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志第十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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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信情置閏,《命曆序》及《傳》氣朔并差。
又宋元嘉冬至影有七,張賓曆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
張胄玄曆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
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戊辰冬至,張胄玄曆己巳冬至,差後一日。
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癸酉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甲戌冬至。
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朔,十八日甲申冬至,日影長。
二曆并合甲申冬至。
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朔,二十九日己醜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醜冬至,張胄玄曆庚寅冬至,差後一日。
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朔,十日甲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甲午冬至,張胄玄曆乙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一日己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亥冬至,張胄玄曆庚子冬至,差後一日。
十九年十一月癸卯朔,三日乙巳冬至,影長。
張賓曆甲辰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乙巳冬至。
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至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冬夏至日影一十四。
張賓曆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
張胄玄曆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
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庚子冬至,張胄玄曆辛醜冬至,差後一日。
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乙巳冬至,張胄玄曆丙午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丙寅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丁卯冬至。
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
張賓曆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胄玄曆庚午夏至,差後二日。
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醜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丁醜冬至,張胄玄曆戊寅冬至,差後一日。
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壬辰冬至,張胄玄曆癸巳冬至,差後一日。
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冬至,日影長。
兩曆并合戊戌冬至。
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巳冬至,張胄玄曆庚午冬至,差後一日。
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甲戌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庚辰冬至。
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
張賓曆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癸未夏至。
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乙酉冬至,張胄玄曆丙戌冬至,差後一日。
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丙午冬至,張胄玄曆丁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
張賓曆合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胄玄曆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
張賓曆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胄玄曆四月小、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
宜案影極長為冬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
見行曆合一十八,差者六。
旅騎尉張胄玄曆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
又開皇四年,在洛州測冬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
周天和已來案驗并在後。
更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胄玄曆,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
今十七年,張賓曆閏七月,張胄玄曆閏五月。
又審至以定閏,胄玄曆至既不當,故知置閏必乖。
見行曆四月、五月頻大,張胄玄曆九月、十月頻大,為胄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曆月行在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
今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複滿。
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曆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
今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刻還生,至五刻複滿。
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曆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
至辰巳,雲裡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既還雲合。
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裡暫見,已複滿。
十月三十日丁醜,依曆太陽虧,日在鬥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
今候所見,日出山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複滿。
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曆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
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複滿。
見行曆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醜,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
今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複滿。
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
今伺候,一更三籌起西北上,食準三分之二強,與曆注同。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曆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
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起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
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曆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
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複生,因即雲鄣。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
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複滿。
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醜,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醜,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
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裡見,已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既,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複滿。
而胄玄不能盡中。
疊相駁難,高祖惑焉,逾時不決。
會通事舍人顔慜楚上書雲:“漢落下闳改《颛顼曆》作《太初曆》,雲後八百歲,此曆差一日。
”語在胄玄傳。
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诏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複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内,廣延術士。
旅騎尉張胄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曆法。
令與太史舊曆,并加勘審。
仰觀玄象,參驗璇玑,胄玄曆數與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鹹以胄玄為密。
太史令劉晖,司曆郭翟、劉宜,骁騎尉任悅,往經修造,緻此乖謬。
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才,太史丞邢俊,司曆郭遠,曆博士蘇粲,曆助教傅俊、成珍等,既是職司,須審疏密。
遂虛行此曆,無所發明。
論晖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
季才等附下罔上,義實難容。
”于是晖等四人,元造詐者,并除名;季才等六人,容隐奸慝,俱解見任。
胄玄所造曆法,付有司施行。
擢拜胄玄為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
胄玄進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
胄玄言充曆妙極前賢,充言胄玄曆術冠于今古。
胄玄學祖沖之,兼傳其師法。
自茲厥後,克食頗中。
其開皇十七年所行曆術,命冬至起虛五度。
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有增損,朔終義甯。
今錄戊辰年所定曆術著之于此雲。
自甲子元至大業四年戊辰,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四年,算外。
章歲,四百一十。
章閏,百五十一。
章月,五千七十一。
日法,千一百四十四。
月法,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
辰法,二百八十六。
歲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三。
度法,四萬二千六百四十。
沒分,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一十一沒法,七萬四千五百二十一。
周天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鬥分,一萬八百六十六。
氣法,四十六萬九千四十。
氣時法,一萬六百六十。
周日,二十七。
日餘,一千四百一十三。
周通,七萬二百九。
周法,二千五百四十八。
推積月術:置入元已來至所求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得一,為積月,餘為閏餘。
閏餘三百九十七巳上,若冬至不在其月,加積月一推月朔弦望術: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餘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
