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回忍簽約喪權辱國倡改制立會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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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滿足之答複,則帝國政府,将執認為必要之手段。
合并聲明。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
怪他不得。
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号中所說五項,應即脫離,究竟是哪五項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國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
這五項允許脫離,容後協商便了。
”容後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
陸徵祥道:“敝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麼?”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
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
”樂得客氣。
說畢即行。
曹汝霖随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
”日置益稍稍點頭。
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内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于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于聘用顧問之件,關于學校用地之件,關于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于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于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
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系表示原則。
至于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于中國政府關于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
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
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
又第二号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内蒙古事項,中國于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于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
又東部内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拟規定于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該公司關系人,删除關系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日置益遞交此書,也不再置一詞,匆匆去訖。
袁總統即召集要人,連夜會議,未得要領。
越日上午,續議一切,亦不能決定。
至下午二時,又召集國務卿左右丞各部總長,及參政院長黎元洪,并參政熊希齡、趙爾巽、梁士诒、楊度、李盛铎等,開特别會議。
由陸總長先行報告,然後袁總統出席開議。
大衆計無所出,惟陸海軍總長,與參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張拒絕,甯可決裂。
袁總統隻沉着臉,淡淡的答道:“山東、奉天一帶,已遍駐日兵,倘或交涉決裂,他即長驅直入,我将如何對待?實力未充,空談何益?與其戰敗求和,不若目前忍痛,從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鑒麼?”試問甲午之釁,誰實啟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爛稻索。
徐世昌亦接着道:“越能忍恥,才得沼吳,現在隻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返求自強,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
”語雖近是,無如全國上下,未肯卧薪嘗膽奈何?大衆聞言,不敢主戰,随即多數贊成,決定承認。
當由袁總統饬令備文答複,複經再三讨論,方拟定複文,派外交部員施履本,赍交日使察閱。
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項下,添入“日後協商”四字,且言萬不能省。
施履本不能與辯,帶還原書,乃再行改正。
其文雲: 中國政府,為維持遠東和平起見,允除第五項五款,應俟日後另議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項各款,及第五項關于福建交換文書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條件之解釋,即日承諾,俾中日懸案,從此解決,兩國親善,益加鞏固。
中政府爰請日使擇日惠臨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日簽定。
此複。
複文繕就,即于五月九日,由陸總長徵祥,曹次長汝霖,赴日本使館,當面送交。
還要親手送去,真正可憐。
過了一天,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謝。
至十五日,日置益複至外交部迎賓館,開條約會議,無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條件解釋,及各項來往照會,共同訂定,作為中日合約。
到了二十日,兩造文書,統已辦齊,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賓館,彼此簽字。
約中署名,一面是大日本國大皇帝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一面是大中華民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互相比較,榮辱何如?共計正文三份,換文十三件,換文即照會。
小子前已叙錄約文,看官即可複閱,毋庸一一重述了。
應用簡筆。
袁總統恐喪失權利,或緻衆憤,除密電各省将軍巡按使,勸令維持秩序
合并聲明。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
怪他不得。
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号中所說五項,應即脫離,究竟是哪五項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國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
這五項允許脫離,容後協商便了。
”容後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
陸徵祥道:“敝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麼?”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
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
”樂得客氣。
說畢即行。
曹汝霖随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
”日置益稍稍點頭。
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内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于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于聘用顧問之件,關于學校用地之件,關于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于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于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
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系表示原則。
至于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于中國政府關于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
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
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
又第二号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内蒙古事項,中國于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于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
又東部内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拟規定于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該公司關系人,删除關系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日置益遞交此書,也不再置一詞,匆匆去訖。
袁總統即召集要人,連夜會議,未得要領。
越日上午,續議一切,亦不能決定。
至下午二時,又召集國務卿左右丞各部總長,及參政院長黎元洪,并參政熊希齡、趙爾巽、梁士诒、楊度、李盛铎等,開特别會議。
由陸總長先行報告,然後袁總統出席開議。
大衆計無所出,惟陸海軍總長,與參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張拒絕,甯可決裂。
袁總統隻沉着臉,淡淡的答道:“山東、奉天一帶,已遍駐日兵,倘或交涉決裂,他即長驅直入,我将如何對待?實力未充,空談何益?與其戰敗求和,不若目前忍痛,從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鑒麼?”試問甲午之釁,誰實啟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爛稻索。
徐世昌亦接着道:“越能忍恥,才得沼吳,現在隻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返求自強,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
”語雖近是,無如全國上下,未肯卧薪嘗膽奈何?大衆聞言,不敢主戰,随即多數贊成,決定承認。
當由袁總統饬令備文答複,複經再三讨論,方拟定複文,派外交部員施履本,赍交日使察閱。
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項下,添入“日後協商”四字,且言萬不能省。
施履本不能與辯,帶還原書,乃再行改正。
其文雲: 中國政府,為維持遠東和平起見,允除第五項五款,應俟日後另議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項各款,及第五項關于福建交換文書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條件之解釋,即日承諾,俾中日懸案,從此解決,兩國親善,益加鞏固。
中政府爰請日使擇日惠臨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日簽定。
此複。
複文繕就,即于五月九日,由陸總長徵祥,曹次長汝霖,赴日本使館,當面送交。
還要親手送去,真正可憐。
過了一天,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謝。
至十五日,日置益複至外交部迎賓館,開條約會議,無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條件解釋,及各項來往照會,共同訂定,作為中日合約。
到了二十日,兩造文書,統已辦齊,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賓館,彼此簽字。
約中署名,一面是大日本國大皇帝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一面是大中華民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互相比較,榮辱何如?共計正文三份,換文十三件,換文即照會。
小子前已叙錄約文,看官即可複閱,毋庸一一重述了。
應用簡筆。
袁總統恐喪失權利,或緻衆憤,除密電各省将軍巡按使,勸令維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