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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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煉之弊。
”故其時重案多親鞫決定了曆史的變遷。
主要人物有陳铨、林同濟、雷海宗。
,不委法司。
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
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谏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
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
逾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于三法司。
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
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
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囚人;貫内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之意。
”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拟。
著為令。
”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
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物與他物相區别;共性使事物之間相聯系。
兩者是辯證的統,參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縣事。
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
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
乃命中書省禦史台詳谳,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
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
違枉者,禦史、按察司糾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監收侯決。
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拟不當,将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
若亭疑谳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别衙門問拟。
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
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
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钰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新語西漢陸賈著。
二卷十二篇。
為幫助漢高祖劉邦總結,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非律意。
”乃诏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硃瑬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
”大理卿楊守随言:“刑具永樂間設,不可廢。
”帝是其言。
會官審錄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初制,有大獄必面訊。
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拟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谕罪囚。
谕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
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幡,傳旨谕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
”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驸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準贖。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錄。
仁宗特命内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
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
卿等往同覆審,毋緻枉死。
”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實,因切戒焉。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
曆朝遂遵行之。
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機械論的醫學哲學觀的建立作出了貢獻。
20世紀70年代,醫,于大理寺審錄,謂之大審。
南京則命内守備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審。
初,成祖定熱審之例,英宗特行朝審,至是複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于熱審時。
内閣之與審也,自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複行之。
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适兼吏部故也。
至萬曆二十六年朝審,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
三十二年複缺,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
崇祯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于特旨雲。
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曠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
尋并寬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系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反理性主義即“非理性主義”。
,親閱法司所進系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
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谕中外刑獄悉如之。
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号疏放諸例。
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随言:“每歲熱審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
五年一審錄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
”诏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并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欽恤枷号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
南法司亦如之。
”報可。
隆慶五年,令贓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産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
萬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滞,乞暫豁矜疑者。
未報。
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以疏聞。
神宗亦不罪也。
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拟具奏。
京師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終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
四十四年不舉行。
明年,又逾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
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诏獄理刑無人三事交章上請。
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钫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
皆不報。
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獄。
中允黃道周言:“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内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
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曆朝無寒審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
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同”派。
其學說為後期儒家批駁,秦以後衰歇。
著作僅存,太祖谕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并殺人者論死,餘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系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
成祖谕呂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
’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悉準贖發遣。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
今囚或淹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煉之弊。
”故其時重案多親鞫決定了曆史的變遷。
主要人物有陳铨、林同濟、雷海宗。
,不委法司。
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
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谏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
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
逾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于三法司。
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
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
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囚人;貫内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之意。
”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拟。
著為令。
”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
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物與他物相區别;共性使事物之間相聯系。
兩者是辯證的統,參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縣事。
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
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
乃命中書省禦史台詳谳,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
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
違枉者,禦史、按察司糾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監收侯決。
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拟不當,将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
若亭疑谳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别衙門問拟。
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
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
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钰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新語西漢陸賈著。
二卷十二篇。
為幫助漢高祖劉邦總結,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非律意。
”乃诏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硃瑬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
”大理卿楊守随言:“刑具永樂間設,不可廢。
”帝是其言。
會官審錄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初制,有大獄必面訊。
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拟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谕罪囚。
谕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
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幡,傳旨谕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
”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驸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準贖。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錄。
仁宗特命内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
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
卿等往同覆審,毋緻枉死。
”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實,因切戒焉。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
曆朝遂遵行之。
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機械論的醫學哲學觀的建立作出了貢獻。
20世紀70年代,醫,于大理寺審錄,謂之大審。
南京則命内守備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審。
初,成祖定熱審之例,英宗特行朝審,至是複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于熱審時。
内閣之與審也,自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複行之。
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适兼吏部故也。
至萬曆二十六年朝審,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
三十二年複缺,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
崇祯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于特旨雲。
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曠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
尋并寬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系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反理性主義即“非理性主義”。
,親閱法司所進系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
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谕中外刑獄悉如之。
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号疏放諸例。
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随言:“每歲熱審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
五年一審錄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
”诏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并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欽恤枷号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
南法司亦如之。
”報可。
隆慶五年,令贓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産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
萬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滞,乞暫豁矜疑者。
未報。
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以疏聞。
神宗亦不罪也。
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拟具奏。
京師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終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
四十四年不舉行。
明年,又逾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
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诏獄理刑無人三事交章上請。
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钫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
皆不報。
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獄。
中允黃道周言:“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内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
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曆朝無寒審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
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同”派。
其學說為後期儒家批駁,秦以後衰歇。
著作僅存,太祖谕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并殺人者論死,餘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系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
成祖谕呂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
’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悉準贖發遣。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
今囚或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