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志第十一 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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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先王制法,索隐鈎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
《漢書·食貨志》雲:“黃金方寸,其重一斤。
”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
依文據理,符會處多。
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
至于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複不滿。
尋訪古今,恐不可用。
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複不容,據律調聲,必緻高急。
且八音克諧,明王盛範,同律度量,哲後通規。
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于理為便。
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久議不決。
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随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
”祖孝孫雲:“平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厘。
今太樂庫及内出銅律一部,是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
說稱其黃鐘律當鐵尺南呂倍聲。
南呂,黃鐘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于梁法尺四分三厘,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長于梁法尺六分三厘、于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梁武《鐘律緯》雲:“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雲是張衡所作。
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作。
并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
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分三厘,短俗間尺二分。
”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周禮》,蠙氏“為量,鬴深尺,内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重一鈞。
其聲中黃鐘。
概而不稅。
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
嘉量既成,以觀四國。
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鐘。
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鬴。
”六鬥四升也。
“鬴十則鐘”,六十四鬥也。
鄭玄以為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祖沖之以算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
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共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
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
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
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
《孫子算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
”應勳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
四圭為撮。
”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
”《漢志》曰:“量者,籥、合、升、鬥、斛也,所以量多少也。
本起于黃鐘之龠。
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
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而五量嘉矣。
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
其上為斛,其下為鬥,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
其狀似爵,以縻爵祿。
上三下二,參天兩地。
圓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
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
聲中黃鐘,始于黃鐘而反覆焉。
”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鬥。
”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厘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
劉歆庣旁少一厘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緻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之三。
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
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此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
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鬥。
暨五年乙酉冬十月,诏改制銅律度,遂緻中和。
累黍積龠,同茲玉量,與衡度無差。
準為銅升,用頒天下。
内徑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兩。
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
”此銅升之銘也。
其玉升銘曰:“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賓,晉國之有司,修繕倉廪,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
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于天府。
暨五年歲在協洽,皇帝乃诏稽準繩,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
遂熔金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
”今若以數計之,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八五分七厘三毫九秒。
又甄鸾《算術》雲:“玉升一升,得官鬥一升三合四勺。
“此玉升大而官鬥小也。
以數計之,甄鸾所據後周官鬥,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積九百七十七寸有奇。
後周玉鬥并副金錯銅鬥及建德六年金錯題銅鬥,實同以秬黍定量。
以玉稱權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
大業初,依複古鬥。
衡權衡者,平也;權者,重也。
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
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
左旋見規,右折見矩。
其在天也,佐助璇玑,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
權者,铢、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
古有黍、R、錘、锱、镮、鈎、锊、镒之目,曆代差變,其詳未聞。
《前志》曰:權本起于黃鐘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
兩之為兩,二十四铢為兩。
十六兩為斤。
三十斤為鈞。
四鈞為石。
五權謹矣。
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
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
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亡端,終而複始,亡窮已也。
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
準正則衡平而鈞權矣。
是為五則,備于鈞器,以為大範。
案《趙書》,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
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
”續鹹議是王莽時物。
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
其銘雲:律權石,重四鈞。
”又雲:“黃帝初祖,德匝于虞。
虞帝始祖,德匝于新。
歲在大梁,龍集戊辰。
戊辰直定,天命有人。
據土德受,正号即真。
改正建醜,長壽隆崇。
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
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下,萬國永遵。
子子孫孫,享傳億年。
” 此亦王莽所制也。
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
新稱與權,合若符契。
于是付崇調樂。
孝文時,一依《漢志》作鬥尺。
梁、陳依古稱。
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
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
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複古秤。
《漢書·食貨志》雲:“黃金方寸,其重一斤。
”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
依文據理,符會處多。
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
至于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複不滿。
尋訪古今,恐不可用。
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複不容,據律調聲,必緻高急。
且八音克諧,明王盛範,同律度量,哲後通規。
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于理為便。
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久議不決。
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随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
”祖孝孫雲:“平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厘。
今太樂庫及内出銅律一部,是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
說稱其黃鐘律當鐵尺南呂倍聲。
南呂,黃鐘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于梁法尺四分三厘,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長于梁法尺六分三厘、于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梁武《鐘律緯》雲:“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雲是張衡所作。
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作。
并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
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分三厘,短俗間尺二分。
”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周禮》,蠙氏“為量,鬴深尺,内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重一鈞。
其聲中黃鐘。
概而不稅。
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
嘉量既成,以觀四國。
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鐘。
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鬴。
”六鬥四升也。
“鬴十則鐘”,六十四鬥也。
鄭玄以為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祖沖之以算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
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共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
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
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
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
《孫子算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
”應勳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
四圭為撮。
”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
”《漢志》曰:“量者,籥、合、升、鬥、斛也,所以量多少也。
本起于黃鐘之龠。
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
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而五量嘉矣。
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
其上為斛,其下為鬥,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
其狀似爵,以縻爵祿。
上三下二,參天兩地。
圓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
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
聲中黃鐘,始于黃鐘而反覆焉。
”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鬥。
”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厘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
劉歆庣旁少一厘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緻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之三。
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
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此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
齊以古升五升為一鬥。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鬥。
暨五年乙酉冬十月,诏改制銅律度,遂緻中和。
累黍積龠,同茲玉量,與衡度無差。
準為銅升,用頒天下。
内徑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兩。
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
”此銅升之銘也。
其玉升銘曰:“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賓,晉國之有司,修繕倉廪,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
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于天府。
暨五年歲在協洽,皇帝乃诏稽準繩,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
遂熔金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
”今若以數計之,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八五分七厘三毫九秒。
又甄鸾《算術》雲:“玉升一升,得官鬥一升三合四勺。
“此玉升大而官鬥小也。
以數計之,甄鸾所據後周官鬥,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積九百七十七寸有奇。
後周玉鬥并副金錯銅鬥及建德六年金錯題銅鬥,實同以秬黍定量。
以玉稱權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
大業初,依複古鬥。
衡權衡者,平也;權者,重也。
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
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
左旋見規,右折見矩。
其在天也,佐助璇玑,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
權者,铢、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
古有黍、R、錘、锱、镮、鈎、锊、镒之目,曆代差變,其詳未聞。
《前志》曰:權本起于黃鐘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
兩之為兩,二十四铢為兩。
十六兩為斤。
三十斤為鈞。
四鈞為石。
五權謹矣。
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
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
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亡端,終而複始,亡窮已也。
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
準正則衡平而鈞權矣。
是為五則,備于鈞器,以為大範。
案《趙書》,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
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
”續鹹議是王莽時物。
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
其銘雲:律權石,重四鈞。
”又雲:“黃帝初祖,德匝于虞。
虞帝始祖,德匝于新。
歲在大梁,龍集戊辰。
戊辰直定,天命有人。
據土德受,正号即真。
改正建醜,長壽隆崇。
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
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下,萬國永遵。
子子孫孫,享傳億年。
” 此亦王莽所制也。
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
新稱與權,合若符契。
于是付崇調樂。
孝文時,一依《漢志》作鬥尺。
梁、陳依古稱。
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
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
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複古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