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志第十三 律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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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初率,乃别差加之;前多者,即以總差加末率,皆為氣初日陟降數。

    以别差前多者日減,前少者日加初數,得每日數。

    所曆推定氣日随算其數,陟加、降減其遲速,為各遲速數。

    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皆因前末,以末數為初率,加總差為末率,及差漸加初率,為每日數,通計其秒,調而禦之。

     求月朔弦望應平會日所入遲速:各置其經餘為辰,以入氣辰減之,乃日限乘日,日内辰為入限,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日限而一,為總率。

    其前多者,入限減泛總之殘,乘總差,泛總而一,為入差,并于總差,入限乘,倍日限除,加以總率;前少者,入限自乘再乘别差,日限自乘,倍而除,亦加總率,皆為總數。

    乃以陟加、降減其氣遲速數為定,即速加、遲減其經餘,各其月平會日所入遲速定日及餘。

     求每日所入先後:各置其氣躔衰與衰總,皆以餘通乘之,所乃躔衰如陟降率;衰總如遲速數,亦如求遲速法,即得每所入先後及定數。

     求定氣:其每日所入先後數即為氣餘,其所曆日皆以先加之,以後減之,随算其日,通準其餘,滿一恆氣,即為二至後一氣之數。

    以加二氣,如法用别其日而命之。

    又算其次,每相加命,各得其定氣日及餘也。

    亦以其先後已通者,先減後加其恆氣,即次氣定日及餘。

    亦因别其日,命以甲子,各得所求。

     求土王:距四立各四氣外所入先後加減,滿二十二日、餘八千一百五十四、秒十、麽二。

    除所滿日外,即土始王日。

     求侯日:定氣即初候日也。

    三除恆氣,各為平候日。

    餘亦以所入先後數為氣餘,所曆之日皆以先加、後減,随計其日,通準其餘,每滿其平,以加氣日而命之,即得次候日。

    亦算其次,每相加命,又得末候及次氣日。

      倍夜半之漏,得夜刻也。

    以減百刻,不盡為晝刻。

    每減晝刻五,以加夜刻,即其晝為日見、夜為不見刻數。

    刻分以百為母。

     求日出入辰刻:十二除百刻,得辰刻數,為法。

    半不見刻以半辰加之,為日出實,又加日出見刻,為日入實。

    如法而一,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滿法,為刻及分。

     求辰前餘數:氣、朔日法乘夜半刻,百而一,即其餘也。

     求每日刻差:每氣準為十五日,全刻二百二十五為法。

    其二至各前後于二分,而數因相加減,間皆六氣;各盡于四立,為三氣。

    至與前日為一,乃每日增太;又各二氣,每日增少;其末之氣,每日增少之小,而末六日,不加而裁焉。

    二望至前後一氣之末日,終于十少;二氣初日,稍增為十二半,終于二十太,三氣初日,二十一,終于三十少;四立初日,三十一,終于三十五太;五氣亦少增,初日三十六太,終四十一少;末氣初日,四十一少,終于四十二。

    每氣前後累算其數,又百八十乘為實,各泛總乘法而除,得其刻差。

    随而加減夜刻而半之,各得入氣夜定刻。

    其分後十五日外,累算盡日,乃副置之,百八十乘,虧總除,為其所因數。

    以減上位,不盡為所加也。

    不全日者,随辰率之。

     求晨去中星:加周度一,各昏去中星減之,不盡為晨去度。

     求每日度差:準日因增加裁,累算所得,百四十三之,四百而一,亦百八十乘,泛總除,為度差數。

     滿轉法為度,随日加減,各得所求。

    分後氣間,亦求準外與前求刻,至前加減,皆因日數逆算求之。

    亦可因至向背其刻,冬減夏加,而度冬加夏減。

    若至前,以入氣減氣間,不盡者,因後氣而反之,以不盡日累算乘除所定,從後氣而逆以加減,皆得其數。

    此但略校其總,若精存于《稽極》雲。

     轉終日,二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五。

      終法,二千二百六十三。

      終實,六萬二千三百五十六。

      終全餘,千八。

      轉法,五十二。

     篾法,八百九十七。

     閏限,六百七十六。

     推入轉術:終實去積日,不盡,以終法乘而又去,不如終實者,滿終法得一日,滿為餘,即其年天正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

