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志第十三 律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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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衰并去交衰,半之,為通數。
進則秒積減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并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積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數,秒積乘,交法除,所得以進退衰積,十而一為度,不滿者求其強弱,則月去日道數。
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減交日,殘為去後交數;如望差以下即為去先交數。
有全日同為餘,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
其月在日道裡,日應食而有不食者;月日道表在日不應食而亦有食者。
推應食不食術:朔先後在夏至十日内,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内,十二辰半;一月内,十二辰大;閏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
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閏四月、六月,亦加四辰;谷雨後、處暑前,加三辰;清明後、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東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午一辰。
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并或不食。
推不應食而食術:朔在夏至前後一月内,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内,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内,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與四十六日内加三辰;谷雨後、處暑前,加巳少後、未太前;清明後、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一辰。
皆去交半辰以下者,并得食。
推月食多少術:望在分後,以去夏至氣數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氣數倍而加分後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減其去交餘,為不食定餘。
乃以減望差,殘者九十六而一,不滿者求其強弱,亦如氣辰法,以十五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術:月在内者,朔在夏至前後二氣,加南二辰,增去交餘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
三氣内,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
四氣内,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氣内,加二辰,增少。
自外所加辰,立夏後、立秋前,依本其氣内加四辰,五氣内加三辰,六氣内加二辰。
六氣内加二辰者,亦依平。
自外所加之北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清明、白露數,随其依平辰,辰北每辰以其數三分減去交餘;雨水後、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數,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乃減去交餘;其在冬至前後,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數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當氣所得之數;而減去交餘,皆為定不食餘。
以減望差,乃如月食法。
月在外者,其去交辰數,若日氣所系之限,止一而無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為食數。
若限有等次,加别系同者,随所去交辰數而返其衰,以少為多,以多為少,亦加其一,以為食數。
皆以十五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黃道,體所映蔽,大較正交如累璧,漸減則有差,在内食分多,在外無損。
雖外全而月下,内損而更高,交淺則閑遙;交深則相搏而不淹。
因遙而蔽多,所觀之地又偏,所食之時亦别。
月居外道,此不見虧,月外之人反以為食。
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損則多,夏虧乃少。
假均冬夏,早晚又殊。
處南辰體則高,居東西傍而下視有邪正。
理不可一,由準率若實而違。
古史所詳,事有紛互,今故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歸。
苟地非于陽城,皆随所而漸異。
然月食以月行虛道,暗氣所沖,日有暗氣,天有虛道,正黃道常與日對,如鏡居下,魄耀見陰,名曰暗虛,奄月則食,故稱“當月月食,當星星亡。
”雖夜半之辰,子午相對,正隔于地,虛道即虧。
既月兆日光,當午更耀,時亦隔地,無廢禀明。
諒以天光神妙,應感玄通,正當夜半,何害虧禀。
月由虛道,表裡俱食。
日之與月,體同勢等,校其食分,月盡為多,容或形差,微增虧數,疏而不漏,綱要克舉。
推日食所在辰術:置定餘,倍日限,克減之,月在裡,三乘朔辰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乾為次。
命艮算外,不滿法者半法減之,無可減者為前,所減之殘為後,前則因餘,後者減法,各為其率。
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為差。
其朔所在氣二分前後一氣内,即為定差。
近冬至,以去寒露、驚蟄,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
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
乃艮以坤加,巽以乾減定餘。
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以乘率,十四而一,亦為定差。
艮坤以減,巽乾以加定餘,皆為食餘。
如氣求入辰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
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餘,朔辰而一,得刻及分。
若食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氣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見否之少多所在辰,為正見。
推月食所在辰術:三日阻減望定餘半。
置望之所入氣日,不見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食餘與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減朔日法,其殘食餘與之等、以上,為食正見數。
其食餘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
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沖辰食,日月食既有起訖晚早,亦或變常進退,皆于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訖辰術:準其食分十五分為率,全以下各為衰。
十四分以上,以一為衰,以盡于五分。
