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志第十三 律曆下
關燈
小
中
大
,為初率,乃别差加之;前多者,即以總差加末率,皆為氣初日陟降數。
以别差前多者日減,前少者日加初數,得每日數。
所曆推定氣日随算其數,陟加、降減其遲速,為各遲速數。
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皆因前末,以末數為初率,加總差為末率,及差漸加初率,為每日數,通計其秒,調而禦之。
求月朔弦望應平會日所入遲速:各置其經餘為辰,以入氣辰減之,乃日限乘日,日内辰為入限,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日限而一,為總率。
其前多者,入限減泛總之殘,乘總差,泛總而一,為入差,并于總差,入限乘,倍日限除,加以總率;前少者,入限自乘再乘别差,日限自乘,倍而除,亦加總率,皆為總數。
乃以陟加、降減其氣遲速數為定,即速加、遲減其經餘,各其月平會日所入遲速定日及餘。
求每日所入先後:各置其氣躔衰與衰總,皆以餘通乘之,所乃躔衰如陟降率;衰總如遲速數,亦如求遲速法,即得每所入先後及定數。
求定氣:其每日所入先後數即為氣餘,其所曆日皆以先加之,以後減之,随算其日,通準其餘,滿一恆氣,即為二至後一氣之數。
以加二氣,如法用别其日而命之。
又算其次,每相加命,各得其定氣日及餘也。
亦以其先後已通者,先減後加其恆氣,即次氣定日及餘。
亦因别其日,命以甲子,各得所求。
求土王:距四立各四氣外所入先後加減,滿二十二日、餘八千一百五十四、秒十、麽二。
除所滿日外,即土始王日。
求侯日:定氣即初候日也。
三除恆氣,各為平候日。
餘亦以所入先後數為氣餘,所曆之日皆以先加、後減,随計其日,通準其餘,每滿其平,以加氣日而命之,即得次候日。
亦算其次,每相加命,又得末候及次氣日。
倍夜半之漏,得夜刻也。
以減百刻,不盡為晝刻。
每減晝刻五,以加夜刻,即其晝為日見、夜為不見刻數。
刻分以百為母。
求日出入辰刻:十二除百刻,得辰刻數,為法。
半不見刻以半辰加之,為日出實,又加日出見刻,為日入實。
如法而一,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滿法,為刻及分。
求辰前餘數:氣、朔日法乘夜半刻,百而一,即其餘也。
求每日刻差:每氣準為十五日,全刻二百二十五為法。
其二至各前後于二分,而數因相加減,間皆六氣;各盡于四立,為三氣。
至與前日為一,乃每日增太;又各二氣,每日增少;其末之氣,每日增少之小,而末六日,不加而裁焉。
二望至前後一氣之末日,終于十少;二氣初日,稍增為十二半,終于二十太,三氣初日,二十一,終于三十少;四立初日,三十一,終于三十五太;五氣亦少增,初日三十六太,終四十一少;末氣初日,四十一少,終于四十二。
每氣前後累算其數,又百八十乘為實,各泛總乘法而除,得其刻差。
随而加減夜刻而半之,各得入氣夜定刻。
其分後十五日外,累算盡日,乃副置之,百八十乘,虧總除,為其所因數。
以減上位,不盡為所加也。
不全日者,随辰率之。
求晨去中星:加周度一,各昏去中星減之,不盡為晨去度。
求每日度差:準日因增加裁,累算所得,百四十三之,四百而一,亦百八十乘,泛總除,為度差數。
滿轉法為度,随日加減,各得所求。
分後氣間,亦求準外與前求刻,至前加減,皆因日數逆算求之。
亦可因至向背其刻,冬減夏加,而度冬加夏減。
若至前,以入氣減氣間,不盡者,因後氣而反之,以不盡日累算乘除所定,從後氣而逆以加減,皆得其數。
此但略校其總,若精存于《稽極》雲。
轉終日,二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五。
終法,二千二百六十三。
終實,六萬二千三百五十六。
終全餘,千八。
轉法,五十二。
篾法,八百九十七。
閏限,六百七十六。
推入轉術:終實去積日,不盡,以終法乘而又去,不如終實者,滿終法得一日,滿為餘,即其年天正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
求次日:加一日,每日滿轉終則去之,其二十八日者加全餘為夜半入初日餘。
求弦望:皆因朔加其經日,各得夜半所入日餘。
