝延熹七年,太史令張衡更以銅制,以四分為一度,周天一丈四尺六寸一分。
亦于密室中以漏水轉之,令司之者,閉戶而唱之,以告靈台之觀天者。
〔玑所加,某星始見,某星已中,某星今沒,皆如合符。
蕃以古制局小,以布星辰,相去稠概,不得了察。
張衡所作,又複傷大,難可轉移。
蕃今所作,以三分為一度,周一丈九寸五分、四分分之三。
長古法三尺六寸五分、四分分之一,減衡法亦三尺六寸五分、四分分之一。
渾天儀法,黃赤道各廣一度有半。
故今所作渾象,黃赤道各廣四分半,相去七寸二分。
又雲“黃赤二道,相共交錯,其間相去二十四度。
以兩儀準之,二道俱三百六十五度有奇。
又赤道見者,常一百八十二度半強。
又南北考之,天見者亦一百八十二度半強。
是以知天之體圓如彈丸,南北極相去一百八十二度半強也。
而陸績所作渾象,形如鳥卵,以施二道,不得如法。
若使二道同規,則其間相去不得滿二十四度。
若令相去二十四度,則黃道當長于赤道。
又兩極相去,不翅八十二度半強。
案績說雲:‘天東西徑三十五萬七千裡,直徑亦然。
’則績意亦以天為正圓也。
器與言謬,頗為乖僻。
”然則渾天儀者,其制有機有衡。
既動靜兼狀,以效二儀之情,又周旋衡管,用考三光之分。
所以揆正宿度,準步盈虛,求古之遺法也。
則先儒所言圓規徑八尺,漢候台銅儀,蔡邕所欲寝伏其下者是也。
梁華林重雲殿前所置銅儀,其制則有雙環規相并,間相去三寸許,正豎當子午。
其子午之間,應南北極之衡,各合而為孔,以象南北樞。
植楗于前後以屬焉。
又有單橫規,高下正當渾之半。
皆周市分為度數;署以維辰之位,以象地。
又有單規,斜帶南北之中,與春秋二分之日道相應。
亦周匝分為度數,而署以維辰,并相連者。
屬楗植而不動。
其裡又有雙規相并,如外雙規。
内徑八尺,周二丈四尺,而屬雙軸。
軸兩頭出規外各二寸許,合兩為一。
内有孔,圓徑二寸許,南頭入地下,注于外雙規南樞孔中,以象南極。
北頭出地上,入于外雙規北樞孔中,以象北極。
其運動得東西轉,以象天行。
其雙軸之間,則置衡,長八尺,通中有孔,圓徑一寸。
當衡之半,兩邊有關,各注著雙軸。
衡即随天象東西轉運,又自于雙軸間得南北低仰。
所以準驗辰曆,分考次度,其于揆測,唯所欲為之者也。
檢其镌題,是僞劉曜光初六年,史官丞南陽孔挺所造,則古之渾儀之法者也。
而宋禦史中丞何承天及太中大夫徐爰,各著《宋史》,鹹以為即張衡所造。
其儀略舉天狀,而不綴經星七曜。
魏、晉喪亂,沉沒西戎。
義熙十四年,宋高祖定鹹陽得之。
梁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