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回榻前會議忍辱陳詞最後通牒恃威恫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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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為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
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号問題。
陸徵祥因關系主權,婉詞謝絕。
又越二日,複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号問題。
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雲雲。
日置益終不肯稍讓。
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複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
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辟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
臨行時,且謂:“讨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複政府,候令施行罷了。
”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複氣宇軒昂,乘着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
略寫日使狀态,已覺氣焰逼人。
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
”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
(第二款)改為換文。
彼此互換,因稱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内,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三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準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抛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四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拟,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
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
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
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
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
(第二款)修正。
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
(第三款)仍前。
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将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注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
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
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
但關于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
俟将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于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
(第四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采。
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
(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桦甸縣夾皮溝金礦。
(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
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第二項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将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
(第六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盡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标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
将來中央政府,關于鐵路借款附于外國資本家,以緻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中國對案第七款)關于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
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号問題。
陸徵祥因關系主權,婉詞謝絕。
又越二日,複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号問題。
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雲雲。
日置益終不肯稍讓。
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複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
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辟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
臨行時,且謂:“讨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複政府,候令施行罷了。
”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複氣宇軒昂,乘着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
略寫日使狀态,已覺氣焰逼人。
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
”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
(第二款)改為換文。
彼此互換,因稱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内,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三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準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抛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四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拟,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
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
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
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
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
(第二款)修正。
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
(第三款)仍前。
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将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注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
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
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
但關于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
俟将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于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
(第四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采。
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
(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桦甸縣夾皮溝金礦。
(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
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第二項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将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
(第六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盡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标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
将來中央政府,關于鐵路借款附于外國資本家,以緻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中國對案第七款)關于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