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志第二 禮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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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祔前,先修坎室,改塗。
其日,有司行掃除,開坎室,奉皇考太夫人神主于坐。
奠制币訖,衆官入自東門,位定,祝告訖,撤币,埋于兩楹間。
有司遷太夫人神主于上,又奉穆貴嫔神主于下,陳祭器,如時祭儀。
禮畢,納神主,閉于坎室。
陳制,立七廟,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
每祭共以一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餘唯骨體而已。
五歲再殷,殷大祫而合祭也。
初,文帝入嗣,而皇考始興昭烈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
天嘉四年,徙東廟神主,祔于梁之小廟,改曰國廟。
祭用天子儀。
後齊文襄嗣位,猶為魏臣,置王高祖秦州使君、王曾祖太尉武貞公、王祖太師文穆公、王考相國獻武王,凡四廟。
文宣帝受禅,置六廟:曰皇祖司空公廟、皇祖吏部尚書廟、皇祖秦州使君廟、皇祖文穆皇帝廟、太祖獻武皇帝廟、世宗文襄皇帝廟,為六廟。
獻武已下不毀,已上則遞毀。
并同廟而别室。
既而遷神主于太廟。
文襄文宣,并太祖之子,文宣初疑其昭穆之次,欲别立廟。
衆議不同。
至二年秋,始祔太廟。
春祠、夏礿、秋嘗、冬烝,皆以孟月,并臘,凡五祭。
禘祫如梁之制。
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後預祭。
河清定令,四時祭廟禘祭及元日廟庭,并設庭燎二所。
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從三品已上,皆祀五世。
五等散品及執事官、散官正三品已下從五品已上,祭三世。
三品已上,牲用一太牢,五品已下,少牢。
執事官正六品已下,從七品已上,祭二世,用特牲。
正八品已下,達于庶人,祭于寝,牲用特肫,或亦祭祖祢。
諸廟悉依其宅堂之制,其間數各依廟多少為限。
其牲皆子孫見官之牲。
後周之制,思複古之道,乃右宗廟而左社稷。
置太祖之廟,并高祖已下二昭二穆,凡五。
親盡則遷。
其有德者謂之祧,廟亦不毀。
闵帝受禅,追尊皇祖為德皇帝,文王為文皇帝,廟号太祖。
拟已上三廟遞遷,至太祖不毀。
其下相承置二昭二穆為五焉。
明帝崩,廟号世宗,武帝崩,廟号高祖,并為祧廟而不毀。
其時祭,各于其廟,祫禘則于太祖廟,亦以皇後預祭。
其儀與後齊同。
所異者,皇後亞獻訖,後又薦加豆之笾,其實菱芡芹菹兔醢。
冢宰終獻訖,皇後親撤豆,降還闆位。
然後太祝撤焉。
高祖既受命,遣兼太保宇文善、兼太尉李詢,奉策詣同州,告皇考桓王廟,兼用女巫,同家人之禮。
上皇考桓王尊号為武元皇帝,皇妣尊号為元明皇後,奉迎神主,歸于京師。
犧牲尚赤,祭用日出。
是時帝崇建社廟,改周制,左宗廟而右社稷。
宗廟未言始祖,又無受命之祧,自高祖已下,置四親廟,同殿異室而已。
一曰皇高祖太原府君廟,二曰皇曾祖康王廟,三曰皇祖獻王廟,四曰皇考太祖武元皇帝廟。
拟祖遷于上,而太祖之廟不毀。
各以孟月,飨以太牢。
四時薦新于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
祔祭之禮,并準時飨。
其司命,戶以春,竈以夏,門以秋,行以冬,各于享廟日,中霤則以季夏祀黃郊日,各命有司,祭于廟西門道南。
牲以少牢。
