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回争魯案外交失敗攻梁閣内哄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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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無比較妥當的法子。

    但吳氏兵多将廣,素負戰名,也斷不能不設計敷衍。

    徐氏本人和吳氏本無交誼,調停兩字,也覺為難,想來想去,仍惟求救于曹三。

    曹和奉張原有姻親,而無大惡感,對于吳氏之劍拔弩張,志在挑戰,也覺太過激烈。

    但吳氏為本人愛将,本人以吳氏為靈魂,向來吳氏所作所言,自己從不加以反對。

    又因吳氏反梁,本為魯案,題目極其正大,也未便加以制止,所以輕易不好講話,可是魯案因中代表否認曾受梁閣讓步的訓令,美國的輿論,也非常注意,以為美總統政策之能否成功,全看山東問題的能否解決。

    所以當時華盛頓的空氣,也頗為緊張,因此美國人也有出任調停的。

    英人也希望華會早日結束,加入調停,所以中日代表在二月四日五日六日,接連開了三天會議,方才議定了幾條大綱。

    還算運氣。

    第一條,估定山東鐵路的總價值,依照德國的估價為五千三百四十萬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馬克,分十五年還清。

    第二條,規定在款子未償清之前,須任日人為運輸總管和總會計。

    第三條,規定鐵路财政細則由中、日主管人員在六個月内協定。

    當時簽字的,中國全權代表是王寵惠、顧維鈞、施肇基三人,日代表加藤幣原和植原兩人,美國是國務卿休士和專門委員馬萊、皮爾三人,英國是貝爾福和專門委員林森格、惠生等三人。

    簽字都用英文,全文在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方才簽約,照錄如下: 第一條膠州租地。

    (一)日本以前屬德國膠州租地,交還中國。

    (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員會同清理,移交膠州租地行政及公産等項事宜,并解決一切需乎清理之事。

    在本條約發生效力後,中日委員應立即齊集。

    (三)上述移交及清理應趕速辦理完竣,無論如何,不能遲至本條約發生效力六個月以後。

    (四)日本政府願将膠州租地行政機關之案卷,為移交上及後日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國。

    此項交付在交付膠州灣土地後行之。

     第二條公産。

    (一)日本政府允以膠州租地内一切公産,包括土地建築工程設置等等,無論前屬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内所購得建造者,一律交給中國,惟本條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限。

    (二)移交公産,中國不予任何項賠償,惟(甲)日本官廳所購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擴增者不在此限。

    屬于(甲)(乙)兩項者,中國政府,應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實費,斟酌繼續損耗成數,酌給相當賠費。

    (三)膠州租地内此等公産,其屬于設立日本領事館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

    日人社會所特需之學校寺院墓地等項,亦準日人社會保留之。

    此條詳細事宜,由本條約所規定之中日委員聯合辦理。

     第三條日本軍隊。

    日本軍隊連同駐防膠濟沿路之日本憲兵,應于中國派有兵警接防鐵路時,趕即撤退。

    中國兵警之接防,日軍之撤退,可以分段為之。

    分段撤除日期,應由中日得力官員協訂。

    日軍之全部撤清,應趕于簽訂本條約之三個月内為之,無論如何,不能遲至簽訂本條約之六個月以後。

    青島日守備隊,應于移交膠州租地行政權時,同時撤清。

    萬一不及,至遲亦不能過移交行政權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條海關。

    (一)本條約發生效力後,青島海關即完全成為中國海關之一部分。

    (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訂青島海關臨時合同,本條約發生效力後應即廢止。

     第五條膠濟鐵路。

    日本以膠濟鐵路支路,及一切附屬财産如碼頭貨棧等項,交還中國。

    中國以上述鐵路财産之确實價值,貼還日本。

    德人所留鐵路财産之确實價值,現估定為五千四百萬金馬克,中國于貼還此數而外,并貼還日本管路時期中之重大增修實費,惟須酌除損耗計算。

     上述之碼頭等項産業,除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還時不須貼費。

    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員三人共同組成鐵路委員會按照上所規定,評定鐵路财産價值,并辦理移交此等财産事宜。

    此項移交,應趕速完成之,無論如何,皆當在本條約發生效力之九個月以内。

    中國在此項移交完成時,同時應以貼還日本之國庫證券交給日本。

    此項證券,以此項鐵路财産為擔保,分期十五年清償,但在發行此券滿五年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