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志第十三 律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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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長影短,高祖因以曆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詳著日長之候。
太子征天下曆算之士,鹹集于東宮。
劉焯以太子新立,複增修其書,名曰《皇極曆》,駁正胄玄之短。
太子頗嘉之,未獲考驗。
焯為太學博士,負其精博,志解胄玄之印,官不滿意,又稱疾罷歸。
至仁壽四年,焯言胄玄之誤于皇太子:其一曰,張胄玄所上見行曆,日月交食,星度見留,雖未盡善,得其大較,官至五品,誠無所愧。
但因人成事,非其實錄,就而讨論,違舛甚衆。
其二曰,胄玄弦望晦朔,違古且疏,氣節閏候,乖天爽命。
時不從子半,晨前别為後日。
日躔莫悟緩急,月逡妄為兩種,月度之轉,辄遺盈縮,交會之際,意造氣差。
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無出入,應黃反赤,當近更遠,虧食乖準,陰陽無法。
星端不協,珠璧不同,盈縮失倫,行度愆序。
去極晷漏,應有而無,食分先後,彌為煩碎。
測今不審,考古莫通,立術之疏,不可紀極。
今随事糾駁,凡五百三十六條。
其三曰,胄玄以開皇五年,與李文琮于張賓曆行之後,本州貢舉,即赍所造曆拟以上應。
其曆在鄉陽流布,散寫甚多,今所見行,與焯前曆不異。
玄前拟獻,年将六十,非是忽迫倉卒始為,何故至京未幾,即變同焯曆,與舊懸殊?焯作于前,玄獻于後,舍己從人,異同暗會。
且孝孫因焯,胄玄後附孝孫,曆術之文,又皆是孝孫所作,則元本偷竊,事甚分明。
恐胄玄推諱,故依前曆為駁,凡七十五條,并前曆本俱上。
其四曰,玄為史官,自奏虧食,前後所上,多與曆違,今算其乖舛有一十三事。
又前與太史令劉晖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雲五十三條新。
計後為曆應密于舊,見用算推,更疏于本。
今糾發并前,凡四十四條。
其五曰,胄玄于曆,未為精通。
然孝孫初造,皆有意,徵天推步,事必出生,不是空文,徒為臆斷。
其六曰,焯以開皇三年,奉敕修造,顧循記注,自許精微,秦漢以來,無所與讓。
尋聖人之迹,悟曩哲之心,測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諸氣朔,成一曆象,會通今古,符允經傳,稽于庶類,信而有徵。
胄玄所違,焯法皆合,胄玄所阙,今則盡有,隐括始終,謂為總備。
仍上啟曰:“自木铎寝聲,緒言成燼,群生蕩析,諸夏沸騰,曲技雲浮,疇官雨絕,曆紀廢壞,千百年矣。
焯以庸鄙,謬荷甄擢,專精藝業,耽玩數象,自力群儒之下,冀睹聖人之意。
開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諧物,功不克終,猶被胄玄竊為己法,未能盡妙,協時多爽,屍官亂日,實玷皇猷。
請征胄玄答,驗其長短。
” 焯又造曆家同異,名曰《稽極》。
大業元年,著作郎王邵、諸葛颍二人,因入侍宴,言劉焯善曆,推步精審,證引陽明。
帝曰:“知之久矣。
”仍下其書與胄玄參校。
胄玄駁難雲:“焯曆有歲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
案歲率、月率者,平朔之章歲、章月也。
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猶以減三五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為十六也。
校其理實,并非十五之正。
故張衡及何承天創有此意,為難者執數以校其率,率皆自敗,故不克成。
今焯為定朔,則須除其平率,然後為可。
”互相駁難,是非不決,焯又罷歸。
四年,駕幸汾陽宮,太史奏曰:“日食無效。
”帝召焯,欲行其曆。
袁允方幸于帝,左右胄玄,共排焯曆,又會焯死,曆竟不行。
術士鹹稱其妙,故錄其術雲。
甲子元,距大隋仁壽四年甲子積一百萬八千八百四十算。
歲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實,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幹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虧總,十七。
推經朔術: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歲率而一,為積月,不滿為閏衰。
朔實乘積月,滿朔日法得一,為積日,不滿為朔餘。
旬周去積日,不盡為日,即所求年天正經朔日及餘。
求上下弦、望:加經朔日七、餘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經日及餘。
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月朔。