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積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
每積增四。
二分每增四,二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算為各衰。
三百為率,各衰減之,各以其殘乘朔日法,皆率而一,所得為食衰數。
其率全,即以朔日法為衰數,以衰數加減食餘,其減者為起,加者為訖,數亦如氣。
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減食所刻等,得起訖晚早之辰,與校正見多少之數。
史書虧複起訖不同,今以其全一辰為率。
推日月食所起術:月在内者,其正南,則起右上,虧左上。
若正東,月自日上邪北而下。
其在東南維前,東向望之,初不正,橫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漸東南,過于維後,南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後,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複東南。
西南維後,西向而望,月為東北,日則西南。
正西,自日北下邪虧,而亦後不正,橫月高日下。
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虧左。
其正東,起上近虧下而北,午前則漸自上邪下。
維西,起西北,虧東南。
維北,起西南,虧東北;午後則稍從下傍下。
維東,起西南,虧東北。
維南,起西北,虧東南。
在東則以上為東,在西則以下為西。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虧左上。
在正東,月自日南邪下而映。
維北,則月微東南,日返西。
維西南,日稍移東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過午之後,月稍東南,日更西北。
維北,月有西南,日複東北。
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
皆準此體以定起虧,随其所處,每用不同。
其月之所食,皆依日虧起,每随類反之,皆與日食限同表裡,而與日返其逆順,上下過其分。
五星:歲為木熒惑為火鎮為土太白為金辰為水木數,千八百六十萬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複日,三百九十八;餘,四萬一千一百五十六。
歲一,殘日,三十三;餘,二萬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見去日,十四度。
平見,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滿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白露後,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後,以八乘去立春日,為減,小雪至冬至減七日。
見,初日行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遲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留。
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二百四。
又留二十八日。
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數,三千六百三十七萬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複日,七百七十九;餘,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九。
歲再,殘日,四十九;餘,萬九千一百六。
見去日,十六度。
平見,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夏至後,以十六乘去處暑日;小滿後,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日,增寒露所乘者;大雪後,二十九乘去大寒日,為減,小雪至大雪減二十五日。
進則秒積減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并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積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數,秒積乘,交法除,所得以進退衰積,十而一為度,不滿者求其強弱,則月去日道數。
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減交日,殘為去後交數;如望差以下即為去先交數。
有全日同為餘,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
其月在日道裡,日應食而有不食者;月日道表在日不應食而亦有食者。
推應食不食術:朔先後在夏至十日内,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内,十二辰半;一月内,十二辰大;閏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
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閏四月、六月,亦加四辰;谷雨後、處暑前,加三辰;清明後、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東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午一辰。
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并或不食。
推不應食而食術:朔在夏至前後一月内,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内,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内,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與四十六日内加三辰;谷雨後、處暑前,加巳少後、未太前;清明後、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後、秋分前,加一辰。
皆去交半辰以下者,并得食。
推月食多少術:望在分後,以去夏至氣數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氣數倍而加分後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減其去交餘,為不食定餘。
乃以減望差,殘者九十六而一,不滿者求其強弱,亦如氣辰法,以十五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術:月在内者,朔在夏至前後二氣,加南二辰,增去交餘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
三氣内,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
四氣内,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氣内,加二辰,增少。
自外所加辰,立夏後、立秋前,依本其氣内加四辰,五氣内加三辰,六氣内加二辰。
六氣内加二辰者,亦依平。
自外所加之北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清明、白露數,随其依平辰,辰北每辰以其數三分減去交餘;雨水後、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數,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乃減去交餘;其在冬至前後,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數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當氣所得之數;而減去交餘,皆為定不食餘。
