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志第二 禮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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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廣皆四丈,其方俱百二十步。
内壝皆半之。
祭配皆同後齊。
星辰、七宿、嶽鎮、海渎、山林、川澤、丘陵、墳衍,亦各于其方配郊而祀之。
其星辰為壇,崇五尺,方二丈。
嶽鎮為坎,方二丈,深二尺。
山林已下,亦為坎。
壇,崇三尺,坎深一尺,俱方一丈。
其儀頗同南郊。
冢宰亞獻,宗伯終獻,禮畢。
隋五時迎氣。
青郊為壇,國東春明門外道北,去宮八裡。
高八尺。
赤郊為壇,國南明德門外道西,去宮十三裡,高七尺。
黃郊為壇,國南安化門外道西,去宮十二裡,高七尺。
白郊為壇,國西開遠門外道南,去宮八裡,高九尺。
黑郊為壇,宮北十一裡醜地,高六尺。
并廣四丈。
各以四方立日,黃郊以季夏土王日。
祀其方之帝,各配以人帝,以太祖武元帝配。
五官及星三辰七宿,亦各依其方從祀。
其牲依方色,各用犢二,星辰加羊豕各一。
其儀同南郊。
其嶽渎鎮海,各依五時迎氣日,遣使就其所,祭之以太牢。
晉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
宋武初為宋王,立廟于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
中興二年,梁武初為梁公。
曹文思議:“天子受命之日,便祭七廟。
諸侯始封,即祭五廟。
”祠部郎謝廣等并駁之,遂不施用。
乃建台,于東城立四親廟,并妃郗氏而為五廟。
告祠之禮,并用太牢。
其年四月,即皇帝位。
謝廣又議,以為初祭是四時常祭,首月既不可移易,宜依前克日于東廟緻齋。
帝從之。
遂于東城時祭訖,遷神主于太廟。
始自皇祖太中府君、皇祖淮陰府君、皇高祖濟陰府君、皇曾祖中從事史府君、皇祖特進府君,并皇考,以為三昭三穆,凡六廟。
追尊皇考為文皇帝,皇妣為德皇後,廟号太祖。
皇祖特進以上,皆不追尊。
拟祖遷于上,而太祖之廟不毀,與六親廟為七,皆同一堂,共庭而别室。
春祀、夏礿、秋嘗、冬烝并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
三年一禘,五年一袷,謂之殷祭。
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
其儀頗同南郊。
又有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
非嫡,故别立廟。
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廟禮。
天監三年,尚書左丞何佟之議曰:“禘于首夏,物皆未成,故為小。
祫于秋冬,萬物皆成,其禮尤大。
司勳列功臣有六,皆祭于大烝,知祫尤大,乃及之也。
近代禘祫,并不及功臣,有乖典制。
宜改。
”诏從之。
自是祫祭乃及功臣。
是歲,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齋,百姓尚哭,以為乖禮。
佟之等奏:“案《禮》國門在臯門外,今之籬門是也。
今古殊制,若禁兇服不得入籬門為太遠,宜以六門為斷。
”诏曰:“六門之内,士庶甚多,四時烝嘗,俱斷其哭。
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也。
到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四年,何佟之議:“案《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親牽牲麗碑。
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故有夕牲之禮。
頃代人君,不複躬牽,相承丹陽尹牽牲,于古無取。
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镬,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
少牢饋食,殺牲于廟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儀舊。
”帝可其奏。
佟之又曰:“鄭玄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裸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瓚裸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複躬行裸禮。
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
愚謂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裸獻,乃後迎牲。
”帝曰:“裸屍本使神有所附。
今既無屍,裸将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裸雖獻屍,而義在求神。
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阙。
”帝曰:“此本因屍以祀神。
今若無屍,則宜立寄求之所。
”裸義乃定。
佟之曰:“《祭統》雲:‘獻之屬,莫重于裸。
’今既存屍卒食之獻,則裸鬯之求,實不可阙。
又送神更裸,經記無文,宜依禮革。
”奏未報而佟之卒。
後明山賓複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複存,宜從其議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裸而又牽牲。
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又加太尉裸酒,三刻施馔,間中五刻,行儀不辦。
近者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
明山賓議:“謂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複祭旦。
”帝曰:“夜半子時,即是晨始。
宜取三更省牲,餘依《儀注》。
”又有司以為三牲或離杙,依制埋瘗,豬羊死則不埋。
