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志第三 禮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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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
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谥。
梓宮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稱某谥皇帝。
遣奠,出于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
而前代策文,猶雲大行皇帝,請明加詳正。
”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稱大行,以别嗣主。
近檢梁儀,自梓宮将登辒辌,版奏皆稱某谥皇帝登辒辌。
伏尋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
且哀策篆書,藏于玄宮。
”謂“依梁儀稱谥,以傳無窮”。
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後服安吉君禫除儀注。
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
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缟,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
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
至如父在為母出适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
期而除服,無複衰麻。
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
心制既無杖绖可除,不容複改玄‘,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
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
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
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
大明中,王皇後父喪,又申明其制。
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
唯王儉《古今集記》雲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
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
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
今皇太後于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于再周,無複心禫之禮。
”诏可之。
隋制,諸嶽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
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後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
皇帝本服五服内親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喪,并一舉哀。
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後、皇後為本服五服内諸親及嫔,一舉哀。
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内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
蕭子晉傳重,谘禮官何佟之。
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缌,見柩不可無服故也。
此止侵墳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
”帝以為得禮。
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
” 尚書議,并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
博士管晅議,使國長從服缌麻。
四年,掌兇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
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隸。
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
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
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
”明山賓議,以為:“不可。
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 五年,貴嫔母車喪,議者疑其儀。
明山賓以為:“貴嫔既居母憂,皇太子出貴嫔别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
”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嫔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準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
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舍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吊。
” 帝曰:“喪無二主。
二王既在遠,嗣子宜祭攝事。
”周舍牒:“嗣子著細布衣、絹領帶。
單衣用十五升葛。
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并于靈所朝夕哭。
三年不聽樂。
” 十四年,舍人硃異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殇。
封陽侯年雖中殇,已有拜封,不應殇服。
”帝可之。
于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
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
”帝曰:“《禮》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
下殇之小功則不可。
’晉代蔡谟、謝沈、丁纂、馮懷等遂雲:‘降服大功,可以嫁女。
’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雲:‘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
’範堅、荀伯子等,雖複率意緻難,亦未能折。
太始六年,虞和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
’于時博詢,鹹同和議。
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
左丞顧杲之議雲:‘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
’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
徐爰、王文憲并雲:‘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
’于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
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适,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
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
案《禮》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
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
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
《雜記》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逾月以後,于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
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
前所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
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
故有出沒。
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
今宗室
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谥。
梓宮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稱某谥皇帝。
遣奠,出于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
而前代策文,猶雲大行皇帝,請明加詳正。
”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稱大行,以别嗣主。
近檢梁儀,自梓宮将登辒辌,版奏皆稱某谥皇帝登辒辌。
伏尋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
且哀策篆書,藏于玄宮。
”謂“依梁儀稱谥,以傳無窮”。
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後服安吉君禫除儀注。
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
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缟,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
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
至如父在為母出适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
期而除服,無複衰麻。
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
心制既無杖绖可除,不容複改玄‘,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
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
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
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
大明中,王皇後父喪,又申明其制。
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
唯王儉《古今集記》雲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
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
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
今皇太後于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于再周,無複心禫之禮。
”诏可之。
隋制,諸嶽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
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後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
皇帝本服五服内親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喪,并一舉哀。
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後、皇後為本服五服内諸親及嫔,一舉哀。
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内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
蕭子晉傳重,谘禮官何佟之。
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缌,見柩不可無服故也。
此止侵墳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
”帝以為得禮。
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
” 尚書議,并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
博士管晅議,使國長從服缌麻。
四年,掌兇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
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隸。
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
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
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
”明山賓議,以為:“不可。
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 五年,貴嫔母車喪,議者疑其儀。
明山賓以為:“貴嫔既居母憂,皇太子出貴嫔别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
”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嫔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準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
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舍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吊。
” 帝曰:“喪無二主。
二王既在遠,嗣子宜祭攝事。
”周舍牒:“嗣子著細布衣、絹領帶。
單衣用十五升葛。
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并于靈所朝夕哭。
三年不聽樂。
” 十四年,舍人硃異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殇。
封陽侯年雖中殇,已有拜封,不應殇服。
”帝可之。
于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
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
”帝曰:“《禮》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
下殇之小功則不可。
’晉代蔡谟、謝沈、丁纂、馮懷等遂雲:‘降服大功,可以嫁女。
’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雲:‘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
’範堅、荀伯子等,雖複率意緻難,亦未能折。
太始六年,虞和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
’于時博詢,鹹同和議。
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
左丞顧杲之議雲:‘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
’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
徐爰、王文憲并雲:‘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
’于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
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适,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
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
案《禮》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
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
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
《雜記》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逾月以後,于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
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
前所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
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
故有出沒。
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
今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