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志第十一 律曆上
關燈
小
中
大
二氣所以相通,鄭之不思,亦已明矣。
案京房六十,準依法推,乃自無差。
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
而分焉上生,乃複遲内上生盛變,盛變仍複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
房妙盡陰陽,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
聊以餘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鐘玉律,更制新尺,以證分毫,制為四器,名之為通。
四器弦間九尺,臨嶽高一寸二分。
黃鐘之弦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弦絲數及弦長。
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
通施三弦,傳推月氣,悉無差舛。
即以夾鐘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制為十二笛,以寫通聲。
其夾鐘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異。
山謙之《記》雲:“殿前三鐘,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
”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相中。
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
端門外鐘,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
其西廂一鐘,天監中移度東。
以今笛飲,乃中南呂。
驗其镌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
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鐘定有鑿處,表裡皆然。
借訪舊識,乃是宋泰始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既多,故其調啴下。
以推求鐘律,便可得而見也。
宋武平中原,使将軍陳傾緻三鐘,小大中各一。
則今之太極殿前二鐘,端門外一鐘是也。
案西鐘銘則雲“清廟撞鐘”,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
又一銘雲“太簇鐘徵”,則林鐘宮所施也。
京房推用,似有由也。
檢題既無秦、漢年代,直雲夷則、太簇,則非秦、漢明矣。
古人性質,故作僮仆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
且夫驗聲改政,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
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曆年永久,隔而不通。
無論樂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
周頌漢歌,各叙功德,豈容複施後王,以濫名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并诏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
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
又诏尚書蘇綽詳正音律。
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草創未就會闵帝受禅,政由冢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
後掘太倉,得古玉鬥,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诏太常牛弘議定律呂。
于是博征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
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并以付弘。
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
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
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
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
既天下一統,異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核,以定鐘律。
更造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 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
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
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
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
今此樂聲,是用水尺。
江東尺短于土,長于水。
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
诏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石,并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于東宮,論張胄玄曆,兼論律呂。
其大旨曰:“樂主于音,音定于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鐘,于是乎在。
但律終小呂,數複黃鐘,舊計未精,終不複始。
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
考禮诠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将恐由此。
匪直長短失于其差,亦自管圍乖于其數。
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既亂管弦,亦舛度量。
焯皆校定,庶有明發。
”其黃鐘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
約之,得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厘,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
其年,高祖崩,炀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寝廢。
其書亦亡。
大業二年,乃诏改用梁表律調鐘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
其制度文議,并毛爽舊律,并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漢志》雲:“黃鐘圍九分,林鐘圍六分,太簇圍八分。
”《續志》及鄭玄并雲:“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
”後魏安豐王依班固《志》,林鐘空圍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鐘商徵之聲。
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鐘器合。
開皇九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鐘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
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
今列其數雲。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鐘副别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并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侯氣後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氣,仰觀雲色。
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矣。
”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
每月所候,言皆無爽。
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
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并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後,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
依古,于三重密屋之内,以木為案,十有二具。
每取律呂之管,随十二辰位,置于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于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缇素覆律口。
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則灰飛沖素,蔂出于外。