就徑求望者,加日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餘百八十三大;後月朔加日二十九,餘六百五十九。
每月加閏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閏衰也。
凡月建子為天正,建醜為地正,建寅為人正。
即以人正為正月,統求所起,本于天正。
若建歲曆從正月始,氣、候、月、星,所值節度,雖有前卻,并亦随之。
其前地正為十二月,天正為十一月,并諸氣度皆屬往年。
其日之初,亦從星起,晨前多少,俱歸昨日。
若氣在夜半之後,量影以後日為正。
諸因加者,各以其餘減法,殘者為全餘。
若所因之餘滿全餘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減其全餘;即因餘少于全餘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
分度亦爾。
凡日不全為餘,積以成餘者曰秒;度不全為分,積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麽,不成篾曰幺。
其分、餘、秒、篾,皆一為小,二為半,三為大,四為全,加滿全者從一。
其三分者,一為少,二為太。
若加者,秒篾成法,從分餘。
分餘滿法從日度一,日度有所滿,則從去之。
而日命以日辰者,滿旬周則亦除;命有連分、餘、秒、篾者,亦随全而從去。
其日度雖滿,而分秒不滿者,未可從去,仍依本數。
若減者,秒篾不足,減分餘一,加法而減之;分餘不足減者,加所從去或前日度乃減之。
即其名有總,而日度全及分餘共者,須相加除,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
若須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内子,乘訖報除。
或分餘相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
母相乘為法,其并,滿法從一為全,此即齊同之也。
既除為分餘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數。
已為秒篾及正有分餘,而所不成不複須者,須過半從一,無半棄之。
若分餘其母不等,須變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餘,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須之子。
所有秒篾者,亦法乘,不滿此母,又除而得其數。
麽幺亦然。
其所除去而有不盡全,則謂之不盡,亦曰不如。
其不成全,全乃為不滿分、餘、秒、篾,更曰不成。
凡以數相減,而有小及半、太須相加減,同于分餘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須因所除之數随其分餘而加減焉。
秋分後春分前為盈泛,春分後秋分前為虧總,須取其數。
泛總為名,指用其時,春分為主,虧日分後,盈日分前。
凡所不見,皆放于此。
氣日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歲數,千七百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準,三百三十八。
約率,九。
氣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餘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麽法,五。
推氣術:半閏衰乘朔實,又度準乘朔餘,加之,如約率而一,所得滿氣日法為去經朔日,不滿為氣餘。
以去經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恆日定餘,乃加夜數之半者,減日一,滿者因前,皆為定日。
命日甲子算外,即定冬至日。
其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為氣加子半後也;過以上,先加此數,乃氣辰而一,命以辰算外,即氣所在辰。
十二辰外,為子初以後餘也。
又十二乘辰餘:四為小太,亦曰少;五為半步;六為半;七為半太;八為大少,亦曰太;九為太;十為大太;十一為窮辰少。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為進,以下為退。
退以配前為強,進以配後為弱。
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謂之沾辰;初成十一而有進者,謂之窮辰。
未旦其名有重者,則于間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餘,辨日分辰而判諸日。
因别亦皆準此。
因冬至有減日者,還加之。
每加日十五、餘萬一百九十二、秒三十七,即各次氣恆日及餘。
諸月齊其閏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氣恆日去經朔數。
