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志第二 禮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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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謂秘書監柳抃曰:“今始祖及二祧已具,今後子孫,處朕何所?”
又下诏,唯議别立高祖之廟,屬有行役,遂複停寝。
自古帝王之興,皆禀五精之氣。
每易姓而起,以緻太平,必封乎太山,所以告成功也。
封訖而禅乎梁甫。
梁甫者,太山之支山卑下者也,能以其道配成高德。
故禅乎梁甫,亦以告太平也。
封禅者,高厚之謂也。
天以高為尊,地以厚為德,增太山之高,以報天也,厚梁甫之基,以報地也。
明天之所命,功成事就,有益于天地,若天地之更高厚雲。
《記》曰:“王者因天事天,因地事地。
因名山升中于天,而鳳凰降,龜龍格。
”齊桓公既霸而欲封禅,管仲言之詳矣。
秦始皇既黜儒生,而封太山,禅梁甫,其封事皆秘之,不可得而傳也。
漢武帝頗采方士之言,造為玉牒,而編以金繩,封廣九尺,高一丈二尺。
光武中興,聿遵其故。
晉、宋、齊、梁及陳,皆未遑其議。
後齊有巡狩之禮,并登封之儀,竟不之行也。
開皇十四年,群臣請封禅。
高祖不納。
晉王廣又率百官抗表固請,帝命有司草儀注。
于是牛弘、辛彥之、許善心、姚察、虞世基等創定其禮,奏之。
帝逡巡其事,曰:“此事體大,朕何德以堪之。
但當東狩,因拜岱山耳。
”十五年春,行幸兗州,遂次岱嶽。
為壇,如南郊,又壝外為柴壇,飾神廟,展宮縣于庭。
為埋坎二,于南門外。
又陳樂設位于青帝壇,如南郊。
帝服衮冕,乘金辂,備法駕而行。
禮畢,遂詣青帝壇而祭焉。
開皇十四年閏十月,诏東鎮沂山,南鎮會稽山,北鎮醫無闾山,冀州鎮霍山,并就山立祠;東海于會稽縣界,南海于南海鎮南,并近海立祠。
及四渎、吳山,并取側近巫一人,主知灑掃,并命多莳松柏。
其霍山,雩祀日遣使就焉。
十六年正月,又诏北鎮于營州龍山立祠。
東鎮晉州霍山鎮,若修造,并準西鎮吳山造神廟。
大業中,?昜帝因幸晉陽,遂祭恆嶽。
其禮頗采高祖拜岱宗儀,增置二壇,命道士女官數十人,于?遺中設醮。
十年,幸東都,過祀華嶽,築場于廟側。
事乃不經,蓋非有司之定禮也。
《禮》:天子以春分朝日于東郊,秋分夕月于西郊。
漢法,不俟二分于東西郊,常以郊泰畤。
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魏文譏其煩亵,似家人之事,而以正月朝日于東門之外。
前史又以為非時。
及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朝日于東郊。
八月己醜,夕月于西郊。
始合于古。
後周以春分朝日于國東門外,為壇,如其郊。
用特牲青币,青圭有邸。
皇帝乘青辂,及祀官俱青冕,執事者青弁。
司徒亞獻,宗伯終獻。
燔燎如圓丘。
秋分夕月于國西門外,為壇于坎中,方四丈,深四尺,燔燎禮如朝日。
開皇初,于國東春明門外為壇,如其郊。
每以春分朝日。
又于國西開遠門外為坎,深三尺,廣四丈。
為壇于坎中,高一尺,廣四尺。
每以秋分夕月。
牲币與周同。
凡人非土不生,非谷不食,土谷不可偏祭,故立社稷以主祀。
古先聖王,法施于人則祀之,故以勾龍主社,周棄主稷而配焉。
歲凡再祭,蓋春求而秋報,列于中門之外,外門之内,尊而親之,與先祖同也。
然而古今既殊,禮亦異制。
故左社稷而右宗廟者,得質之道也;右社稷而左宗廟者,文之道也。
