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志第一 禮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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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議之。
舊齊儀,郊祀,帝皆以衮冕。
至天監七年,始造大裘,而《明堂儀注》猶雲衮服。
十年,儀曹郎硃異以為:“《禮》大裘而冕,祭昊天上帝。
五帝亦如之。
良由天神高遠,義須誠質,今從泛祭五帝,理不容文。
”于是改服大裘。
異又以為:“齊儀初獻樽彜,明堂貴質,不應三獻。
又不應象樽。
《禮》雲:‘朝踐用太樽。
’鄭雲:‘太樽,瓦也。
’《記》又雲:‘有虞氏瓦樽。
’此皆在廟所用,猶以質素,況在明堂,禮不容象。
今請改用瓦樽,庶合文質之衷。
”又曰:“宗廟貴文,故庶羞百品,天義尊遠,則須簡約。
今《儀注》所薦,與廟不異,即理征事,如為未允。
請自今明堂肴膳準二郊。
但帝之為名,本主生育,成歲之功,實為顯著。
非如昊天,義絕言象,雖曰同郊,複應微異。
若水土之品,蔬果之屬,猶宜以薦,止用梨棗橘栗四種之果,姜蒲葵韭四種之俎,粳稻黍粱四種之米。
自此以外,郊所無者,請并從省除。
”初,博士明山賓制《儀注》,明堂祀五帝,行禮先自赤帝始。
異又以為:“明堂既泛祭五帝,不容的有先後,東階而升,宜先春帝。
請改從青帝始。
”又以為:“明堂笾豆等器,皆以雕飾。
尋郊祀貴質,改用陶匏,宗廟貴文,誠宜雕俎。
明堂之禮,既方郊為文,則不容陶匏,比廟為質,又不應雕俎。
斟酌二途,須存厥衷,請改用純漆。
”異又以“舊儀,明堂祀五帝,先酌郁鬯,灌地求神,及初獻清酒,次酃,終醁。
禮畢,太祝取俎上黍肉,當禦前以授。
請依郊儀,止一獻清酒。
且五帝天神,不可求之于地,二郊之祭,并無黍肉之禮。
并請停灌及授俎法。
”又以為:“舊明堂皆用太牢。
案《記》雲:‘郊用特牲’;又雲‘天地之牛,角繭栗’。
五帝既曰天神,理無三牲之祭。
而《毛詩·我将》篇,雲祀文王于明堂,有‘維羊維牛’之說。
良由周監二代,其義貴文,明堂方郊,未為極質,故特用三牲,止為一代之制。
今斟酌百王,義存通典,蔬果之薦,雖符周禮,而牲牢之用,宜遵夏殷。
請自今明堂止用特牛,既合質文之中,又見貴誠之義。
”帝并從之。
先是,帝欲有改作,乃下制旨,而與群臣切磋其義。
制曰:“明堂準《大戴禮》:‘九室八牖,三十六戶。
以茅蓋屋,上圓下方。
’鄭玄據《援神契》,亦雲‘上圓下方’,又雲‘八窗四達’。
明堂之義,本是祭五帝神,九室之數,未見其理。
若五堂而言,雖當五帝之數,向南則背葉光紀,向北則背赤熛怒,東向西向,又亦如此,于事殊未可安。
且明堂之祭五帝,則是總義,在郊之祭五帝,則是别義。
宗祀所配,複應有室,若專配一室,則是義非配五,若皆配五,則便成五位。
以理而言,明堂本無有室。
”硃異以為:“《月令》‘天子居明堂左個、右個’。
聽朔之禮,既在明堂,今若無室,則于義成阙。
”制曰:“若如鄭玄之義,聽朔必在明堂,于此則人神混淆,莊敬之道有廢。
《春秋》雲:‘介居二大國之間。
’此言明堂左右個者,謂所祀五帝堂之南,又有小室,亦号明堂,分為三處聽朔。
既三處,則有左右之義。
