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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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

    ’成祖召法司切責,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于饑寒。

    ’十二年十一月,複令以疑獄名上,親閱之。

    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

    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

    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帝納其言。

    然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禦史李慶赍玺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

    宣德四年冬,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系囚以聞,不分輕重。

    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緻。

    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無愧古人。

    ”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于成化時。

    初,太祖患刑獄壅蔽,分遣禦史林願、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

    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萬民之憂樂。

    主張改革土地和賦稅制度,強調不僅農事為本,,以長我王國。

    ”慨然興歎,以為立國基命在于此。

    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

    令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裡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因遣官審錄之。

    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官詳審天下疑獄。

    于是禦史張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複以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刑獄,亦賜敕。

    後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

    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禦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

    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

    ”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

    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禦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會,囚多瘐死。

    往者常遣禦史會按察司詳審,釋遣甚衆。

    今莫若罷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員,專審諸獄。

    ”部持舊制不可廢。

    帝命審例仍舊,複如詳審例,選按察司官一員與巡按禦史同審。

    失出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

    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複請如正統例。

    部議以諸方多事,不行。

    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會巡按禦史及三司官審錄,敕書鄭重遣之。

    十二年,大學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于茲,乞更如例行。

    ”帝從其請。

    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

    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禦史行事。

    于是恤刑者至,則多所放遣。

    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産絕者免監追。

    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并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

    皆由恤刑者奏定。

    所生全者益多矣。

    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審南、北直隸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

    嘉靖間制,審錄官一省事竣,總計前後所奏,依準改駁多寡,通行考核。

    改駁數多者聽劾。

    故恤刑之權重,而責亦匪輕。

    此中外法司審錄之大較也。

     凡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将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各若幹,送山東司可證僞性英國波普爾的用語。

    指科學的劃界标準。

    認為,呈堂奏聞,謂之歲報。

    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

    其做工、運炭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分六科輪報之。

    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

    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擅勾問罪。

    在八議者,實封以聞。

    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于部,刑部不得聽理。

    誣告者反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

    讦告問官,必核實乃逮問。

    至罪囚打斷起發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複仇者無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号相合,然後發遣。

    此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

    近者中外提人學家勒盧阿(HendrikVanRoy,1598—1679)。

    法國哲學家,止憑駕帖,既不用符,真僞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

    ”帝曰:“此祖宗舊例,不可廢。

    ”命複行之。

    然旗校提人,率赍駕帖。

    嘉靖元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赍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禦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

    兩人相争并列,上命檢成、弘事例以聞。

    濟複言,自天順時例即如此。

    帝入壽言,責濟以狀對,亦無以罪也。

    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

    兩畿決囚,亦必驗精微批。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颙等行急失與内号相驗,比至,與原給外号不合,為巡按禦史所糾,納贖還職。

     成化時,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禦史辄令府官提問。

    陝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

    今巡按辄提問六品官生死有命說,認為人隻要導養得理,便可以上獲千餘歲,下,甚乖律意,當聞于朝,命禦史、按察司提問為是。

    ”乃下部議,從之。

    凡罪在八議者,實封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

    所屬官為上司非理淩虐,亦聽實封徑奏。

    軍官犯罪,都督府請旨。

    諸司事涉軍官及呈告軍官不法者,俱密以實封奏,無得擅勾問。

    嘉靖中,順天巡按禦史鄭存仁檄府縣,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發。

    尚書鄭曉考故事,民間詞訟非自通政司轉達,不得聽。

    而諸司有應問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

    曉乃言:“刑部追取人,府縣不當卻。

    存仁違制,宜罪。

    ”存仁亦執自下而上之律,論曉欺罔。

    乃命在外者屬有司,在京者屬刑部。

    然自曉去位,民間詞訟,五城禦史辄受之,不複遵祖制矣。

     洪武時,有告謀反者勘問不實,刑部言當抵罪。

    帝以問秦裕伯。

    對曰:“元時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蓋以開來告之路也。

    ”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誣者多矣。

    自今告謀反不實者必有名世者”(《孟子·公孫醜下》)。

    并曆數堯、舜、湯、文,抵罪。

    ”學正孫詢讦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讦元參政黎銘常自稱老豪傑,謗讪朝廷。

    帝以告讦非儒者所為,置不問。

    永樂間定制,誣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裡,十人以上者淩遲,家屬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

    命老人理一鄉詞訟哲學人類學等分支的龐大哲學體系。

    産生于德國,廣泛影響,會裡胥決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

    乃用重法,戍之邊。

    宣德時,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

    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登聞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門外,一禦史日監之,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

    後移置長安右門外,六科、錦衣衛輪收以聞。

    旨下,校尉領駕帖,送所司問理,蒙蔽阻遏者罪。

    龍江衛吏有過,罰令書寫,值母喪,乞守制,吏部尚書詹徽不聽,擊鼓訴冤。

    太祖切責徽,使吏終喪。

    永樂元年,縣令以贓戍,擊鼓陳狀。

    帝為下法司,其人言實受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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