梁社稷在太廟西,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創,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壇。
門牆并随其方色。
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國縣祠社稷、先農,縣又兼祀靈星、風伯、雨師之屬。
及臘,又各祠社稷于壇。
百姓則二十五家為一社,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
春秋祠,水旱禱祈,祠具随其豐約。
其郡國有五嶽者,置宰祝三人,及有四渎若海應祠者,皆以孟春仲冬祠之。
舊太社,廪犧吏牽牲、司農省牲,太祝吏贊牲。
天監四年,明山賓議,以為:“案郊廟省牲日,則廪犧令牽牲,太祝令贊牲。
祭之日,則太尉牽牲。
《郊特牲》雲‘社者神地之道’,國主社稷,義實為重。
今公卿貴臣,親執盛禮,而令微吏牽牲,頗為輕末。
且司農省牲,又非其義,太常禮官,實當斯職。
《禮》,祭社稷無親事牽之文。
謂宜以太常省牲,廪犧令牽牲,太祝令贊牲。
”帝唯以太祝贊牲為疑,又以司農省牲,于理似傷,犧吏執纼,即事成卑。
議以太常丞牽牲,餘依明議。
于是遂定。
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為五壇焉。
陳制皆依梁舊。
而帝社以三牲首,餘以骨體。
薦粢盛為六飯:粳以敦,稻以牟,黃粱以簠,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
又令太史署,常以二月八日,于署庭中以太牢祠老人星,兼祠天皇大帝、太一、日月、五星、鈎陳、北極、北鬥、三台、二十八宿、大人星、子孫星,都四十六坐。
凡應預祠享之官,亦太醫給除穢氣散藥,先齋一日服之以自潔。
其儀本之齊制。
後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于國右。
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
皇帝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後周社稷,皇帝親祀,則冢宰亞獻,宗伯終獻。
開皇初,社稷并列于含光門内之右,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焉。
牲色用黑。
孟冬下亥,又臘祭之。
州郡縣二仲月,并以少牢祭,百姓亦各為社。
又于國城東南七裡延興門外,為靈星壇,立秋後辰,令有司祠以一少牢。
古典有天子東耕儀。
江左未暇,至宋始有其典。
梁初藉田,依宋、齊,以正月用事,不齋不祭。
天監十二年,武帝以為:“啟蟄而耕,則在二月節内。
《書》雲:‘以殷仲春。
’藉田理在建卯。
”于是改用二月。
“又《國語》雲:‘王即齋宮,與百官禦事并齋三日。
’乃有沐浴裸飨之事。
前代當以耕而不祭,故阙此禮。
《國語》又雲:‘稷臨之,太史贊之。
’則知耕藉應有先農神座,兼有贊述耕旨。
今藉田應散齋七日,緻齋三日,兼于耕所設先農神座,陳薦羞之禮。
贊辭如社稷法。
” 又曰:“齊代舊事,藉田使禦史乘馬車,載耒耜于五辂後。
《禮》雲:‘親載耒耜,措于參保介之禦間。
’則置所乘辂上。
若以今辂與古不同,則宜升之次辂,以明慎重。
而遠在餘處,于義為乖。
且禦史掌視,尤為輕賤。
自今宜以侍中奉耒耜,載于象辂,以随木辂之後。
”普通二年,又移藉田于建康北岸,築兆域大小,列種梨柏,便殿及齋官省,如南北郊。
别有望耕台,在壇東。
帝親耕畢,登此台,以觀公卿之推伐。
又有祈年殿雲。
北齊藉于帝城東南千畝内,種赤粱、白谷、大豆、赤黍、小豆、黑穄、麻子、小麥,色别一頃。
自餘一頃,地中通阡陌,作祠壇于陌南阡西,廣輪三十六尺,高九尺,四陛三壝四門。