     求次日:加一日,每日滿轉終則去之,其二十八日者加全餘為夜半入初日餘。

     求弦望:皆因朔加其經日,各得夜半所入日餘。

     求次月:加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及全餘,亦其夜半所入。

     求經辰所入朔弦望:經餘變從轉,不成為秒,加其夜半所入,皆其辰入日及餘。

    因朔辰所入,每加日七、餘八百六十五、秒千一百六十大,秒滿日法成餘,亦得上弦。

    望、下弦、次朔經辰所入徑求者,加望日十四、餘千七百三十一、秒千七十九半,下弦日二十二、餘三百三十四、秒九百九十八小,次朔日一、餘二千二百八、秒九百一十七。

    亦朔望各增日一,減其全餘,望五百三十一、秒百六十二半,朔五十四、秒三百二十五。

      求月平應會日所入:以月朔弦望會日所入遲速定數,亦變從轉餘,乃速加、遲減其經辰所入餘,即各平會所入日餘。

      推朔弦望定日術:各以月平會所入之日加減限,限并後限而半之,為通率;又二限相減,為限衰。

    前多者,以入餘減終法,殘乘限衰,終法而一,并于限衰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限衰,亦終法而一,減限衰。

    皆加通率,入餘乘之,日法而一,所得為平會加減限數。

    其限數又别從轉餘為變餘,朓減、朒加本入餘。

    限前多者,朓以減與未減,朒以加與未加,皆減終法,并而半之,以乘限衰;前少者,亦朓朒各并二入餘,半之,以乘限衰;皆終法而一,加于通率,變餘乘之,日法而一。

    所得以朓減、朒加限數,加減朓朒積而定朓朒。

     乃朓減、朒加其平會日所入餘,滿若不足進退之,即朔弦望定日及餘。

    不滿晨前數者,借減日算,命甲子算外,各其日也。

    不減與減,朔日立算與後月同。

    若俱無立算者,月大,其定朔算後加所借減算。

    閏衰限滿閏限,定朔無中氣者為閏,滿之前後,在分前若近春分後、秋分前,而或月有二中者,皆量置其朔,不必依定。

    其後無同限者,亦因前多以通率數為半衰而減之,二前少,即為通率。

    其加減變餘進退日者,分為一日,随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限數。

    凡分餘秒篾,事非因舊,文不著母者,皆十為法。

    若法當求數,用相加減,而更不過通遠,率少數微者,則不須算。

    其入七日餘二千一十一,十四日餘千七百五十九,二十一日餘千五百七,二十八日始終餘以下為初數,各減終法以上為末數。

    其初末數皆加減相返,其要各為九分,初則七日八分,十四日七分,二十一日六分,二十八日五分;末則七日一分,十四日二分,二十一日三分,二十八日四分。

    雖初稍弱而末微強,餘差止一,理勢兼舉,皆今有轉差,各随其數。

    若恆算所求,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衰數,而末初加隐而不顯,且數與平行正等。

    亦初末有數而恆算所無,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數存,而虛衰亦顯,其數當去,恆法不見。

     求朔弦望之辰所加:定餘半朔辰五十一大以下,為加子過;以上,加此數,乃朔辰而一,亦命以子,十二算外,又加子初。

     以後其求入辰強弱,如氣。

     求入辰法度:度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周數,千七百三萬七千七十六。

     周分,萬二千一十六。

     轉,十三。

     篾,三百五十五。

     周差,六百九半。

      在日謂之餘通,在度謂之篾法,亦氣為日法、為度法,随事名異,其數本同。

    女末接虛,謂之周分。

     變周從轉,謂之轉。

    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準度赤道計之。

     鬥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北方玄武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白虎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轸十七南方硃雀七宿,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蒼龍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數常定,纮帶天中,儀極攸準。

      推黃道術:準冬至所在為赤道度,後于赤道四度為限。

    初數九十七,每限增一,以終百七。

    其三度少弱,平。

    乃初限百九,亦每限增一,終百一十九,春分所在。

    因百一十九每限損一,又終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