三年一祫,以孟冬,遷主、未遷主合食于太祖之廟。
五年一禘,以孟夏,其遷主各食于所遷之廟,未遷之主各于其廟。
禘祫之月,則停時飨,而陳諸瑞物及伐國所獲珍奇于廟庭,及以功臣配飨。
并以其日,使祀先代王公:帝堯于平陽,以契配;帝舜于河東,咎繇配;夏禹于安邑,伯益配;殷湯于汾陰,伊尹配;文王、武王于斁渭之郊,周公、召公配;漢高帝于長陵,蕭何配。
各以一太牢而無樂。
配者飨于廟庭。
大業元年,炀帝欲遵周法,營立七廟,诏有司詳定其禮。
禮部侍郎、攝太常少卿許善心與博士褚亮等議曰:謹案《禮記》:“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注曰:“此周制也。
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也。
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玄又據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立四廟。
案鄭玄義,天子唯立四親廟,并始祖而為五。
周以文、武為受命之祖,特立二祧,是為七廟。
王肅注《禮記》:“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
其有殊功異德,非太祖而不毀,不在七廟之數。
”案王肅以為天子七廟,是通百代之言,又據《王制》之文“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降二為差。
是則天子立四親廟,又立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并太祖而為七。
周有文、武、姜嫄,合為十廟。
漢諸帝之廟各立,無疊毀之義。
至元帝時,貢禹、匡衡之徒,始建其禮,以高帝為太祖,而立四親廟,是為五廟。
唯劉歆以為天子七廟,諸侯五廟,降殺以兩之義。
七者,其正法,可常數也,宗不在數内,有功德則宗之,不可預設為數也。
是以班固稱,考論諸儒之議,劉歆博而笃矣。
光武即位,建高廟于洛陽,乃立南頓君以上四廟,就祖宗而為七。
至魏初,高堂隆為鄭學,議立親廟四,太祖武帝,猶在四親之内,乃虛置太祖及二祧,以待後代。
至景初間,乃依王肅,更立五世、六世祖,就四親而為六廟。
晉武受禅,博議宗祀,自文帝以上六世祖征西府君,而宣帝亦序于昭穆,未升太祖,故祭止六也。
江左中興,賀循知禮,至于寝廟之儀,皆依魏、晉舊事。
宋武帝初受晉命為王,依諸侯立親廟四。
即位之後,增祠五世祖相國掾府君、六世祖右北平府君,止于六廟。
逮身殁,主升從昭穆,猶太祖之位也。
降及齊、梁,守而弗革,加崇疊毀,禮無違舊。
臣等又案姬周自太祖已下,皆别立廟,至于禘祫,俱合食于太祖。
是以炎漢之初,諸廟各立,歲時嘗享,亦随處而祭,所用廟樂,皆象功德而歌儛焉。
至光武乃總立一堂,而群主異室,斯則新承寇亂,欲從約省。
自此以來,因循不變。
伏惟高祖文皇帝,睿哲玄覽,神武應期,受命開基,垂統聖嗣,當文明之運,定祖宗之禮。
且損益不同,沿襲異趣,時王所制,可以垂法。
自曆代以來,雜用王、鄭二義,若尋其指歸,校以優劣,康成止論周代,非謂經通,子雍總貫皇王,事兼長遠。
今請依據古典,崇建七廟。
受命之祖,宜别立廟祧,百代之後,為不毀之法。
至于銮駕親奉,申孝享于高廟,有司行事,竭誠敬于群主,俾夫規模可則,嚴祀易遵,表有功而彰明德,大複古而貴能變。
臣又案周人立廟,亦無處置之文。
據冢人處職而言之,先王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阮忱撰《禮圖》,亦從此義。
漢京諸廟既遠,又不序禘祫。
今若依周制,理有未安,雜用漢儀,事難全采。
謹詳立别圖,附之議末。
其圖,太祖、高祖各一殿,準周文武二祧,與始祖而三。
