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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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

    于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疊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

    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

    ”神宗以為然。

    至崇祯時,又嘗行之。

    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诏書,以當貢者充之。

    而其次即為歲貢。

    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廕黃绾(1477—1551)明學者。

    字叔賢,号久庵,石龍。

    黃,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

    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

    時給事中李森不可。

    帝谕,責其刻薄;第令非曆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叙而已。

    既得廕叙,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

    時内閣呂原子翾由廕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

    部請從之。

    給事中芮畿不可。

    帝允翾所請,不為例。

    然其後以廕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

    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跻九列者,又有以軍功廕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

    其他并入監。

    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節雲南也。

    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于忠谏者,一子入監。

    其後守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

    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殁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複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

    八年複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子入監。

    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于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

    成化二年,南京大饑隻能觸及石之堅,因此“無白”;由此斷定,“堅”和“白”是,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

    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

    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

    ”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

    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監生曆事,始于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曆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随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

    九年辛卯,鐘英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

    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以為常。

    曆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

    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

    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

    他曆事者,多不願還監。

    于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

    帝複召二十人者,谕令進學。

    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觊得之。

    帝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

    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禦史顧佐之薦,使于各道曆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禦史也。

    監生撥曆,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

    陳敬宗、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

    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作坐堂之數。

    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

    諸生互争年月資次,各援科條。

    成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制,為禮科所駁。

    鑒複奏,互争之。

    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

    然文稱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

    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馀年,然後撥曆諸司,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铨選。

    其兵部清黃及随禦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

    其後,以監生積滞者多,頻減撥曆歲月以疏通之。

    每歲揀選,優者辄與撥曆,有未及一年者。

    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馀人,有十馀年不得官者。

    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不敷撥曆,請開科貢。

    禮部尚書倪嶽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曆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滞。

    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曆事歲額以千計。

    禮部尚書李時引嶽前議言:“嶽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曆以久坐班歲月。

    于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曆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曆一年,其馀寫本一年,清黃、寫诰、清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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