求次月:加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及全餘,亦其夜半所入。
求經辰所入朔弦望:經餘變從轉,不成為秒,加其夜半所入,皆其辰入日及餘。
因朔辰所入,每加日七、餘八百六十五、秒千一百六十大,秒滿日法成餘,亦得上弦。
望、下弦、次朔經辰所入徑求者,加望日十四、餘千七百三十一、秒千七十九半,下弦日二十二、餘三百三十四、秒九百九十八小,次朔日一、餘二千二百八、秒九百一十七。
亦朔望各增日一,減其全餘,望五百三十一、秒百六十二半,朔五十四、秒三百二十五。
求月平應會日所入:以月朔弦望會日所入遲速定數,亦變從轉餘,乃速加、遲減其經辰所入餘,即各平會所入日餘。
推朔弦望定日術:各以月平會所入之日加減限,限并後限而半之,為通率;又二限相減,為限衰。
前多者,以入餘減終法,殘乘限衰,終法而一,并于限衰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限衰,亦終法而一,減限衰。
皆加通率,入餘乘之,日法而一,所得為平會加減限數。
其限數又别從轉餘為變餘,朓減、朒加本入餘。
限前多者,朓以減與未減,朒以加與未加,皆減終法,并而半之,以乘限衰;前少者,亦朓朒各并二入餘,半之,以乘限衰;皆終法而一,加于通率,變餘乘之,日法而一。
所得以朓減、朒加限數,加減朓朒積而定朓朒。
乃朓減、朒加其平會日所入餘,滿若不足進退之,即朔弦望定日及餘。
不滿晨前數者,借減日算,命甲子算外,各其日也。
不減與減,朔日立算與後月同。
若俱無立算者,月大,其定朔算後加所借減算。
閏衰限滿閏限,定朔無中氣者為閏,滿之前後,在分前若近春分後、秋分前,而或月有二中者,皆量置其朔,不必依定。
其後無同限者,亦因前多以通率數為半衰而減之,二前少,即為通率。
其加減變餘進退日者,分為一日,随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限數。
凡分餘秒篾,事非因舊,文不著母者,皆十為法。
若法當求數,用相加減,而更不過通遠,率少數微者,則不須算。
其入七日餘二千一十一,十四日餘千七百五十九,二十一日餘千五百七,二十八日始終餘以下為初數,各減終法以上為末數。
其初末數皆加減相返,其要各為九分,初則七日八分,十四日七分,二十一日六分,二十八日五分;末則七日一分,十四日二分,二十一日三分,二十八日四分。
雖初稍弱而末微強,餘差止一,理勢兼舉,皆今有轉差,各随其數。
若恆算所求,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衰數,而末初加隐而不顯,且數與平行正等。
亦初末有數而恆算所無,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數存,而虛衰亦顯,其數當去,恆法不見。
求朔弦望之辰所加:定餘半朔辰五十一大以下,為加子過;以上,加此數,乃朔辰而一,亦命以子,十二算外,又加子初。
以後其求入辰強弱,如氣。
求入辰法度:度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周數,千七百三萬七千七十六。
周分,萬二千一十六。
轉,十三。
篾,三百五十五。
周差,六百九半。
在日謂之餘通,在度謂之篾法,亦氣為日法、為度法,随事名異,其數本同。
女末接虛,謂之周分。
變周從轉,謂之轉。
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準度赤道計之。
鬥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北方玄武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白虎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轸十七南方硃雀七宿,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蒼龍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數常定,纮帶天中,儀極攸準。
推黃道術:準冬至所在為赤道度,後于赤道四度為限。
初數九十七,每限增一,以終百七。
其三度少弱,平。
