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志第十一 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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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禾熟。
律數十二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
”緌者,禾穗芒也。
《說苑》雲:“度量權衡以粟生,一粟為一分。
”《孫子算術》雲:“蠶所生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
”此皆起度之源,其文舛互。
唯《漢志》:“度者,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
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而五度審矣。
”後之作者,又憑此說,以律度量衡,并因秬黍散為諸法,其率可通故也。
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前代量校,每有不同,又俗傳訛替,漸緻增損。
今略諸代尺度一十五等,并異同之說如左。
一、周尺《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銅尺。
晉泰始十年荀勖律尺,為晉前尺。
祖沖之所傳銅尺。
徐廣、徐爰、王隐等《晉書》雲:“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為後漢至魏,尺長于古四分有餘。
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
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
又汲郡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暗同。
于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新律命之,皆應。
”梁武《鐘律緯》雲:“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
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
’銘八十二字。
此尺者,勖新尺也。
今尺者,杜夔尺也。
雷次宗、何胤之二人作《鐘律圖》,所載荀勖校量古尺文,與此銘同。
而蕭吉樂譜,謂為梁朝所考七品,謬也。
今以此尺為本,以校諸代尺”雲。
二、晉田父玉尺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厘。
《世說》稱,有田父于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
荀勖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
梁武帝《鐘律緯稱》,主衣從上相承,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
檢主衣周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複存。
玉律一囗蕭,餘定七枚夾鐘,有昔題刻。
乃制為尺,以相參驗。
取細毫中黍,積次詶定,今之最為詳密,長祖沖之尺校半分。
以新尺制為四器,名為通。
又依新尺為笛,以命古鐘,按刻夷則,以笛命飲和韻,夷則定合。
案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有奇。
蕭吉雲:“出于《司馬法》。
梁朝刻其度于影表,以測影。
”案此即奉朝請祖恆所算造銅主影表者也。
經陳滅入朝。
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制鐘磬等八音樂器。
四、漢官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蕭吉《樂譜》雲:“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于泠道縣舜廟下得玉律,度為此尺。
”傅暢《晉諸公贊》雲:“葛勖造鐘律,時人并稱其精密,唯陳留阮鹹,譏其聲高。
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分。
時人以鹹為解。
”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雲,王莽時劉歆斛尺,弱于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厘。
即晉荀勖所雲“杜夔尺長于今尺四分半”是也。
六、晉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蕭吉雲,晉氏江東所用。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九、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
即開皇官尺及後周市尺後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厘。
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等尺。
甄鸾《算術》雲:“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二厘。
”或傳梁時有志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雲與多須老翁。
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為謂己。
周朝人間行用。
及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于仁壽。
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
十、東後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而用之。
魏收《魏史·律曆志》雲:“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
尋太常卿劉芳受诏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
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
三家紛競,久不能決。
大和十九年高祖诏,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之黍,黃鐘之長,以定銅尺。
有司奏從前诏,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
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 十一、蔡邕銅籥尺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鐘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铢,兩之為一合。
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
”祖孝孫雲:“相承傳是蔡邕銅籥。
” 後周武帝保定中,诏遣大宗伯盧景宣、上黨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斯徵等,累黍造尺,從橫不定。
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鬥,以為正器,據鬥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于大象之末。
其律黃鐘,與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鐘律尺及平陳後調鐘律水尺。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
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
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替之所緻也。
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頒于天下。
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
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之尺。
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鐘律,并用均田度地。
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
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于黃鐘之律,須撼乃容。
若以中者累尺,雖複小稀,實于黃鐘之律,不動而滿。
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于鐵尺,終有一會。
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為量,定不徒然。
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
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于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
賓籥之外,才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
就如撼動取滿,論理亦通。
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度無舛。
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
律數十二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
”緌者,禾穗芒也。
《說苑》雲:“度量權衡以粟生,一粟為一分。
”《孫子算術》雲:“蠶所生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厘,十厘為分。
”此皆起度之源,其文舛互。
唯《漢志》:“度者,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
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而五度審矣。
”後之作者,又憑此說,以律度量衡,并因秬黍散為諸法,其率可通故也。
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前代量校,每有不同,又俗傳訛替,漸緻增損。
今略諸代尺度一十五等,并異同之說如左。
一、周尺《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銅尺。
晉泰始十年荀勖律尺,為晉前尺。
祖沖之所傳銅尺。
徐廣、徐爰、王隐等《晉書》雲:“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為後漢至魏,尺長于古四分有餘。
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
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
又汲郡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暗同。
于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新律命之,皆應。
”梁武《鐘律緯》雲:“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
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
’銘八十二字。
此尺者,勖新尺也。
今尺者,杜夔尺也。
雷次宗、何胤之二人作《鐘律圖》,所載荀勖校量古尺文,與此銘同。
而蕭吉樂譜,謂為梁朝所考七品,謬也。
今以此尺為本,以校諸代尺”雲。
二、晉田父玉尺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厘。
《世說》稱,有田父于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
荀勖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
梁武帝《鐘律緯稱》,主衣從上相承,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
檢主衣周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複存。
玉律一囗蕭,餘定七枚夾鐘,有昔題刻。
乃制為尺,以相參驗。
取細毫中黍,積次詶定,今之最為詳密,長祖沖之尺校半分。
以新尺制為四器,名為通。
又依新尺為笛,以命古鐘,按刻夷則,以笛命飲和韻,夷則定合。
案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有奇。
蕭吉雲:“出于《司馬法》。
梁朝刻其度于影表,以測影。
”案此即奉朝請祖恆所算造銅主影表者也。
經陳滅入朝。
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制鐘磬等八音樂器。
四、漢官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蕭吉《樂譜》雲:“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于泠道縣舜廟下得玉律,度為此尺。
”傅暢《晉諸公贊》雲:“葛勖造鐘律,時人并稱其精密,唯陳留阮鹹,譏其聲高。
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分。
時人以鹹為解。
”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厘。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雲,王莽時劉歆斛尺,弱于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厘。
即晉荀勖所雲“杜夔尺長于今尺四分半”是也。
六、晉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蕭吉雲,晉氏江東所用。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九、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
即開皇官尺及後周市尺後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厘。
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等尺。
甄鸾《算術》雲:“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二厘。
”或傳梁時有志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雲與多須老翁。
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為謂己。
周朝人間行用。
及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于仁壽。
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
十、東後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而用之。
魏收《魏史·律曆志》雲:“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
尋太常卿劉芳受诏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
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
三家紛競,久不能決。
大和十九年高祖诏,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之黍,黃鐘之長,以定銅尺。
有司奏從前诏,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
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 十一、蔡邕銅籥尺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鐘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铢,兩之為一合。
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
”祖孝孫雲:“相承傳是蔡邕銅籥。
” 後周武帝保定中,诏遣大宗伯盧景宣、上黨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斯徵等,累黍造尺,從橫不定。
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鬥,以為正器,據鬥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于大象之末。
其律黃鐘,與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鐘律尺及平陳後調鐘律水尺。
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
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
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替之所緻也。
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頒于天下。
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
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之尺。
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鐘律,并用均田度地。
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
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于黃鐘之律,須撼乃容。
若以中者累尺,雖複小稀,實于黃鐘之律,不動而滿。
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于鐵尺,終有一會。
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為量,定不徒然。
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
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于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
賓籥之外,才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
就如撼動取滿,論理亦通。
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度無舛。
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