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志第十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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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月大。

     加大餘七,小餘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小餘滿日法去之,從大餘;滿六十去之,命如前,為上弦日。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朔餘滿五百三十七,其月大,減者小餘。

     推二十四氣術:以月法乘閏餘,又以章歲乘朔小餘,加之,如氣法得一,為日,命朔算外,為冬至日。

    不盡者,以十一約之,為日分。

     求次氣:加日十五,日分九千三百一十五,小分一;小分滿八從日分一,日分滿度法從日一;如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外,為次氣日。

    其月無中氣者,為閏。

     求朔望入氣盈縮術:以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餘八已上,從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

    其入氣日十五算者,如十六得一,餘半法已上亦從一,以下皆準此。

     推土王術:加分至日二十七,日分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小分九;小分滿四十從日分一,滿去如前,即分至後土始王日。

      推沒日術:其氣有小分者,以八乘日分,内小分,又以十五乘之,以減沒分;無小分者,以百二十乘日分,以減之;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分,以其氣去朔日加之,去、命如前。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分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二;日分滿沒法,從日,去、命如前。

     推入遲疾曆術:以周通去朔積日,餘以周法乘之,滿周通又去之,餘滿周法得一日,餘為日餘,即所求年天正朔算外夜半入曆日及餘。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千一百三十五,滿周日及日餘去之。

     求次日:加一,滿、去如前。

     求朔望加時入曆術:以四十九乘朔小餘,滿二十二得一為日餘,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及餘分。

     求次月:加日一,餘二千四百八十六,小分二十一,滿、去如前,即次月入曆日及餘。

     求望:加日十四日,餘千九百四十九,小分二十一半,滿、去如前,為望入曆日及餘。

      推朔望加時定日及小餘術: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日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為定積分。

    如差法乃與入氣定盈縮,皆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不足減者,加日法乃減之,加時在往日;加之,滿日法者去之,則在來日;餘為定小餘。

    無食者不須氣盈縮。

     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東方七宿七十五度鬥二十六度牛八度女十二度虛十度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奎十六度婁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二度參九度西方七宿八十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星七度張十八度翼十八度轸十七度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推日度術:置入元至所求年,以歲分乘之,為通實,滿周天分去之,餘如度法而一,為積度,不盡為度分。

    命度以虛七度宿次去之,經鬥去其分,度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所在度及分。

    以冬至去朔日以減分度數,分不足減者,減度一,加度法,乃減之,命如前,即天正朔前夜半日所在度及分。

    須求朔共度者,用去定用日數減之,俟後所須。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宿次去之,經鬥去其分。

     求次日:加度一,去、命如前。

     求朔望加時日所在度術:各以定小餘乘章歲,滿十一為度分,以加其前夜半度分,滿之去如前。

    凡朔加時日月同度求轉分:以千四十約度分,不盡為小分。

      求望加時月所在度術:置望加時日所在度及分,加度一百八十二,轉分二十五,小分七百五十三;小分滿千四十從轉分一,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經鬥去轉分十,小分四百六十六。

     求月行遲疾日轉定分術:以夜半入曆日餘乘轉差,滿周法得一為變差,以進加、退減日轉分為定分。

     推朔望夜半月定度術:以定小餘乘所入曆日轉定分,滿日法得一為分,分滿四十一為度,各以減加時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求次日:以日轉定分加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推五星術:木數,千七百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火數,三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十六。

     土數,千六百一十二萬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數,二千四百八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數,四百九十四萬一千九十八。

     木終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火終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

     土終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金終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萬九千二百九十七。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分同;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水終日,百一十五,日分,三萬七千四百九十八。

    晨見伏,六十三日,分同;夕見伏,五十二日。

     求星見術:置通實,各以數去之,餘以減數,其餘如度法得一為日,不盡為日分,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

    其金、水,以夕見伏日去之,得者餘為夕平見日及分。

      求平見見月日:置冬至去朔日數及分,各以冬至後日數及分加之,分滿度法從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滿月者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見所在月日及分。

     求後見:各以終日及分加之,滿去如前。

    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滿去如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見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加平見分,滿法去之,以為定見日及分。

    立秋後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滿同前。

    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後至立夏五日,以後至芒種加六日,均至立秋。

    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數,以減平見日分;冬至後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八日,為定日數。

    初見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見在雨水前,以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在立夏後,以萬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

    小雪前,以萬一千五百八十乘去處暑日數;冬至後,以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見在處暑前,以萬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數;白露後,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處暑至白露均加九日。

    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數,小寒至立春均減九日,立春後減八日,啟蟄後去七,氣别去一,至谷雨去三,夏至後十日去一,至大暑去盡。

    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見,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數小滿後,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夏至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立春至小滿均加三日。

    立秋前,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數,小雪後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立秋至小雪均減三日。

    夕平見,在啟蟄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數。

    清明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種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啟蟄至清明均減九日。

    處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數;寒露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數;以加之,處暑至寒露均加九日。

    初見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見,在雨水後、立夏前者,應見不見。

    啟蟄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四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不見。

    立夏至小滿,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亦不見。

    從霜降至小雪加一日,冬至至小寒減四日,立春至雨水減三日。

    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

    夕平見,在處暑後、霜降前者,應見不見。

    立秋至處暑,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

    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

    從谷雨至夏至,減二日。

    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置星定見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見日分加其分,滿度法從度。

    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滿去如前,即星初見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數為母,小分滿其母去從分,分滿度法從度。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遲損之。

    留者因前,退則減之,伏不注度,順行出鬥去其分,退行入鬥先加分。

    訖,皆以千四十約分,為大分,以四十一為母。

      木:初見,順,日行萬六百一十八分,日益遲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

    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八百四分。

    又留二十五日、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順。

    初日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