乃初限百九,亦每限增一,終百一十九,春分所在。
因百一十九每限損一,又終百九
以别差前多者日減,前少者日加初數,得每日數。
所曆推定氣日随算其數,陟加、降減其遲速,為各遲速數。
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皆因前末,以末數為初率,加總差為末率,及差漸加初率,為每日數,通計其秒,調而禦之。
求月朔弦望應平會日所入遲速:各置其經餘為辰,以入氣辰減之,乃日限乘日,日内辰為入限,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日限而一,為總率。
其前多者,入限減泛總之殘,乘總差,泛總而一,為入差,并于總差,入限乘,倍日限除,加以總率;前少者,入限自乘再乘别差,日限自乘,倍而除,亦加總率,皆為總數。
乃以陟加、降減其氣遲速數為定,即速加、遲減其經餘,各其月平會日所入遲速定日及餘。
求每日所入先後:各置其氣躔衰與衰總,皆以餘通乘之,所乃躔衰如陟降率;衰總如遲速數,亦如求遲速法,即得每所入先後及定數。
求定氣:其每日所入先後數即為氣餘,其所曆日皆以先加之,以後減之,随算其日,通準其餘,滿一恆氣,即為二至後一氣之數。
以加二氣,如法用别其日而命之。
又算其次,每相加命,各得其定氣日及餘也。
亦以其先後已通者,先減後加其恆氣,即次氣定日及餘。
亦因别其日,命以甲子,各得所求。
求土王:距四立各四氣外所入先後加減,滿二十二日、餘八千一百五十四、秒十、麽二。
除所滿日外,即土始王日。
求侯日:定氣即初候日也。
三除恆氣,各為平候日。
餘亦以所入先後數為氣餘,所曆之日皆以先加、後減,随計其日,通準其餘,每滿其平,以加氣日而命之,即得次候日。
亦算其次,每相加命,又得末候及次氣日。
倍夜半之漏,得夜刻也。
以減百刻,不盡為晝刻。
每減晝刻五,以加夜刻,即其晝為日見、夜為不見刻數。
刻分以百為母。
求日出入辰刻:十二除百刻,得辰刻數,為法。
半不見刻以半辰加之,為日出實,又加日出見刻,為日入實。
如法而一,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滿法,為刻及分。
求辰前餘數:氣、朔日法乘夜半刻,百而一,即其餘也。
求每日刻差:每氣準為十五日,全刻二百二十五為法。
其二至各前後于二分,而數因相加減,間皆六氣;各盡于四立,為三氣。
至與前日為一,乃每日增太;又各二氣,每日增少;其末之氣,每日增少之小,而末六日,不加而裁焉。
二望至前後一氣之末日,終于十少;二氣初日,稍增為十二半,終于二十太,三氣初日,二十一,終于三十少;四立初日,三十一,終于三十五太;五氣亦少增,初日三十六太,終四十一少;末氣初日,四十一少,終于四十二。
每氣前後累算其數,又百八十乘為實,各泛總乘法而除,得其刻差。
随而加減夜刻而半之,各得入氣夜定刻。
其分後十五日外,累算盡日,乃副置之,百八十乘,虧總除,為其所因數。
以減上位,不盡為所加也。
不全日者,随辰率之。
求晨去中星:加周度一,各昏去中星減之,不盡為晨去度。
求每日度差:準日因增加裁,累算所得,百四十三之,四百而一,亦百八十乘,泛總除,為度差數。
滿轉法為度,随日加減,各得所求。
分後氣間,亦求準外與前求刻,至前加減,皆因日數逆算求之。
亦可因至向背其刻,冬減夏加,而度冬加夏減。
若至前,以入氣減氣間,不盡者,因後氣而反之,以不盡日累算乘除所定,從後氣而逆以加減,皆得其數。
此但略校其總,若精存于《稽極》雲。
轉終日,二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五。
終法,二千二百六十三。
終實,六萬二千三百五十六。
終全餘,千八。
轉法,五十二。
篾法,八百九十七。
閏限,六百七十六。
推入轉術:終實去積日,不盡,以終法乘而又去,不如終實者,滿終法得一日,滿為餘,即其年天正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
求次日:加一日,每日滿轉終則去之,其二十八日者加全餘為夜半入初日餘。
求弦望:皆因朔加其經日,各得夜半所入日餘。
求次月:加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及全餘,亦其夜半所入。
求經辰所入朔弦望:經餘變從轉,不成為秒,加其夜半所入,皆其辰入日及餘。