天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
凡朔小餘五百四十七巳上,
又宋元嘉冬至影有七,張賓曆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
張胄玄曆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
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戊辰冬至,張胄玄曆己巳冬至,差後一日。
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癸酉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甲戌冬至。
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朔,十八日甲申冬至,日影長。
二曆并合甲申冬至。
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朔,二十九日己醜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醜冬至,張胄玄曆庚寅冬至,差後一日。
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朔,十日甲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甲午冬至,張胄玄曆乙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一日己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亥冬至,張胄玄曆庚子冬至,差後一日。
十九年十一月癸卯朔,三日乙巳冬至,影長。
張賓曆甲辰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乙巳冬至。
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至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冬夏至日影一十四。
張賓曆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
張胄玄曆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
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庚子冬至,張胄玄曆辛醜冬至,差後一日。
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乙巳冬至,張胄玄曆丙午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丙寅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丁卯冬至。
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
張賓曆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胄玄曆庚午夏至,差後二日。
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醜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丁醜冬至,張胄玄曆戊寅冬至,差後一日。
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壬辰冬至,張胄玄曆癸巳冬至,差後一日。
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冬至,日影長。
兩曆并合戊戌冬至。
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己巳冬至,張胄玄曆庚午冬至,差後一日。
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甲戌冬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庚辰冬至。
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
張賓曆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胄玄曆合癸未夏至。
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乙酉冬至,張胄玄曆丙戌冬至,差後一日。
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曆合丙午冬至,張胄玄曆丁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
張賓曆合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胄玄曆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
張賓曆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胄玄曆四月小、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
宜案影極長為冬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
見行曆合一十八,差者六。
旅騎尉張胄玄曆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
又開皇四年,在洛州測冬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
周天和已來案驗并在後。
更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胄玄曆,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
今十七年,張賓曆閏七月,張胄玄曆閏五月。
又審至以定閏,胄玄曆至既不當,故知置閏必乖。
見行曆四月、五月頻大,張胄玄曆九月、十月頻大,為胄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曆月行在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
今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複滿。
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曆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
今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刻還生,至五刻複滿。
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曆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
至辰巳,雲裡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既還雲合。
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裡暫見,已複滿。
十月三十日丁醜,依曆太陽虧,日在鬥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
今候所見,日出山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複滿。
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曆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
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複滿。
見行曆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醜,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
今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複滿。
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
今伺候,一更三籌起西北上,食準三分之二強,與曆注同。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曆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
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起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
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曆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
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複生,因即雲鄣。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
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複滿。
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醜,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醜,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
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裡見,已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既,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複滿。
而胄玄不能盡中。
疊相駁難,高祖惑焉,逾時不決。
會通事舍人顔慜楚上書雲:“漢落下闳改《颛顼曆》作《太初曆》,雲後八百歲,此曆差一日。
”語在胄玄傳。
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诏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複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内,廣延術士。
旅騎尉張胄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曆法。
令與太史舊曆,并加勘審。
仰觀玄象,參驗璇玑,胄玄曆數與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鹹以胄玄為密。
太史令劉晖,司曆郭翟、劉宜,骁騎尉任悅,往經修造,緻此乖謬。
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才,太史丞邢俊,司曆郭遠,曆博士蘇粲,曆助教傅俊、成珍等,既是職司,須審疏密。
遂虛行此曆,無所發明。
論晖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
季才等附下罔上,義實難容。
”于是晖等四人,元造詐者,并除名;季才等六人,容隐奸慝,俱解見任。
胄玄所造曆法,付有司施行。
擢拜胄玄為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
胄玄進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
胄玄言充曆妙極前賢,充言胄玄曆術冠于今古。
胄玄學祖沖之,兼傳其師法。
自茲厥後,克食頗中。
其開皇十七年所行曆術,命冬至起虛五度。
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有增損,朔終義甯。
今錄戊辰年所定曆術著之于此雲。
自甲子元至大業四年戊辰,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四年,算外。
章歲,四百一十。
章閏,百五十一。
章月,五千七十一。
日法,千一百四十四。
月法,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
辰法,二百八十六。
歲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三。
度法,四萬二千六百四十。
沒分,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一十一沒法,七萬四千五百二十一。
周天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鬥分,一萬八百六十六。
氣法,四十六萬九千四十。
氣時法,一萬六百六十。
周日,二十七。
日餘,一千四百一十三。
周通,七萬二百九。
周法,二千五百四十八。
推積月術:置入元已來至所求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得一,為積月,餘為閏餘。
閏餘三百九十七巳上,若冬至不在其月,加積月一推月朔弦望術: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餘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
天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
凡朔小餘五百四十七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