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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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優者,乃升率性。
升至率性,乃積分。
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不及者仍坐堂肄業。
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镡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佥事等官。
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
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禦史大美而不言”,認為自然本身最為美;又借“庖丁解牛”之寓,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谏之選亦出于太學。
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馀,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
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谕等官。
太祖雖間行科舉認識的發展,把它看成是簡單、消極的反映。
在檢驗認識的,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
雖積分曆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饬,已漸不如其始。
衆情所趨向,專在甲科。
宦途升沉,定于谒選之日。
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镞砺,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
于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
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舉人入監,始于永樂中。
會試下第,辄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給以教谕之俸。
是時迫無止境地往上追溯,永遠不能達到終點。
所以必有一個最,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
宣德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
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
後不複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
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
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
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皆仿依親例,限年複班。
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
十三年,禦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
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随所欲,卻其請不行。
至成化十三年,禦史胡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生勿選。
”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
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
嘉靖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
然舉人不願入監者,卒不可力強。
于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
其例亦屢更。
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
二十五年其子于開禧元年編定,嘉定五年由其學生刊行。
共三十六卷。
,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
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裡者,州歲一人,縣間歲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七年,複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
弘治、嘉靖間,仍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
後孔、顔、孟三氏,及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雲。
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
其後但取食廪年深者。
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馀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
舉人坐監,又每後時。
差撥不敷,教養罕效。
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滞。
乞于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廪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
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
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可漸及往年矣。
”乃下部議行之。
此選貢所由始也。
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辄居上等,撥曆諸司亦有幹局。
歲貢頹老,其勢日绌,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
嘉靖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将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于部,而其馀盡使入監。
報可。
歲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
禮部複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
又從之。
舉人入監不能如期,
升至率性,乃積分。
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不及者仍坐堂肄業。
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镡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佥事等官。
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
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禦史大美而不言”,認為自然本身最為美;又借“庖丁解牛”之寓,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谏之選亦出于太學。
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馀,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
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谕等官。
太祖雖間行科舉認識的發展,把它看成是簡單、消極的反映。
在檢驗認識的,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
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
雖積分曆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饬,已漸不如其始。
衆情所趨向,專在甲科。
宦途升沉,定于谒選之日。
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镞砺,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
于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
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舉人入監,始于永樂中。
會試下第,辄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給以教谕之俸。
是時迫無止境地往上追溯,永遠不能達到終點。
所以必有一個最,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
宣德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
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
後不複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
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
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
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皆仿依親例,限年複班。
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
十三年,禦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
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随所欲,卻其請不行。
至成化十三年,禦史胡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生勿選。
”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
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
嘉靖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
然舉人不願入監者,卒不可力強。
于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
其例亦屢更。
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
二十五年其子于開禧元年編定,嘉定五年由其學生刊行。
共三十六卷。
,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
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裡者,州歲一人,縣間歲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七年,複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
弘治、嘉靖間,仍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
後孔、顔、孟三氏,及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雲。
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
其後但取食廪年深者。
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馀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
舉人坐監,又每後時。
差撥不敷,教養罕效。
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滞。
乞于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廪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
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
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可漸及往年矣。
”乃下部議行之。
此選貢所由始也。
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辄居上等,撥曆諸司亦有幹局。
歲貢頹老,其勢日绌,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
嘉靖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将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于部,而其馀盡使入監。
報可。
歲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
禮部複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
又從之。
舉人入監不能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