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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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
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
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撲,歲無甯日。
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并輕分重。
此小民疾苦,闾閻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
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
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适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
”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
”不行。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馀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複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裡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馀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糧六萬馀石補之,馀請豁免。
戶部終持不下。
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徵。
”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畝清丈,定為等則。
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别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馀撥存,曰存馀考積,曰徵一定額。
又以八事考裡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
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
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
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陰予以輕。
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
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
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
”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
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
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财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
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
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匮竭。
司農百計生财,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
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饷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馀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
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财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
其初亦賴以濟匮,久之諸所灌輸益少。
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采木,山、陝、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
而内廷之賞給,齋殿之經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無敢延頃刻者。
三十七年,大同右衛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
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
既,又令群臣各條理财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
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
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鬥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
”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
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
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绌。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官為佥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立法頗為簡便。
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
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饷三百萬。
時内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
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
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
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撲,歲無甯日。
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并輕分重。
此小民疾苦,闾閻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
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
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适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
”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
”不行。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馀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複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裡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馀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糧六萬馀石補之,馀請豁免。
戶部終持不下。
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徵。
”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畝清丈,定為等則。
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别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馀撥存,曰存馀考積,曰徵一定額。
又以八事考裡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
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
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
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陰予以輕。
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
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
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
”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
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
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财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
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
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匮竭。
司農百計生财,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
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饷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馀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
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财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
其初亦賴以濟匮,久之諸所灌輸益少。
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采木,山、陝、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
而内廷之賞給,齋殿之經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無敢延頃刻者。
三十七年,大同右衛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
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
既,又令群臣各條理财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
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
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鬥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
”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
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
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绌。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官為佥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立法頗為簡便。
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
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饷三百萬。
時内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