請議其制。
司馬褧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
謂三牲在滌,死悉宜埋。
”帝從之。
五年,明山賓議:“樽彜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
徒有彜名,竟無其器,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瓚之實。
竊尋裸重于獻,不容共樽,宜循彜器,以備大典。
案禮器有六彜,春祠夏礿,裸用雞彜鳥彜。
王以珪瓚初裸,後以璋瓚亞裸,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彜。
今古禮殊,無複亞裸,止循其二。
春夏雞彜,秋冬牛彜,庶禮物備也。
”帝曰:“雞是金禽,亦主巽位。
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于義為疑。
” 山賓曰:“臣愚管,不奉明诏,則終年乖舛。
案鳥彜是南方之物,則主火位,木生于火,宜以鳥彜春夏兼用。
”帝從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為:“《禮》“玉辂以祀,金辂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辂。
”诏下其議。
左丞孔休源議:“玉辂既有明文,而《儀注》金辂,當由宋、齊乖謬,宜依舍議。
”帝從之。
又禮官司馬筠議:“自今大事,遍告七廟,小事止告一室。
”于是議以封禅,南、北郊,祀明堂,巡省四方,禦臨戎出征,皇太子加元服,寇賊平蕩,築宮立阙,纂戎戒嚴、解嚴,合十一條,則遍告七廟。
講武,修宗廟明堂,臨軒封拜公王,四夷款化貢方物,諸公王以愆削封,及诏封王紹襲,合六條,則告一室。
帝從之。
九年,诏簠簋之實,以藉田黑黍。
十二年,诏曰:“祭祀用洗中水盥,仍又滌爵。
爵以禮神,宜窮精潔,而一器之内,雜用洗手,外可詳議。
”于是禦及三公應盥及洗爵,各用一。
十六年四月,诏曰:“夫神無常飨,飨于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
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
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 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複省牲之事,請立省馔儀。
其衆官陪列,并同省牲。
” 帝從之。
十月,诏曰:“今雖無複牲腥,猶有脯修之類,即之幽明,義為未盡。
可更詳定,悉薦時蔬。
”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大脯,餘悉用蔬菜。
”帝從之。
又舍人硃異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钅幵羹,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于一钅幵,即禮為乖。
請加熬油羹一钅幵。
”帝從之。
于是起至敬殿、景陽台,立七廟座。
月中再設淨馔。
自是訖于台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普通七年,祔皇太子所生丁貴嫔神主于小廟。
其儀,
内壝皆半之。
祭配皆同後齊。
星辰、七宿、嶽鎮、海渎、山林、川澤、丘陵、墳衍,亦各于其方配郊而祀之。
其星辰為壇,崇五尺,方二丈。
嶽鎮為坎,方二丈,深二尺。
山林已下,亦為坎。
壇,崇三尺,坎深一尺,俱方一丈。
其儀頗同南郊。
冢宰亞獻,宗伯終獻,禮畢。
隋五時迎氣。
青郊為壇,國東春明門外道北,去宮八裡。
高八尺。
赤郊為壇,國南明德門外道西,去宮十三裡,高七尺。
黃郊為壇,國南安化門外道西,去宮十二裡,高七尺。
白郊為壇,國西開遠門外道南,去宮八裡,高九尺。
黑郊為壇,宮北十一裡醜地,高六尺。
并廣四丈。
各以四方立日,黃郊以季夏土王日。
祀其方之帝,各配以人帝,以太祖武元帝配。
五官及星三辰七宿,亦各依其方從祀。
其牲依方色,各用犢二,星辰加羊豕各一。
其儀同南郊。
其嶽渎鎮海,各依五時迎氣日,遣使就其所,祭之以太牢。
晉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
宋武初為宋王,立廟于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
中興二年,梁武初為梁公。
曹文思議:“天子受命之日,便祭七廟。
諸侯始封,即祭五廟。
”祠部郎謝廣等并駁之,遂不施用。
乃建台,于東城立四親廟,并妃郗氏而為五廟。
告祠之禮,并用太牢。
其年四月,即皇帝位。
謝廣又議,以為初祭是四時常祭,首月既不可移易,宜依前克日于東廟緻齋。
帝從之。
遂于東城時祭訖,遷神主于太廟。
始自皇祖太中府君、皇祖淮陰府君、皇高祖濟陰府君、皇曾祖中從事史府君、皇祖特進府君,并皇考,以為三昭三穆,凡六廟。
追尊皇考為文皇帝,皇妣為德皇後,廟号太祖。
皇祖特進以上,皆不追尊。
拟祖遷于上,而太祖之廟不毀,與六親廟為七,皆同一堂,共庭而别室。
春祀、夏礿、秋嘗、冬烝并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
三年一禘,五年一袷,謂之殷祭。
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
其儀頗同南郊。
又有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
非嫡,故别立廟。
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廟禮。
天監三年,尚書左丞何佟之議曰:“禘于首夏,物皆未成,故為小。
祫于秋冬,萬物皆成,其禮尤大。
司勳列功臣有六,皆祭于大烝,知祫尤大,乃及之也。
近代禘祫,并不及功臣,有乖典制。
宜改。
”诏從之。
自是祫祭乃及功臣。
是歲,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齋,百姓尚哭,以為乖禮。
佟之等奏:“案《禮》國門在臯門外,今之籬門是也。
今古殊制,若禁兇服不得入籬門為太遠,宜以六門為斷。
”诏曰:“六門之内,士庶甚多,四時烝嘗,俱斷其哭。
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也。
