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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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
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
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
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
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曰絲綿并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币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
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粗租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
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馀各視其地産。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徵八兩,木棉畝四兩。
栽桑以四年起科。
不種桑,出絹一疋。
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
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
棉苎一疋,折米六鬥,麥七鬥。
麻布一疋,折米四鬥,麥五鬥。
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人粟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
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越二年,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饷邊,仍使輸粟。
三十年谕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陝西困逋賦。
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鹹許任土所産,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
”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鬥;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
今賦重若此,将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
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
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
馀從所議。
”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
廣東瓊州黎人、肇慶瑤人内附,輸賦比内地。
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馀萬石,絲鈔等二千馀萬。
計是時,宇内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廪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振貸,然後以聞。
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元年,副都禦史周铨言:“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辄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
朝廷虛糜廪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複條以請。
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
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馀萬石,折銀百萬馀兩,入内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於天下。
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廪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徵三鬥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馀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
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
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
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
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
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曰絲綿并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币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
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粗租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
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馀各視其地産。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徵八兩,木棉畝四兩。
栽桑以四年起科。
不種桑,出絹一疋。
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
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
棉苎一疋,折米六鬥,麥七鬥。
麻布一疋,折米四鬥,麥五鬥。
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人粟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
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越二年,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饷邊,仍使輸粟。
三十年谕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陝西困逋賦。
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鹹許任土所産,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
”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鬥;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
今賦重若此,将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
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
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
馀從所議。
”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
廣東瓊州黎人、肇慶瑤人内附,輸賦比内地。
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馀萬石,絲鈔等二千馀萬。
計是時,宇内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廪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振貸,然後以聞。
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元年,副都禦史周铨言:“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辄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
朝廷虛糜廪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複條以請。
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
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馀萬石,折銀百萬馀兩,入内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於天下。
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廪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徵三鬥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馀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
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
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