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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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鬥。
”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複重。
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雲重賦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
後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盡取之。
十分取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乎。
盡取,則民必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也。
仁和、海甯、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頃,逮今十有馀年,猶征其租。
田沒於海,租從何出?請将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鬥。
海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蕪之患,而細民獲安生矣。
”帝命部議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诏:“舊額官田租,畝一鬥至四鬥者各減十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
著為令。
”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鐘,曲計減蘇糧七十馀萬,他府以為差,而東南民力少纾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
宣宗雖不罪,亦不能從。
而朝廷數下诏書,蠲除租賦。
持籌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書為辭。
帝與尚書胡濙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
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秋糧四鬥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鬥,二鬥一升以上至四鬥者減作二鬥,一鬥一升至二鬥者減作一鬥。
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
至是,乃獲少蘇。
英宗複辟之初,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
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鬥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鬥;官民田四鬥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鬥;官田二鬥以下,民田二鬥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鬥;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鬥。
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适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雲。
嘉靖二年,禦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馀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馀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馀萬。
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衆,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
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請核祖宗賦額及經費多寡之數,一一區畫,則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矣。
”於是戶部議:“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核任内租稅,徵解足數,方許給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節儉,以先天下。
”帝納之。
既而谕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
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裡甲等仿洪武、正統間魚鱗、風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号、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目,官為覆勘,分别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
刊刻成書,收貯官庫,給散裡中,永為稽考。
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
取每歲實徵、起運、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并處補、暫徵、帶徵、停徵等件數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谕。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
一曰催徵歲辦錢糧。
成、弘以前,裡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
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
近者,有司不複比較經催裡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徵。
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
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不免變産補納。
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佥,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
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
州縣一年之間,辄破中人百家之産,害莫大焉。
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
如州縣官多佥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裡甲催辦,辄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
緻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複預備倉糧也。
疏下,戶部言:“所陳俱切時弊,令所司舉行。
”遷延數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
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辄蒙擢用。
末年更定,每區正副二名輪充。
宣德間,複永充。
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
其罷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
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複。
自官軍兌運,糧長不複輸京師,在州裡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禦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并之弊。
帝恐紛擾,不從。
給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
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鬥,或五六鬥或石以上者有之
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鬥。
”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複重。
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雲重賦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
後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盡取之。
十分取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乎。
盡取,則民必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也。
仁和、海甯、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頃,逮今十有馀年,猶征其租。
田沒於海,租從何出?請将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鬥。
海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蕪之患,而細民獲安生矣。
”帝命部議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诏:“舊額官田租,畝一鬥至四鬥者各減十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
著為令。
”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鐘,曲計減蘇糧七十馀萬,他府以為差,而東南民力少纾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
宣宗雖不罪,亦不能從。
而朝廷數下诏書,蠲除租賦。
持籌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書為辭。
帝與尚書胡濙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
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秋糧四鬥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鬥,二鬥一升以上至四鬥者減作二鬥,一鬥一升至二鬥者減作一鬥。
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
至是,乃獲少蘇。
英宗複辟之初,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
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鬥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鬥;官民田四鬥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鬥;官田二鬥以下,民田二鬥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鬥;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鬥。
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适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雲。
嘉靖二年,禦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馀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馀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馀萬。
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衆,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
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請核祖宗賦額及經費多寡之數,一一區畫,則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矣。
”於是戶部議:“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核任内租稅,徵解足數,方許給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節儉,以先天下。
”帝納之。
既而谕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
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裡甲等仿洪武、正統間魚鱗、風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号、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目,官為覆勘,分别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
刊刻成書,收貯官庫,給散裡中,永為稽考。
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
取每歲實徵、起運、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并處補、暫徵、帶徵、停徵等件數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谕。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
一曰催徵歲辦錢糧。
成、弘以前,裡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
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
近者,有司不複比較經催裡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徵。
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
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不免變産補納。
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佥,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
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
州縣一年之間,辄破中人百家之産,害莫大焉。
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
如州縣官多佥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裡甲催辦,辄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
緻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複預備倉糧也。
疏下,戶部言:“所陳俱切時弊,令所司舉行。
”遷延數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
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辄蒙擢用。
末年更定,每區正副二名輪充。
宣德間,複永充。
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
其罷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
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複。
自官軍兌運,糧長不複輸京師,在州裡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禦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并之弊。
帝恐紛擾,不從。
給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
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鬥,或五六鬥或石以上者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