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回榻前會議忍辱陳詞最後通牒恃威恫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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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關于東部内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内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内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内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

    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拟,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

    (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内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準。

     第三号修正。

    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系人,極為密切,如将來該公司關系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準。

    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将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準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号修正。

    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布,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換文。

    對于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并無異議,應将此權許與日本國。

    (換文第二案)對于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系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将此權不許與他外國。

    換文。

    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準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并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号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問。

    (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内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準。

    (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适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采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

    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于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号,改為本總長言明。

    本總長前請撤銷五号,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

    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

    ”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

    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

    ”仍是誘迫。

    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

    ”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複為要。

    ”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遊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謠言益盛。

    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複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号仍完全拒絕。

    當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

    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複?”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複了。

    ”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将行最後的手段了。

    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别。

    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

    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

    即戰書譯文。

    小子有詩歎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隻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閱。

     ----------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曆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赅,不煩不漏,可為國民前車之鑒。

    且于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态,及日使日置益威吓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上。

    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叙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