其求後月節氣恆日,如次之求前節者減之。
推每日遲速數術:見求所在氣陟降率,并後氣率半之,以日限乘而泛總除,得氣末率。
又日限乘二率相減之殘,泛總除,為總差。
其總差亦日限乘而泛總除,為别差。
率前少者,以總差減末率
太子征天下曆算之士,鹹集于東宮。
劉焯以太子新立,複增修其書,名曰《皇極曆》,駁正胄玄之短。
太子頗嘉之,未獲考驗。
焯為太學博士,負其精博,志解胄玄之印,官不滿意,又稱疾罷歸。
至仁壽四年,焯言胄玄之誤于皇太子:其一曰,張胄玄所上見行曆,日月交食,星度見留,雖未盡善,得其大較,官至五品,誠無所愧。
但因人成事,非其實錄,就而讨論,違舛甚衆。
其二曰,胄玄弦望晦朔,違古且疏,氣節閏候,乖天爽命。
時不從子半,晨前别為後日。
日躔莫悟緩急,月逡妄為兩種,月度之轉,辄遺盈縮,交會之際,意造氣差。
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無出入,應黃反赤,當近更遠,虧食乖準,陰陽無法。
星端不協,珠璧不同,盈縮失倫,行度愆序。
去極晷漏,應有而無,食分先後,彌為煩碎。
測今不審,考古莫通,立術之疏,不可紀極。
今随事糾駁,凡五百三十六條。
其三曰,胄玄以開皇五年,與李文琮于張賓曆行之後,本州貢舉,即赍所造曆拟以上應。
其曆在鄉陽流布,散寫甚多,今所見行,與焯前曆不異。
玄前拟獻,年将六十,非是忽迫倉卒始為,何故至京未幾,即變同焯曆,與舊懸殊?焯作于前,玄獻于後,舍己從人,異同暗會。
且孝孫因焯,胄玄後附孝孫,曆術之文,又皆是孝孫所作,則元本偷竊,事甚分明。
恐胄玄推諱,故依前曆為駁,凡七十五條,并前曆本俱上。
其四曰,玄為史官,自奏虧食,前後所上,多與曆違,今算其乖舛有一十三事。
又前與太史令劉晖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雲五十三條新。
計後為曆應密于舊,見用算推,更疏于本。
今糾發并前,凡四十四條。
其五曰,胄玄于曆,未為精通。
然孝孫初造,皆有意,徵天推步,事必出生,不是空文,徒為臆斷。
其六曰,焯以開皇三年,奉敕修造,顧循記注,自許精微,秦漢以來,無所與讓。
尋聖人之迹,悟曩哲之心,測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諸氣朔,成一曆象,會通今古,符允經傳,稽于庶類,信而有徵。
胄玄所違,焯法皆合,胄玄所阙,今則盡有,隐括始終,謂為總備。
仍上啟曰:“自木铎寝聲,緒言成燼,群生蕩析,諸夏沸騰,曲技雲浮,疇官雨絕,曆紀廢壞,千百年矣。
焯以庸鄙,謬荷甄擢,專精藝業,耽玩數象,自力群儒之下,冀睹聖人之意。
開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諧物,功不克終,猶被胄玄竊為己法,未能盡妙,協時多爽,屍官亂日,實玷皇猷。
請征胄玄答,驗其長短。
” 焯又造曆家同異,名曰《稽極》。
大業元年,著作郎王邵、諸葛颍二人,因入侍宴,言劉焯善曆,推步精審,證引陽明。
帝曰:“知之久矣。
”仍下其書與胄玄參校。
胄玄駁難雲:“焯曆有歲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
案歲率、月率者,平朔之章歲、章月也。
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猶以減三五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為十六也。
校其理實,并非十五之正。
故張衡及何承天創有此意,為難者執數以校其率,率皆自敗,故不克成。
今焯為定朔,則須除其平率,然後為可。
”互相駁難,是非不決,焯又罷歸。
四年,駕幸汾陽宮,太史奏曰:“日食無效。
”帝召焯,欲行其曆。
袁允方幸于帝,左右胄玄,共排焯曆,又會焯死,曆竟不行。
術士鹹稱其妙,故錄其術雲。
甲子元,距大隋仁壽四年甲子積一百萬八千八百四十算。
歲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實,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幹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虧總,十七。
推經朔術: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歲率而一,為積月,不滿為閏衰。
朔實乘積月,滿朔日法得一,為積日,不滿為朔餘。
旬周去積日,不盡為日,即所求年天正經朔日及餘。
求上下弦、望:加經朔日七、餘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經日及餘。
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月朔。
就徑求望者,加日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餘百八十三大;後月朔加日二十九,餘六百五十九。
每月加閏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閏衰也。