以減望差,乃如月食法。
月在外者,其去交辰數,若日氣所系之限,止一而無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為食數。
若限有等次,加别系同者,随所去交辰數而返其衰,以少為多,以多為少,亦加其一,以為食數。
皆以十五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黃道,體所映蔽,大較正交如累璧,漸減則有差,在内食分多,在外無損。
雖外全而月下,内損而更高,交淺則閑遙;交深則相搏而不淹。
因遙而蔽多,所觀之地又偏,所食之時亦别。
月居外道,此不見虧,月外之人反以為食。
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損則多,夏虧乃少。
假均冬夏,早晚又殊。
處南辰體則高,居東西傍而下視有邪正。
理不可一,由準率若實而違。
古史所詳,事有紛互,今故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歸。
苟地非于陽城,皆随所而漸異。
然月食以月行虛道,暗氣所沖,日有暗氣,天有虛道,正黃道常與日對,如鏡居下,魄耀見陰,名曰暗虛,奄月則食,故稱“當月月食,當星星亡。
”雖夜半之辰,子午相對,正隔于地,虛道即虧。
既月兆日光,當午更耀,時亦隔地,無廢禀明。
諒以天光神妙,應感玄通,正當夜半,何害虧禀。
月由虛道,表裡俱食。
日之與月,體同勢等,校其食分,月盡為多,容或形差,微增虧數,疏而不漏,綱要克舉。
推日食所在辰術:置定餘,倍日限,克減之,月在裡,三乘朔辰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乾為次。
命艮算外,不滿法者半法減之,無可減者為前,所減之殘為後,前則因餘,後者減法,各為其率。
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為差。
其朔所在氣二分前後一氣内,即為定差。
近冬至,以去寒露、驚蟄,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
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
乃艮以坤加,巽以乾減定餘。
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以乘率,十四而一,亦為定差。
艮坤以減,巽乾以加定餘,皆為食餘。
如氣求入辰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
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餘,朔辰而一,得刻及分。
若食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氣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見否之少多所在辰,為正見。
推月食所在辰術:三日阻減望定餘半。
置望之所入氣日,不見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食餘與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減朔日法,其殘食餘與之等、以上,為食正見數。
其食餘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
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沖辰食,日月食既有起訖晚早,亦或變常進退,皆于正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訖辰術:準其食分十五分為率,全以下各為衰。
十四分以上,以一為衰,以盡于五分。
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積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
每積增四。
二分每增四,二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算為各衰。
三百為率,各衰減之,各以其殘乘朔日法,皆率而一,所得為食衰數。
其率全,即以朔日法為衰數,以衰數加減食餘,其減者為起,加者為訖,數亦如氣。
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減食所刻等,得起訖晚早之辰,與校正見多少之數。
史書虧複起訖不同,今以其全一辰為率。
推日月食所起術:月在内者,其正南,則起右上,虧左上。
若正東,月自日上邪北而下。
其在東南維前,東向望之,初不正,橫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漸東南,過于維後,南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後,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複東南。
西南維後,西向而望,月為東北,日則西南。
正西,自日北下邪虧,而亦後不正,橫月高日下。
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虧左。
其正東,起上近虧下而北,午前則漸自上邪下。
維西,起西北,虧東南。
維北,起西南,虧東北;午後則稍從下傍下。
維東,起西南,虧東北。
維南,起西北,虧東南。
在東則以上為東,在西則以下為西。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虧左上。
在正東,月自日南邪下而映。
維北,則月微東南,日返西。
維西南,日稍移東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過午之後,月稍東南,日更西北。
維北,月有西南,日複東北。
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
皆準此體以定起虧,随其所處,每用不同。
其月之所食,皆依日虧起,每随類反之,皆與日食限同表裡,而與日返其逆順,上下過其分。
五星:歲為木熒惑為火鎮為土太白為金辰為水木數,千八百六十萬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複日,三百九十八;餘,四萬一千一百五十六。
歲一,殘日,三十三;餘,二萬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見去日,十四度。
平見,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滿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白露後,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後,以八乘去立春日,為減,小雪至冬至減七日。
見,初日行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遲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留。
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二百四。
又留二十八日。
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分四萬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數,三千六百三十七萬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複日,七百七十九;餘,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九。
歲再,殘日,四十九;餘,萬九千一百六。
見去日,十六度。
平見,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夏至後,以十六乘去處暑日;小滿後,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日,增寒露所乘者;大雪後,二十九乘去大寒日,為減,小雪至大雪減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