又為大營于外,又設禦耕壇于阡東陌北。
每歲正月上辛後吉亥,使公卿以一太牢祠先農神農氏于壇上,無配飨。
祭訖,親耕。
先祠,司農進穜懸之種,六宮主之。
行事之官并齋,設齋省。
于壇所列宮懸。
又置先農坐于
自古帝王之興,皆禀五精之氣。
每易姓而起,以緻太平,必封乎太山,所以告成功也。
封訖而禅乎梁甫。
梁甫者,太山之支山卑下者也,能以其道配成高德。
故禅乎梁甫,亦以告太平也。
封禅者,高厚之謂也。
天以高為尊,地以厚為德,增太山之高,以報天也,厚梁甫之基,以報地也。
明天之所命,功成事就,有益于天地,若天地之更高厚雲。
《記》曰:“王者因天事天,因地事地。
因名山升中于天,而鳳凰降,龜龍格。
”齊桓公既霸而欲封禅,管仲言之詳矣。
秦始皇既黜儒生,而封太山,禅梁甫,其封事皆秘之,不可得而傳也。
漢武帝頗采方士之言,造為玉牒,而編以金繩,封廣九尺,高一丈二尺。
光武中興,聿遵其故。
晉、宋、齊、梁及陳,皆未遑其議。
後齊有巡狩之禮,并登封之儀,竟不之行也。
開皇十四年,群臣請封禅。
高祖不納。
晉王廣又率百官抗表固請,帝命有司草儀注。
于是牛弘、辛彥之、許善心、姚察、虞世基等創定其禮,奏之。
帝逡巡其事,曰:“此事體大,朕何德以堪之。
但當東狩,因拜岱山耳。
”十五年春,行幸兗州,遂次岱嶽。
為壇,如南郊,又壝外為柴壇,飾神廟,展宮縣于庭。
為埋坎二,于南門外。
又陳樂設位于青帝壇,如南郊。
帝服衮冕,乘金辂,備法駕而行。
禮畢,遂詣青帝壇而祭焉。
開皇十四年閏十月,诏東鎮沂山,南鎮會稽山,北鎮醫無闾山,冀州鎮霍山,并就山立祠;東海于會稽縣界,南海于南海鎮南,并近海立祠。
及四渎、吳山,并取側近巫一人,主知灑掃,并命多莳松柏。
其霍山,雩祀日遣使就焉。
十六年正月,又诏北鎮于營州龍山立祠。
東鎮晉州霍山鎮,若修造,并準西鎮吳山造神廟。
大業中,?昜帝因幸晉陽,遂祭恆嶽。
其禮頗采高祖拜岱宗儀,增置二壇,命道士女官數十人,于?遺中設醮。
十年,幸東都,過祀華嶽,築場于廟側。
事乃不經,蓋非有司之定禮也。
《禮》:天子以春分朝日于東郊,秋分夕月于西郊。
漢法,不俟二分于東西郊,常以郊泰畤。
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魏文譏其煩亵,似家人之事,而以正月朝日于東門之外。
前史又以為非時。
及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朝日于東郊。
八月己醜,夕月于西郊。
始合于古。
後周以春分朝日于國東門外,為壇,如其郊。
用特牲青币,青圭有邸。
皇帝乘青辂,及祀官俱青冕,執事者青弁。
司徒亞獻,宗伯終獻。
燔燎如圓丘。
秋分夕月于國西門外,為壇于坎中,方四丈,深四尺,燔燎禮如朝日。
開皇初,于國東春明門外為壇,如其郊。
每以春分朝日。
又于國西開遠門外為坎,深三尺,廣四丈。
為壇于坎中,高一尺,廣四尺。
每以秋分夕月。
牲币與周同。
凡人非土不生,非谷不食,土谷不可偏祭,故立社稷以主祀。
古先聖王,法施于人則祀之,故以勾龍主社,周棄主稷而配焉。
歲凡再祭,蓋春求而秋報,列于中門之外,外門之内,尊而親之,與先祖同也。
然而古今既殊,禮亦異制。
故左社稷而右宗廟者,得質之道也;右社稷而左宗廟者,文之道也。
梁社稷在太廟西,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創,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壇。
門牆并随其方色。
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國縣祠社稷、先農,縣又兼祀靈星、風伯、雨師之屬。
及臘,又各祠社稷于壇。