因朔辰所入,每加日七、餘八百六十五、秒千一百六十大,秒滿日法成餘,亦得上弦。
望、下弦、次朔經辰所入徑求者,加望日十四、餘千七百三十一、秒千七十九半,下弦日二十二、餘三百三十四、秒九百九十八小,次朔日一、餘二千二百八、秒九百一十七。
亦朔望各增日一,減其全餘,望五百三十一、秒百六十二半,朔五十四、秒三百二十五。
求月平應會日所入:以月朔弦望會日所入遲速定數,亦變從轉餘,乃速加、遲減其經辰所入餘,即各平會所入日餘。
推朔弦望定日術:各以月平會所入之日加減限,限并後限而半之,為通率;又二限相減,為限衰。
前多者,以入餘減終法,殘乘限衰,終法而一,并于限衰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限衰,亦終法而一,減限衰。
皆加通率,入餘乘之,日法而一,所得為平會加減限數。
其限數又别從轉餘為變餘,朓減、朒加本入餘。
限前多者,朓以減與未減,朒以加與未加,皆減終法,并而半之,以乘限衰;前少者,亦朓朒各并二入餘,半之,以乘限衰;皆終法而一,加于通率,變餘乘之,日法而一。
所得以朓減、朒加限數,加減朓朒積而定朓朒。
乃朓減、朒加其平會日所入餘,滿若不足進退之,即朔弦望定日及餘。
不滿晨前數者,借減日算,命甲子算外,各其日也。
不減與減,朔日立算與後月同。
若俱無立算者,月大,其定朔算後加所借減算。
閏衰限滿閏限,定朔無中氣者為閏,滿之前後,在分前若近春分後、秋分前,而或月有二中者,皆量置其朔,不必依定。
其後無同限者,亦因前多以通率數為半衰而減之,二前少,即為通率。
其加減變餘進退日者,分為一日,随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限數。
凡分餘秒篾,事非因舊,文不著母者,皆十為法。
若法當求數,用相加減,而更不過通遠,率少數微者,則不須算。
其入七日餘二千一十一,十四日餘千七百五十九,二十一日餘千五百七,二十八日始終餘以下為初數,各減終法以上為末數。
其初末數皆加減相返,其要各為九分,初則七日八分,十四日七分,二十一日六分,二十八日五分;末則七日一分,十四日二分,二十一日三分,二十八日四分。
雖初稍弱而末微強,餘差止一,理勢兼舉,皆今有轉差,各随其數。
若恆算所求,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衰數,而末初加隐而不顯,且數與平行正等。
亦初末有數而恆算所無,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數存,而虛衰亦顯,其數當去,恆法不見。
求朔弦望之辰所加:定餘半朔辰五十一大以下,為加子過;以上,加此數,乃朔辰而一,亦命以子,十二算外,又加子初。
以後其求入辰強弱,如氣。
求入辰法度:度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周數,千七百三萬七千七十六。
周分,萬二千一十六。
轉,十三。
篾,三百五十五。
周差,六百九半。
在日謂之餘通,在度謂之篾法,亦氣為日法、為度法,随事名異,其數本同。
女末接虛,謂之周分。
變周從轉,謂之轉。
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準度赤道計之。
鬥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北方玄武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白虎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轸十七南方硃雀七宿,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蒼龍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數常定,纮帶天中,儀極攸準。
推黃道術:準冬至所在為赤道度,後于赤道四度為限。
初數九十七,每限增一,以終百七。
其三度少弱,平。
乃初限百九,亦每限增一,終百一十九,春分所在。
因百一十九每限損一,又終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