餘并分室而祭。
始祖及二祧之外,從疊毀之法。
诏可,未及創制。
既營建洛邑,帝無心京師,乃于東都固本裡北,起天經宮,以遊高祖衣冠,四時緻祭。
于三年,有司奏,請準前議,于東京建立宗廟。
其日,有司行掃除,開坎室,奉皇考太夫人神主于坐。
奠制币訖,衆官入自東門,位定,祝告訖,撤币,埋于兩楹間。
有司遷太夫人神主于上,又奉穆貴嫔神主于下,陳祭器,如時祭儀。
禮畢,納神主,閉于坎室。
陳制,立七廟,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
每祭共以一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餘唯骨體而已。
五歲再殷,殷大祫而合祭也。
初,文帝入嗣,而皇考始興昭烈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
天嘉四年,徙東廟神主,祔于梁之小廟,改曰國廟。
祭用天子儀。
後齊文襄嗣位,猶為魏臣,置王高祖秦州使君、王曾祖太尉武貞公、王祖太師文穆公、王考相國獻武王,凡四廟。
文宣帝受禅,置六廟:曰皇祖司空公廟、皇祖吏部尚書廟、皇祖秦州使君廟、皇祖文穆皇帝廟、太祖獻武皇帝廟、世宗文襄皇帝廟,為六廟。
獻武已下不毀,已上則遞毀。
并同廟而别室。
既而遷神主于太廟。
文襄文宣,并太祖之子,文宣初疑其昭穆之次,欲别立廟。
衆議不同。
至二年秋,始祔太廟。
春祠、夏礿、秋嘗、冬烝,皆以孟月,并臘,凡五祭。
禘祫如梁之制。
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後預祭。
河清定令,四時祭廟禘祭及元日廟庭,并設庭燎二所。
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從三品已上,皆祀五世。
五等散品及執事官、散官正三品已下從五品已上,祭三世。
三品已上,牲用一太牢,五品已下,少牢。
執事官正六品已下,從七品已上,祭二世,用特牲。
正八品已下,達于庶人,祭于寝,牲用特肫,或亦祭祖祢。
諸廟悉依其宅堂之制,其間數各依廟多少為限。
其牲皆子孫見官之牲。
後周之制,思複古之道,乃右宗廟而左社稷。
置太祖之廟,并高祖已下二昭二穆,凡五。
親盡則遷。
其有德者謂之祧,廟亦不毀。
闵帝受禅,追尊皇祖為德皇帝,文王為文皇帝,廟号太祖。
拟已上三廟遞遷,至太祖不毀。
其下相承置二昭二穆為五焉。
明帝崩,廟号世宗,武帝崩,廟号高祖,并為祧廟而不毀。
其時祭,各于其廟,祫禘則于太祖廟,亦以皇後預祭。
其儀與後齊同。
所異者,皇後亞獻訖,後又薦加豆之笾,其實菱芡芹菹兔醢。
冢宰終獻訖,皇後親撤豆,降還闆位。
然後太祝撤焉。
高祖既受命,遣兼太保宇文善、兼太尉李詢,奉策詣同州,告皇考桓王廟,兼用女巫,同家人之禮。
上皇考桓王尊号為武元皇帝,皇妣尊号為元明皇後,奉迎神主,歸于京師。
犧牲尚赤,祭用日出。
是時帝崇建社廟,改周制,左宗廟而右社稷。
宗廟未言始祖,又無受命之祧,自高祖已下,置四親廟,同殿異室而已。
一曰皇高祖太原府君廟,二曰皇曾祖康王廟,三曰皇祖獻王廟,四曰皇考太祖武元皇帝廟。
拟祖遷于上,而太祖之廟不毀。
各以孟月,飨以太牢。
四時薦新于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
祔祭之禮,并準時飨。
其司命,戶以春,竈以夏,門以秋,行以冬,各于享廟日,中霤則以季夏祀黃郊日,各命有司,祭于廟西門道南。
牲以少牢。
三年一祫,以孟冬,遷主、未遷主合食于太祖之廟。
五年一禘,以孟夏,其遷主各食于所遷之廟,未遷之主各于其廟。
禘祫之月,則停時飨,而陳諸瑞物及伐國所獲珍奇于廟庭,及以功臣配飨。
并以其日,使祀先代王公:帝堯于平陽,以契配;帝舜于河東,咎繇配;夏禹于安邑,伯益配;殷湯于汾陰,伊尹配;文王、武王于斁渭之郊,周公、召公配;漢高帝于長陵,蕭何配。
