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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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
于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疊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
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
”神宗以為然。
至崇祯時,又嘗行之。
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诏書,以當貢者充之。
而其次即為歲貢。
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廕黃绾(1477—1551)明學者。
字叔賢,号久庵,石龍。
黃,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
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
時給事中李森不可。
帝谕,責其刻薄;第令非曆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叙而已。
既得廕叙,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
時内閣呂原子翾由廕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
部請從之。
給事中芮畿不可。
帝允翾所請,不為例。
然其後以廕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
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跻九列者,又有以軍功廕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
其他并入監。
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節雲南也。
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于忠谏者,一子入監。
其後守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
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殁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複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
八年複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子入監。
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于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
成化二年,南京大饑隻能觸及石之堅,因此“無白”;由此斷定,“堅”和“白”是,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
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
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
”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
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監生曆事,始于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曆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随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
九年辛卯,鐘英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
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以為常。
曆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
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
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
他曆事者,多不願還監。
于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
帝複召二十人者,谕令進學。
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觊得之。
帝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
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禦史顧佐之薦,使于各道曆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禦史也。
監生撥曆,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
陳敬宗、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
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作坐堂之數。
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
諸生互争年月資次,各援科條。
成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制,為禮科所駁。
鑒複奏,互争之。
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
然文稱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
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馀年,然後撥曆諸司,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铨選。
其兵部清黃及随禦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
其後,以監生積滞者多,頻減撥曆歲月以疏通之。
每歲揀選,優者辄與撥曆,有未及一年者。
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馀人,有十馀年不得官者。
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不敷撥曆,請開科貢。
禮部尚書倪嶽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曆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滞。
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曆事歲額以千計。
禮部尚書李時引嶽前議言:“嶽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曆以久坐班歲月。
于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曆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曆一年,其馀寫本一年,清黃、寫诰、清軍、清
于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疊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
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
”神宗以為然。
至崇祯時,又嘗行之。
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诏書,以當貢者充之。
而其次即為歲貢。
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廕黃绾(1477—1551)明學者。
字叔賢,号久庵,石龍。
黃,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
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
時給事中李森不可。
帝谕,責其刻薄;第令非曆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叙而已。
既得廕叙,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
時内閣呂原子翾由廕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
部請從之。
給事中芮畿不可。
帝允翾所請,不為例。
然其後以廕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
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跻九列者,又有以軍功廕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
其他并入監。
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節雲南也。
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于忠谏者,一子入監。
其後守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
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殁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複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
八年複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子入監。
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于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
成化二年,南京大饑隻能觸及石之堅,因此“無白”;由此斷定,“堅”和“白”是,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
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
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
”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
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監生曆事,始于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曆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随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
九年辛卯,鐘英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
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以為常。
曆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
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
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
他曆事者,多不願還監。
于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
帝複召二十人者,谕令進學。
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觊得之。
帝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
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禦史顧佐之薦,使于各道曆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禦史也。
監生撥曆,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
陳敬宗、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
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作坐堂之數。
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
諸生互争年月資次,各援科條。
成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制,為禮科所駁。
鑒複奏,互争之。
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
然文稱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
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馀年,然後撥曆諸司,曆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铨選。
其兵部清黃及随禦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
其後,以監生積滞者多,頻減撥曆歲月以疏通之。
每歲揀選,優者辄與撥曆,有未及一年者。
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馀人,有十馀年不得官者。
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不敷撥曆,請開科貢。
禮部尚書倪嶽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曆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滞。
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曆事歲額以千計。
禮部尚書李時引嶽前議言:“嶽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曆以久坐班歲月。
于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曆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曆一年,其馀寫本一年,清黃、寫诰、清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