百姓則二十五家為一社,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
春秋祠,水旱禱祈,祠具随其豐約。
其郡國有五嶽者,置宰祝三人,及有四渎若海應祠者,皆以孟春仲冬祠之。
舊太社,廪犧吏牽牲、司農省牲,太祝吏贊牲。
天監四年,明山賓議,以為:“案郊廟省牲日,則廪犧令牽牲,太祝令贊牲。
祭之日,則太尉牽牲。
《郊特牲》雲‘社者神地之道’,國主社稷,義實為重。
今公卿貴臣,親執盛禮,而令微吏牽牲,頗為輕末。
且司農省牲,又非其義,太常禮官,實當斯職。
《禮》,祭社稷無親事牽之文。
謂宜以太常省牲,廪犧令牽牲,太祝令贊牲。
”帝唯以太祝贊牲為疑,又以司農省牲,于理似傷,犧吏執纼,即事成卑。
議以太常丞牽牲,餘依明議。
于是遂定。
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為五壇焉。
陳制皆依梁舊。
而帝社以三牲首,餘以骨體。
薦粢盛為六飯:粳以敦,稻以牟,黃粱以簠,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
又令太史署,常以二月八日,于署庭中以太牢祠老人星,兼祠天皇大帝、太一、日月、五星、鈎陳、北極、北鬥、三台、二十八宿、大人星、子孫星,都四十六坐。
凡應預祠享之官,亦太醫給除穢氣散藥,先齋一日服之以自潔。
其儀本之齊制。
後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于國右。
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
皇帝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後周社稷,皇帝親祀,則冢宰亞獻,宗伯終獻。
開皇初,社稷并列于含光門内之右,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焉。
牲色用黑。
孟冬下亥,又臘祭之。
州郡縣二仲月,并以少牢祭,百姓亦各為社。
又于國城東南七裡延興門外,為靈星壇,立秋後辰,令有司祠以一少牢。
古典有天子東耕儀。
江左未暇,至宋始有其典。
梁初藉田,依宋、齊,以正月用事,不齋不祭。
天監十二年,武帝以為:“啟蟄而耕,則在二月節内。
《書》雲:‘以殷仲春。
’藉田理在建卯。
”于是改用二月。
“又《國語》雲:‘王即齋宮,與百官禦事并齋三日。
’乃有沐浴裸飨之事。
前代當以耕而不祭,故阙此禮。
《國語》又雲:‘稷臨之,太史贊之。
’則知耕藉應有先農神座,兼有贊述耕旨。
今藉田應散齋七日,緻齋三日,兼于耕所設先農神座,陳薦羞之禮。
贊辭如社稷法。
” 又曰:“齊代舊事,藉田使禦史乘馬車,載耒耜于五辂後。
《禮》雲:‘親載耒耜,措于參保介之禦間。
’則置所乘辂上。
若以今辂與古不同,則宜升之次辂,以明慎重。
而遠在餘處,于義為乖。
且禦史掌視,尤為輕賤。
自今宜以侍中奉耒耜,載于象辂,以随木辂之後。
”普通二年,又移藉田于建康北岸,築兆域大小,列種梨柏,便殿及齋官省,如南北郊。
别有望耕台,在壇東。
帝親耕畢,登此台,以觀公卿之推伐。
又有祈年殿雲。
北齊藉于帝城東南千畝内,種赤粱、白谷、大豆、赤黍、小豆、黑穄、麻子、小麥,色别一頃。
自餘一頃,地中通阡陌,作祠壇于陌南阡西,廣輪三十六尺,高九尺,四陛三壝四門。
又為大營于外,又設禦耕壇于阡東陌北。
每歲正月上辛後吉亥,使公卿以一太牢祠先農神農氏于壇上,無配飨。
祭訖,親耕。
先祠,司農進穜懸之種,六宮主之。
行事之官并齋,設齋省。
于壇所列宮懸。
又置先農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