到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四年,何佟之議:“案《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親牽牲麗碑。
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故有夕牲之禮。
頃代人君,不複躬牽,相承丹陽尹牽牲,于古無取。
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镬,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
少牢饋食,殺牲于廟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儀舊。
”帝可其奏。
佟之又曰:“鄭玄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裸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瓚裸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複躬行裸禮。
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
愚謂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裸獻,乃後迎牲。
”帝曰:“裸屍本使神有所附。
今既無屍,裸将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裸雖獻屍,而義在求神。
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阙。
”帝曰:“此本因屍以祀神。
今若無屍,則宜立寄求之所。
”裸義乃定。
佟之曰:“《祭統》雲:‘獻之屬,莫重于裸。
’今既存屍卒食之獻,則裸鬯之求,實不可阙。
又送神更裸,經記無文,宜依禮革。
”奏未報而佟之卒。
後明山賓複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複存,宜從其議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裸而又牽牲。
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又加太尉裸酒,三刻施馔,間中五刻,行儀不辦。
近者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
明山賓議:“謂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複祭旦。
”帝曰:“夜半子時,即是晨始。
宜取三更省牲,餘依《儀注》。
”又有司以為三牲或離杙,依制埋瘗,豬羊死則不埋。
請議其制。
司馬褧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
謂三牲在滌,死悉宜埋。
”帝從之。
五年,明山賓議:“樽彜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
徒有彜名,竟無其器,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瓚之實。
竊尋裸重于獻,不容共樽,宜循彜器,以備大典。
案禮器有六彜,春祠夏礿,裸用雞彜鳥彜。
王以珪瓚初裸,後以璋瓚亞裸,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彜。
今古禮殊,無複亞裸,止循其二。
春夏雞彜,秋冬牛彜,庶禮物備也。
”帝曰:“雞是金禽,亦主巽位。
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于義為疑。
” 山賓曰:“臣愚管,不奉明诏,則終年乖舛。
案鳥彜是南方之物,則主火位,木生于火,宜以鳥彜春夏兼用。
”帝從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為:“《禮》“玉辂以祀,金辂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辂。
”诏下其議。
左丞孔休源議:“玉辂既有明文,而《儀注》金辂,當由宋、齊乖謬,宜依舍議。
”帝從之。
又禮官司馬筠議:“自今大事,遍告七廟,小事止告一室。
”于是議以封禅,南、北郊,祀明堂,巡省四方,禦臨戎出征,皇太子加元服,寇賊平蕩,築宮立阙,纂戎戒嚴、解嚴,合十一條,則遍告七廟。
講武,修宗廟明堂,臨軒封拜公王,四夷款化貢方物,諸公王以愆削封,及诏封王紹襲,合六條,則告一室。
帝從之。
九年,诏簠簋之實,以藉田黑黍。
十二年,诏曰:“祭祀用洗中水盥,仍又滌爵。
爵以禮神,宜窮精潔,而一器之内,雜用洗手,外可詳議。
”于是禦及三公應盥及洗爵,各用一。
十六年四月,诏曰:“夫神無常飨,飨于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
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
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 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複省牲之事,請立省馔儀。
其衆官陪列,并同省牲。
” 帝從之。
十月,诏曰:“今雖無複牲腥,猶有脯修之類,即之幽明,義為未盡。
可更詳定,悉薦時蔬。
”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大脯,餘悉用蔬菜。
”帝從之。
又舍人硃異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钅幵羹,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于一钅幵,即禮為乖。
請加熬油羹一钅幵。
”帝從之。
于是起至敬殿、景陽台,立七廟座。
月中再設淨馔。
自是訖于台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普通七年,祔皇太子所生丁貴嫔神主于小廟。
其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