在營域之内,明堂之外,則有個名,故曰明堂左右個也。
以此而言,聽朔之處,自在五帝堂之外,人神有别,差無相幹。
”其議是非莫定,初尚未改。
十二年,太常丞虞?爵複引《周禮》明堂九尺之筵,以為高下修廣之數,堂崇一筵,故階高九尺。
漢家制度,猶遵此禮,故張衡雲“度堂以筵”者也。
鄭玄以廟寝三制既同,俱應以九尺為度。
制曰:“可。
”于是毀宋太極殿,以其材構明堂十二間,基準太廟。
以中央六間安六座,悉南向。
東來第一青帝,第二赤帝,第三黃帝,第四白帝,第五黑帝。
配帝總配享五帝,在阼階東上,西向。
大殿後為小殿五間,以為五佐室焉。
陳制,明堂殿屋十二間。
中央六間,依齊制,安六座。
四方帝各依其方,黃帝居坤維,而配飨坐依梁法。
武帝時,以德帝配。
文帝時,以武帝配。
廢帝已後,以文帝配。
牲以太牢,粢盛六飯,钅幵羹果蔬備薦焉。
後齊采《周官·考工記》為五室,周采漢《三輔黃圖》為九室,各存其制,而竟不立。
高祖平陳,收羅杞梓,郊丘宗社,典禮粗備,唯明堂未立。
開皇十三年,诏命議之。
禮部尚書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等定議,事在弘傳。
後檢校将作大匠事宇文恺依《月令》文,造明堂木樣,重檐複廟,五房四達,丈尺規矩,皆有準憑,以獻。
高祖異之,命有司于郭内安業裡為規兆。
方欲崇建,又命詳定,諸儒争論,莫之能決。
弘等又條經史正文重奏。
時非議既多,久而不定,又議罷之。
及大業中,恺又造《明堂議》及樣奏之。
炀帝下其議,但令于霍山采木,而建都興役,其制遂寝。
終隋代,祀五方上帝,止于明堂,恆以季秋在雩壇上而祀。
其用币各于其方。
人帝各在天帝之左。
太祖武元皇帝在太昊南,西向。
五官在庭,亦各依其方。
牲用犢十二。
皇帝、太尉、司農行三獻禮于青帝及太祖。
自餘有司助奠。
祀五官于堂下,行一獻禮。
有燎。
其省牲進熟,如南郊儀。
舊齊儀,郊祀,帝皆以衮冕。
至天監七年,始造大裘,而《明堂儀注》猶雲衮服。
十年,儀曹郎硃異以為:“《禮》大裘而冕,祭昊天上帝。
五帝亦如之。
良由天神高遠,義須誠質,今從泛祭五帝,理不容文。
”于是改服大裘。
異又以為:“齊儀初獻樽彜,明堂貴質,不應三獻。
又不應象樽。
《禮》雲:‘朝踐用太樽。
’鄭雲:‘太樽,瓦也。
’《記》又雲:‘有虞氏瓦樽。
’此皆在廟所用,猶以質素,況在明堂,禮不容象。
今請改用瓦樽,庶合文質之衷。
”又曰:“宗廟貴文,故庶羞百品,天義尊遠,則須簡約。
今《儀注》所薦,與廟不異,即理征事,如為未允。
請自今明堂肴膳準二郊。
但帝之為名,本主生育,成歲之功,實為顯著。
非如昊天,義絕言象,雖曰同郊,複應微異。
若水土之品,蔬果之屬,猶宜以薦,止用梨棗橘栗四種之果,姜蒲葵韭四種之俎,粳稻黍粱四種之米。
自此以外,郊所無者,請并從省除。
”初,博士明山賓制《儀注》,明堂祀五帝,行禮先自赤帝始。
異又以為:“明堂既泛祭五帝,不容的有先後,東階而升,宜先春帝。
請改從青帝始。
”又以為:“明堂笾豆等器,皆以雕飾。
尋郊祀貴質,改用陶匏,宗廟貴文,誠宜雕俎。
明堂之禮,既方郊為文,則不容陶匏,比廟為質,又不應雕俎。
斟酌二途,須存厥衷,請改用純漆。
”異又以“舊儀,明堂祀五帝,先酌郁鬯,灌地求神,及初獻清酒,次酃,終醁。
禮畢,太祝取俎上黍肉,當禦前以授。
請依郊儀,止一獻清酒。
且五帝天神,不可求之于地,二郊之祭,并無黍肉之禮。
