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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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複加三厘五毫。
明年,以兵工二部請,複加二厘。
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
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貴州而已。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饷加派,易緻不均。
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
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
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
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納。
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
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
每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饷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饷額而止。
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
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産去糧存,而猶輸丁賦。
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幹即帶丁若幹。
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緻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
”下部覆議,從之。
崇祯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
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畝複徵三厘。
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馀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
後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
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饷。
越二年,複行均輸法,因糧輸饷,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
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饷銀一分。
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産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鬥至二三鬥有差。
禦史衛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饷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
”禦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饷止二百八十萬。
今加派遼饷至九百萬。
剿饷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饷七百三十馀萬。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裡,裡分十甲曰裡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
他雜役。
凡祗應、禁子、弓兵,悉佥市民,毋役糧戶。
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後法稍馳,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
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産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二者交病。
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
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
役以應差,裡甲除當複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徵之。
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正統初,佥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後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複給所輸銀於坊裡長,責其營辦。
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裡甲祗應夫馬飲食,而裡甲病矣。
凡均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複改貿,率至傾産。
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
即須用,編之裡甲,出銀以市。
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
又大工營繕,祠官祝厘,資用繁溢。
迨至中葉,倭寇交讧,仍歲河決,國用耗殚。
於是裡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凡役民,自裡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皁隸、門禁、廚鬥為常役。
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插淺夫之類,因事編佥,歲有增益。
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
於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
然糧長、裡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複佥農氓。
條鞭法行十馀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天啟時,禦史李應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
崇祯三年,河南巡撫範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
錢糧有收戶、解戶、驿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産辄為之傾。
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内之役均於境内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時給事中劉懋複奏裁驿夫,征調往來,仍責編戶。
驿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雲。
凡軍、匠、竈
明年,以兵工二部請,複加二厘。
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
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貴州而已。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饷加派,易緻不均。
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
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
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
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納。
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
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
每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饷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饷額而止。
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
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産去糧存,而猶輸丁賦。
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幹即帶丁若幹。
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緻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
”下部覆議,從之。
崇祯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
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畝複徵三厘。
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馀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
後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
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饷。
越二年,複行均輸法,因糧輸饷,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
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饷銀一分。
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産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鬥至二三鬥有差。
禦史衛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饷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
”禦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饷止二百八十萬。
今加派遼饷至九百萬。
剿饷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饷七百三十馀萬。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裡,裡分十甲曰裡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
他雜役。
凡祗應、禁子、弓兵,悉佥市民,毋役糧戶。
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後法稍馳,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
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産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二者交病。
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
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
役以應差,裡甲除當複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徵之。
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正統初,佥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後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複給所輸銀於坊裡長,責其營辦。
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裡甲祗應夫馬飲食,而裡甲病矣。
凡均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複改貿,率至傾産。
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
即須用,編之裡甲,出銀以市。
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
又大工營繕,祠官祝厘,資用繁溢。
迨至中葉,倭寇交讧,仍歲河決,國用耗殚。
於是裡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凡役民,自裡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皁隸、門禁、廚鬥為常役。
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插淺夫之類,因事編佥,歲有增益。
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
於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
然糧長、裡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複佥農氓。
條鞭法行十馀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天啟時,禦史李應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
崇祯三年,河南巡撫範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
錢糧有收戶、解戶、驿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産辄為之傾。
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内之役均於境内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時給事中劉懋複奏裁驿夫,征調往來,仍責編戶。
驿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雲。
凡軍、匠、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