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才飛少許者。
高祖異之,以問牛弘。
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氣。
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
”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别而有異也。
今十二月律,于一歲内應并不同。
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
令爽等草定其法。
爽因稽諸故實,以著于篇,名曰《律譜》。
其略雲: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于?解谷,聽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
乃緻天地氣應,是則數之
案京房六十,準依法推,乃自無差。
但律呂所得,或五或六,此一不例也。
而分焉上生,乃複遲内上生盛變,盛變仍複上生分居,此二不例也。
房妙盡陰陽,其當有以,若非深理難求,便是傳者不習。
比敕詳求,莫能辨正。
聊以餘日,試推其旨,參校舊器,及古夾鐘玉律,更制新尺,以證分毫,制為四器,名之為通。
四器弦間九尺,臨嶽高一寸二分。
黃鐘之弦二百七十絲,長九尺,以次三分損益其一,以生十二律之弦絲數及弦長。
各以律本所建之月,五行生王,終始之音,相次之理,為其名義,名之為通。
通施三弦,傳推月氣,悉無差舛。
即以夾鐘玉律命之,則還相中。
又制為十二笛,以寫通聲。
其夾鐘笛十二調,以飲玉律,又不差異。
山謙之《記》雲:“殿前三鐘,悉是周景王所鑄無射也。
”遣樂官以今無射新笛飲,不相中。
以夷則笛飲,則聲韻合和。
端門外鐘,亦案其銘題,定皆夷則。
其西廂一鐘,天監中移度東。
以今笛飲,乃中南呂。
驗其镌刻,乃是太簇,則下今笛二調。
重敕太樂丞斯宣達,令更推校,鐘定有鑿處,表裡皆然。
借訪舊識,乃是宋泰始中,使張永鑿之,去銅既多,故其調啴下。
以推求鐘律,便可得而見也。
宋武平中原,使将軍陳傾緻三鐘,小大中各一。
則今之太極殿前二鐘,端門外一鐘是也。
案西鐘銘則雲“清廟撞鐘”,秦無清廟,此周制明矣。
又一銘雲“太簇鐘徵”,則林鐘宮所施也。
京房推用,似有由也。
檢題既無秦、漢年代,直雲夷則、太簇,則非秦、漢明矣。
古人性質,故作僮仆字,則題而言,彌驗非近。
且夫驗聲改政,則五音六律,非可差舛。
工守其音,儒執其文,曆年永久,隔而不通。
無論樂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
周頌漢歌,各叙功德,豈容複施後王,以濫名實?今率詳論,以言所見,并诏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亂。
陳氏制度,亦無改作。
西魏廢帝元年,周文攝政。
又诏尚書蘇綽詳正音律。
綽時得宋尺,以定諸管,草創未就會闵帝受禅,政由冢宰,方有齊寇,事竟不行。
後掘太倉,得古玉鬥,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沒。
至開皇初,诏太常牛弘議定律呂。
于是博征學者,序論其法,又未能決。
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并以付弘。
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
時爽年老,以白衣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
因遣協律郎祖孝孫就其受法。
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
既天下一統,異代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核,以定鐘律。
更造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人舒緩。
” 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滅。
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
用金尺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
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
今此樂聲,是用水尺。
江東尺短于土,長于水。
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
诏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石,并鑄毀之,以息物議。
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于東宮,論張胄玄曆,兼論律呂。
其大旨曰:“樂主于音,音定于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鐘,于是乎在。
但律終小呂,數複黃鐘,舊計未精,終不複始。
故漢代京房,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
考禮诠次,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将恐由此。
匪直長短失于其差,亦自管圍乖于其數。
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既亂管弦,亦舛度量。
焯皆校定,庶有明發。
”其黃鐘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
約之,得黃鐘長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厘,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
其年,高祖崩,炀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寝廢。
其書亦亡。
大業二年,乃诏改用梁表律調鐘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
其制度文議,并毛爽舊律,并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漢志》雲:“黃鐘圍九分,林鐘圍六分,太簇圍八分。
”《續志》及鄭玄并雲:“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
”後魏安豐王依班固《志》,林鐘空圍六分,及太簇空圍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黃鐘商徵之聲。
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鐘器合。
開皇九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鐘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
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不同。
今列其數雲。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鐘副别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并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侯氣後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氣,仰觀雲色。
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矣。
”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
每月所候,言皆無爽。
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
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并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後,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
依古,于三重密屋之内,以木為案,十有二具。
每取律呂之管,随十二辰位,置于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于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缇素覆律口。
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則灰飛沖素,蔂出于外。
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才飛少許者。
高祖異之,以問牛弘。
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氣。
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
”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别而有異也。
今十二月律,于一歲内應并不同。
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
令爽等草定其法。
爽因稽諸故實,以著于篇,名曰《律譜》。
其略雲: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于?解谷,聽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
乃緻天地氣應,是則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