凡月建子為天正,建醜為地正,建寅為人正。
即以人正為正月,統求所起,本于天正。
若建歲曆從正月始,氣、候、月、星,所值節度,雖有前卻,并亦随之。
其前地正為十二月,天正為十一月,并諸氣度皆屬往年。
其日之初,亦從星起,晨前多少,俱歸昨日。
若氣在夜半之後,量影以後日為正。
諸因加者,各以其餘減法,殘者為全餘。
若所因之餘滿全餘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減其全餘;即因餘少于全餘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
分度亦爾。
凡日不全為餘,積以成餘者曰秒;度不全為分,積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麽,不成篾曰幺。
其分、餘、秒、篾,皆一為小,二為半,三為大,四為全,加滿全者從一。
其三分者,一為少,二為太。
若加者,秒篾成法,從分餘。
分餘滿法從日度一,日度有所滿,則從去之。
而日命以日辰者,滿旬周則亦除;命有連分、餘、秒、篾者,亦随全而從去。
其日度雖滿,而分秒不滿者,未可從去,仍依本數。
若減者,秒篾不足,減分餘一,加法而減之;分餘不足減者,加所從去或前日度乃減之。
即其名有總,而日度全及分餘共者,須相加除,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
若須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内子,乘訖報除。
或分餘相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
母相乘為法,其并,滿法從一為全,此即齊同之也。
既除為分餘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數。
已為秒篾及正有分餘,而所不成不複須者,須過半從一,無半棄之。
若分餘其母不等,須變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餘,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須之子。
所有秒篾者,亦法乘,不滿此母,又除而得其數。
麽幺亦然。
其所除去而有不盡全,則謂之不盡,亦曰不如。
其不成全,全乃為不滿分、餘、秒、篾,更曰不成。
凡以數相減,而有小及半、太須相加減,同于分餘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須因所除之數随其分餘而加減焉。
秋分後春分前為盈泛,春分後秋分前為虧總,須取其數。
泛總為名,指用其時,春分為主,虧日分後,盈日分前。
凡所不見,皆放于此。
氣日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歲數,千七百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準,三百三十八。
約率,九。
氣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餘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麽法,五。
推氣術:半閏衰乘朔實,又度準乘朔餘,加之,如約率而一,所得滿氣日法為去經朔日,不滿為氣餘。
以去經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恆日定餘,乃加夜數之半者,減日一,滿者因前,皆為定日。
命日甲子算外,即定冬至日。
其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為氣加子半後也;過以上,先加此數,乃氣辰而一,命以辰算外,即氣所在辰。
十二辰外,為子初以後餘也。
又十二乘辰餘:四為小太,亦曰少;五為半步;六為半;七為半太;八為大少,亦曰太;九為太;十為大太;十一為窮辰少。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為進,以下為退。
退以配前為強,進以配後為弱。
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謂之沾辰;初成十一而有進者,謂之窮辰。
未旦其名有重者,則于間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餘,辨日分辰而判諸日。
因别亦皆準此。
因冬至有減日者,還加之。
每加日十五、餘萬一百九十二、秒三十七,即各次氣恆日及餘。
諸月齊其閏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氣恆日去經朔數。
其求後月節氣恆日,如次之求前節者減之。
推每日遲速數術:見求所在氣陟降率,并後氣率半之,以日限乘而泛總除,得氣末率。
又日限乘二率相減之殘,泛總除,為總差。
其總差亦日限乘而泛總除,為别差。
率前少者,以總差減末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