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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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本月15日的早晨,即傑布遜商業公司發生搶劫的那天早晨,你和科爾賓夫人談過話沒有?” “是的,先生。

    談過。

    ” “你問了她關于她丈夫頭一天晚上的活動嗎?” “等一會兒,”梅森插道,“我反對這種提問,因為縣治安官和科爾賓夫人的任何談話都不可以用來反對被告科爾賓。

    另外,在此情形下妻子是不能作證反對丈夫的。

    因此,她所說的任何話都是對此條規則的間接違反。

    而且,我反對還因為這個問題牽涉到傳聞證據。

    ” 哈斯韋爾法官看起來在沉思,然後說:“我覺得梅森先生似乎是對的。

    ” “這麼說吧,縣治安官先生,”地方檢察官說,“你15日早晨是否從科爾賓夫人那兒拿走一些錢?” “反對,因為這一點無效、無關、也不重要。

    ”梅森說。

     “閣下,”弗拉什爾變得急躁起來,說,“這是我方陳述之關鍵所在。

    我們建議來證明被盜的20美元鈔票中有兩張在科爾賓夫人手裡。

    ” 梅森說:“除非指控能證實紙鈔是科爾賓夫人的丈夫給她的,否則該證據無效。

    ” “情況正是如此,”弗拉什爾說。

    “那些鈔票恰恰是被告給她的。

    ” “你怎麼知道的?”梅森問。

     “她告訴縣治安官的。

    ” “那是傳聞證據。

    ”梅森厲聲說。

     哈斯韋爾法官坐不住了:“看來情形有些特别了。

    你不能把他妻子算作證人,而且我也認為她和縣治安官說的話作為證據無效。

    ” “好的。

    ”弗拉什爾有些孤注一擲了,“在這種情況下,閣下,我們有夫妻共同财産法。

    錢現在在科爾賓夫人手中,既然她是被告的妻子,它就是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它也部分地屬于他。

    ” “嗯,好的,”哈斯韋爾法官說,“我想我可以同意你的說法。

    你呈上那些20美元的鈔票,我将駁回被告方面的反對。

    ” “把那些面值20美元的鈔票拿過來,縣治安官。

    ”弗拉什爾得意洋洋地說。

     鈔票被拿了過來,收為證據。

     “開始提問吧。

    ”弗拉什爾草草地說。

     “對這位證人我沒有問題。

    ”梅森說,“不過我有一些問題要請教伯納爾先生。

    你讓他退出證入席以便呈遞那份銀行的号碼單子,使得我沒有機會對他進行提問。

    ” “對不起,”弗拉什爾說,“請回到證人席,伯納爾先生。

    ” 由于那些20美元的鈔票已被确鑿地收為證據,他的口氣顯得格外彬彬有禮。

     梅森說:“這份作為證據的号碼單子是用艾文霍國民銀行的信箋信封寫的嗎?” “是這樣的,先生。

    ” “它有好幾頁,而且在結尾處還有助理出納的簽名?” “是的,先生。

    ” “每頁都有助理出納的首字母簽名?” “沒錯,先生。

    ” “這就是你所設計的防止公司的薪金遭搶的方案嗎?” “不是防止公司的薪金遭搶,梅森先生,而是幫助我們在發生搶劫的情況下追回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