各以一太牢而無樂。
配者飨于廟庭。
大業元年,炀帝欲遵周法,營立七廟,诏有司詳定其禮。
禮部侍郎、攝太常少卿許善心與博士褚亮等議曰:謹案《禮記》:“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注曰:“此周制也。
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也。
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玄又據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立四廟。
案鄭玄義,天子唯立四親廟,并始祖而為五。
周以文、武為受命之祖,特立二祧,是為七廟。
王肅注《禮記》:“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
其有殊功異德,非太祖而不毀,不在七廟之數。
”案王肅以為天子七廟,是通百代之言,又據《王制》之文“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降二為差。
是則天子立四親廟,又立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并太祖而為七。
周有文、武、姜嫄,合為十廟。
漢諸帝之廟各立,無疊毀之義。
至元帝時,貢禹、匡衡之徒,始建其禮,以高帝為太祖,而立四親廟,是為五廟。
唯劉歆以為天子七廟,諸侯五廟,降殺以兩之義。
七者,其正法,可常數也,宗不在數内,有功德則宗之,不可預設為數也。
是以班固稱,考論諸儒之議,劉歆博而笃矣。
光武即位,建高廟于洛陽,乃立南頓君以上四廟,就祖宗而為七。
至魏初,高堂隆為鄭學,議立親廟四,太祖武帝,猶在四親之内,乃虛置太祖及二祧,以待後代。
至景初間,乃依王肅,更立五世、六世祖,就四親而為六廟。
晉武受禅,博議宗祀,自文帝以上六世祖征西府君,而宣帝亦序于昭穆,未升太祖,故祭止六也。
江左中興,賀循知禮,至于寝廟之儀,皆依魏、晉舊事。
宋武帝初受晉命為王,依諸侯立親廟四。
即位之後,增祠五世祖相國掾府君、六世祖右北平府君,止于六廟。
逮身殁,主升從昭穆,猶太祖之位也。
降及齊、梁,守而弗革,加崇疊毀,禮無違舊。
臣等又案姬周自太祖已下,皆别立廟,至于禘祫,俱合食于太祖。
是以炎漢之初,諸廟各立,歲時嘗享,亦随處而祭,所用廟樂,皆象功德而歌儛焉。
至光武乃總立一堂,而群主異室,斯則新承寇亂,欲從約省。
自此以來,因循不變。
伏惟高祖文皇帝,睿哲玄覽,神武應期,受命開基,垂統聖嗣,當文明之運,定祖宗之禮。
且損益不同,沿襲異趣,時王所制,可以垂法。
自曆代以來,雜用王、鄭二義,若尋其指歸,校以優劣,康成止論周代,非謂經通,子雍總貫皇王,事兼長遠。
今請依據古典,崇建七廟。
受命之祖,宜别立廟祧,百代之後,為不毀之法。
至于銮駕親奉,申孝享于高廟,有司行事,竭誠敬于群主,俾夫規模可則,嚴祀易遵,表有功而彰明德,大複古而貴能變。
臣又案周人立廟,亦無處置之文。
據冢人處職而言之,先王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阮忱撰《禮圖》,亦從此義。
漢京諸廟既遠,又不序禘祫。
今若依周制,理有未安,雜用漢儀,事難全采。
謹詳立别圖,附之議末。
其圖,太祖、高祖各一殿,準周文武二祧,與始祖而三。
餘并分室而祭。
始祖及二祧之外,從疊毀之法。
诏可,未及創制。
既營建洛邑,帝無心京師,乃于東都固本裡北,起天經宮,以遊高祖衣冠,四時緻祭。
于三年,有司奏,請準前議,于東京建立宗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