并請停灌及授俎法。
”又以為:“舊明堂皆用太牢。
案《記》雲:‘郊用特牲’;又雲‘天地之牛,角繭栗’。
五帝既曰天神,理無三牲之祭。
而《毛詩·我将》篇,雲祀文王于明堂,有‘維羊維牛’之說。
良由周監二代,其義貴文,明堂方郊,未為極質,故特用三牲,止為一代之制。
今斟酌百王,義存通典,蔬果之薦,雖符周禮,而牲牢之用,宜遵夏殷。
請自今明堂止用特牛,既合質文之中,又見貴誠之義。
”帝并從之。
先是,帝欲有改作,乃下制旨,而與群臣切磋其義。
制曰:“明堂準《大戴禮》:‘九室八牖,三十六戶。
以茅蓋屋,上圓下方。
’鄭玄據《援神契》,亦雲‘上圓下方’,又雲‘八窗四達’。
明堂之義,本是祭五帝神,九室之數,未見其理。
若五堂而言,雖當五帝之數,向南則背葉光紀,向北則背赤熛怒,東向西向,又亦如此,于事殊未可安。
且明堂之祭五帝,則是總義,在郊之祭五帝,則是别義。
宗祀所配,複應有室,若專配一室,則是義非配五,若皆配五,則便成五位。
以理而言,明堂本無有室。
”硃異以為:“《月令》‘天子居明堂左個、右個’。
聽朔之禮,既在明堂,今若無室,則于義成阙。
”制曰:“若如鄭玄之義,聽朔必在明堂,于此則人神混淆,莊敬之道有廢。
《春秋》雲:‘介居二大國之間。
’此言明堂左右個者,謂所祀五帝堂之南,又有小室,亦号明堂,分為三處聽朔。
既三處,則有左右之義。
在營域之内,明堂之外,則有個名,故曰明堂左右個也。
以此而言,聽朔之處,自在五帝堂之外,人神有别,差無相幹。
”其議是非莫定,初尚未改。
十二年,太常丞虞?爵複引《周禮》明堂九尺之筵,以為高下修廣之數,堂崇一筵,故階高九尺。
漢家制度,猶遵此禮,故張衡雲“度堂以筵”者也。
鄭玄以廟寝三制既同,俱應以九尺為度。
制曰:“可。
”于是毀宋太極殿,以其材構明堂十二間,基準太廟。
以中央六間安六座,悉南向。
東來第一青帝,第二赤帝,第三黃帝,第四白帝,第五黑帝。
配帝總配享五帝,在阼階東上,西向。
大殿後為小殿五間,以為五佐室焉。
陳制,明堂殿屋十二間。
中央六間,依齊制,安六座。
四方帝各依其方,黃帝居坤維,而配飨坐依梁法。
武帝時,以德帝配。
文帝時,以武帝配。
廢帝已後,以文帝配。
牲以太牢,粢盛六飯,钅幵羹果蔬備薦焉。
後齊采《周官·考工記》為五室,周采漢《三輔黃圖》為九室,各存其制,而竟不立。
高祖平陳,收羅杞梓,郊丘宗社,典禮粗備,唯明堂未立。
開皇十三年,诏命議之。
禮部尚書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等定議,事在弘傳。
後檢校将作大匠事宇文恺依《月令》文,造明堂木樣,重檐複廟,五房四達,丈尺規矩,皆有準憑,以獻。
高祖異之,命有司于郭内安業裡為規兆。
方欲崇建,又命詳定,諸儒争論,莫之能決。
弘等又條經史正文重奏。
時非議既多,久而不定,又議罷之。
及大業中,恺又造《明堂議》及樣奏之。
炀帝下其議,但令于霍山采木,而建都興役,其制遂寝。
終隋代,祀五方上帝,止于明堂,恆以季秋在雩壇上而祀。
其用币各于其方。
人帝各在天帝之左。
太祖武元皇帝在太昊南,西向。
五官在庭,亦各依其方。
牲用犢十二。
皇帝、太尉、司農行三獻禮于青帝及太祖。
自餘有司助奠。
祀五官于堂下,行一獻禮。
有燎。
其省牲進熟,如南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