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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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

    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

    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撲,歲無甯日。

    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并輕分重。

    此小民疾苦,闾閻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

    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

    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适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

    ”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

    ”不行。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馀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複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裡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馀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糧六萬馀石補之,馀請豁免。

    戶部終持不下。

    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徵。

    ”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畝清丈,定為等則。

    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别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馀撥存,曰存馀考積,曰徵一定額。

    又以八事考裡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

    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

    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

    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陰予以輕。

    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

    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

    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

    ”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

    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

    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财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

    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

    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匮竭。

    司農百計生财,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

    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饷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馀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

    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财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

    其初亦賴以濟匮,久之諸所灌輸益少。

    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采木,山、陝、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

    而内廷之賞給,齋殿之經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無敢延頃刻者。

    三十七年,大同右衛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

    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

    既,又令群臣各條理财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

    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

    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鬥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

    ”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

    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

    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绌。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官為佥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立法頗為簡便。

    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

    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饷三百萬。

    時内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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