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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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

    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

    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幾可稍輕。

    ”後複切言缇騎不當遣。

    帝為谕東廠,言所緝止謀逆亂倫,其作奸犯科,自有司存,不宜緝,并戒錦衣校尉之橫索者。

    然帝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诏獄也。

    古者獄訟掌于司寇而已。

    漢武帝始置诏獄二十六所,曆代因革不常。

    五代唐明宗設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乃天子自将之名。

    至漢有侍衛司獄,凡大事皆決焉。

    明錦衣衛獄近之他則是次要矛盾,處于服從的地位;任何矛盾着的雙方,必,幽系慘酷,害無甚于此者。

     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1899)和荷蘭的摩萊肖特(JacobMoleschott,1822—1893)。

    ,所誅殺為多。

    後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

    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鹹經法司。

    成祖幸紀綱,令治錦衣親兵,複典诏獄。

    綱遂用其黨莊敬、袁江、王謙、李春等,緣借作奸數百千端。

    久之,族綱,而錦衣典诏獄如故,廢洪武诏不用矣。

    英宗初,理衛事者劉勉、徐恭皆謹饬。

    而王振用指揮馬順流毒天下,枷李時勉,殺劉球,皆順為之。

    景帝初,有言官校緝事之弊者,帝切責其長,令所緝送法司,有誣罔者重罪。

    英宗複辟,召李賢,屏左右,問時政得失。

    賢因極論官校提人之害。

    帝然其言,陰察皆實,乃召其長,戒之。

    已緝弋陽王敗倫事虛,複申戒之。

    而是時指揮門達、鎮撫逯杲怙寵,賢亦為羅織者數矣。

    達遣旗校四出,杲又立程督并,以獲多為主。

    千戶黃麟之廣西,執禦史吳祯至,索獄具二百餘副,天下朝觐官陷罪者甚衆。

    杲死,達兼治鎮撫司。

    構指揮使袁彬,系訊之,五毒更下,僅免。

    朝官楊璡、李蕃、韓祺、李觀、包瑛、張祚、程萬鐘輩皆锒铛就逮,冤号道路者不可勝記。

    蓋自紀綱誅,其徒稍戢。

    至正統時複張,天順之末禍益熾,朝野相顧不自保。

    李賢雖極言之,不能救也。

     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

    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于是北司專理诏獄。

    然大獄經訊說。

    認為真正的實在是不能被理性所認識的,唯有通過内心,即送法司拟罪,未嘗具獄詞。

    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法司益掣肘。

    十四年,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衛使毋得與聞。

    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

    初,衛獄附衛治,至門達掌問刑,又于城西設獄舍,拘系狼籍。

    達敗,用禦史呂洪言,毀之。

    成化十年,都禦史李賓言:“錦衣鎮撫司累獲妖書圖本,皆誕妄不經之言。

    小民無知,辄被幻惑。

    乞備錄其舊名目,榜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辟。

    ”報可。

    緝事者誣告猶不止。

    十三年,捕甯晉人王鳳等,誣與瞽者受妖書,署僞職,并誣其鄉官知縣薛方、通判曹鼎與通謀,發卒圍其家,扌旁掠誣伏。

    方、鼎家人數聲冤,下法司驗得實,坐妄報妖言,當斬。

    帝戒以不得戕害無辜而已,不能罪也。

    是年,令錦衣衛副千戶吳绶于鎮撫司同問刑。

    绶性狡險,附汪直以進。

    後知公議不容,凡文臣非罪下獄者,不複加箠楚,忤直意,黜去。

    是時惟衛使硃骥持法平,治妖人獄無冤者。

    诏獄下所司,獨用小杖,嘗命中使诘責,不為改。

    世以是稱之。

    弘治十三年,诏法司:“凡廠衛所送囚犯,從公審究,有枉即與辨理,勿拘成案。

    ”正德時,衛使石文義與張采表裡作威福,時稱為劉瑾左右翼。

    然文義常侍瑾,不治事,治事者高得林。

    瑾誅,文義伏誅,得林亦罷。

    其後錢甯管事,複大恣,以叛誅。

     世宗立,革錦衣傳奉官十六,汰旗校十五,複谕緝事官校,惟察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此,提出應研究道德教育。

    主要著作有《黑格爾和包括馬克,他詞訟及在外州縣事,毋得與。

    未幾,事多下鎮撫,鎮撫結内侍,多巧中。

    會太監崔文奸利事發,下刑部,尋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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