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七 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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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晦即是再周,主人弟息見在此者,為至月末除靈,内外即吉?為待主人還情禮申竟?以事谘左丞江德藻,德藻議:"王衛軍雲:'久喪不葬,唯主人不變,其馀親各終月數而除。

    '此蓋引《禮》文論在家内有事故未得葬者耳。

    孝軌既在異域,雖已迎喪,還期無指,諸弟若遂不除,永絕婚嫁,此于人情,或為未允。

    中原淪陷已後,理有事例,宜谘沈常侍詳議。

    "洙議曰:"禮有變正,又有從宜。

    《禮小記》雲:'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馀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注》雲:'其馀謂傍親。

    '如鄭所解,衆子皆應不除,王衛軍所引,此蓋禮之正也。

    但魏氏東關之役,既失亡屍柩,葬禮無期,議以為禮無終身之喪,故制使除服。

    晉氏喪亂,或死于虜庭,無由迎殡,江左故複申明其制。

    李胤之祖,王華之父,并存亡不測,其子制服依時釋縗,此并變禮之宜也。

    孝軌雖因奉使便欲迎喪,而戎狄難親,還期未克。

    愚謂宜依東關故事,在此國内者,并應釋除縗麻,毀靈附祭,若喪柩得還,别行改葬之禮。

    自天下寇亂,西朝傾覆,流播絕域,情禮莫申,若此之徒,諒非一二,甯可喪期無數,而弗除衰服,朝庭自應為之限制,以義斷恩,通訪博識,折之禮衷。

    "德藻依洙議,奏可。

     世祖即位,遷通直散騎常侍,侍東宮讀。

    尋兼尚書左丞,領揚州大中正,遷光祿卿,侍讀如故。

    廢帝嗣位,重為通直散騎常侍,兼尚書左丞。

    遷戎昭将軍、輕車衡陽王長史,行府國事,帶琅邪、彭城二郡丞。

    梁代舊律,測囚之法,日一上,起自晡鼓,盡于二更。

    及比部郎範泉删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時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數,日再上。

    廷尉以為新制過輕,請集八座丞郎并祭酒孔奂、行事沈洙五舍人會尚書省詳議。

    時高宗錄尚書,集衆議之,都官尚書周弘正曰:"未知獄所測人,有幾人款?幾人不款?須前責取人名及數并其罪目,然後更集。

    "得廷尉監沈仲由列稱,别制已後,有壽羽兒一人坐殺壽慧,劉磊渴等八人坐偷馬仗家口渡北,依法測之,限訖不款。

    劉道朔坐犯七改偷,依法測立,首尾二日而款。

    陳法滿坐被使封藏、阿法受錢,未及上而款。

    弘正議曰:"凡小大之獄,必應以情,正言依準五聽,驗其虛實,豈可全恣考掠,以判刑罪。

    且測人時節,本非古制,近代已來,方有此法。

    起自晡鼓,迄于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危堕之上,無人不服,誣枉者多。

    朝晚二時,同等刻數,進退而求,于事為衷。

    若謂小促前期,緻實罪不伏,如複時節延長,則無愆妄款。

    且人之所堪,既有強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

    至如貫高榜笞刺爇,身無完者,戴就熏針并極,困笃不移,豈關時刻長短,掠測優劣?夫與殺不辜,甯失不經,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斯則古之聖王,垂此明法。

    愚謂依範泉著制,于事為允。

    "舍人盛權議曰:"比部範泉新制,尚書周弘正明議,鹹允《虞書》惟輕之旨,《殷頌》敷正之言。

    竊尋廷尉監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後,凡有獄十一人,其所測者十人,款者唯一。

    愚謂染罪之囚,獄官宜明加辯析,窮考事理。

    若罪有可疑,自宜啟審分判,幸無濫測;若罪有實驗,乃可啟審測立;此則枉直有分,刑宥斯理。

    範泉今牒述《漢律》,雲'死罪及除名,罪證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處當列上'。

    杜預注雲'處當,證驗明白之狀,列其抵隐之意'。

    竊尋舊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寬優,十中不款者九,參會兩文,寬猛實異,處當列上,未見厘革。

    愚謂宜付典法,更詳'處當列上'之文。

    "洙議曰:"夜中測立,緩急易欺,兼用晝漏,于事為允。

    但漏刻賒促,今古不同,《漢書·律曆》,何承天、祖沖之、釭之父子《漏經》,并自關鼓至下鼓,自晡鼓至關鼓,皆十三刻,冬夏四時不異。

    若其日有長短,分在中時前後。

    今用梁末改漏,下鼓之後,分其短長,夏至之日,各十七刻,冬至之日,各十二刻。

    伏承命旨,刻同勒令,檢一日之刻乃同,而四時之用不等,廷尉今牒,以時刻短促,緻罪人不款。

    愚意願去夜測之昧,從晝漏之明,斟酌今古之間,參會二漏之義,舍秋冬之少刻,從夏日之長晷,不問寒暑,并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測,各十七刻。

    比之古漏,則一上多昔四刻,即用今漏,則冬至多五刻。

    雖冬至之時,數刻侵夜,正是少日,于事非疑。

    庶罪人不以漏短而為捍,獄囚無以在夜而緻誣,求之鄙意,竊謂允合。

    "衆議以為宜依範泉前制,高宗曰:"沈長史議得中,宜更博議。

    "左丞宗元饒議曰:"竊尋沈議非頓異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