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回榻前會議忍辱陳詞最後通牒恃威恫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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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置益道:“這條不允,那條又不允,教我如何答複政府?且敝國上下,憤激得很,如不達目的,就使勞師費饷,亦所不惜。

    本駐使為全國代表,若事事通融,豈不要受全國唾罵麼?”陸總長到了此時,隻得答應下去。

    日置益方才複座,問及第二三條。

    陸總長道:“南滿洲可添開商埠,貴國人民,可與敝國合辦農懇公司,若欲内地雜居,及土地所有權,是與我主權有礙,貴國政府,向來聲言保全中國領土,此條件似違初意。

    ”日置益道:“我國并不要占你土地,不過令人民營業,較為便利罷了。

    ”明是殖民,何得謂非占我領土?曹次長又應聲道:“如貴國人民,欲雜居内地,須歸敝國管轄,貴國應撤回領事裁判權。

    ”日置益又複搖首。

    陸徵祥道:“且先議下文各條。

    擱過第二條,轉入第四、五、六、七各條。

    第四條的開礦權,除已探勘及開采各區,準可通融,惟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辦理,第五條略加更改,如敝國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債,可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

    第六條南滿洲的顧問,盡先聘用貴國人,東部内蒙古,殊不适用。

    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為全路借款,重訂合同。

    ”日置益聞言,又勃然道:“第二号的要點,實在二、三兩條,餘外尚是枝葉,貴政府不允照辦,敝政府萬難容忍。

    就是這第三号的漢冶萍公司問題,與敝國人民有密切關系,倘貴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議國有,或借第三國為抵制,實與敝國投資家,生出無窮危險,貴國亦須絕對承認此約,方免後慮。

    ”陸徵祥道:“敝國政府,當聲明不充公,不國有,不借用第三國外資,可好麼?”說明第三号第一條。

    日置益道:“第二條應如何解決?”陸徵祥道:“這條是又礙領土權,不便承認。

    ”日置益複道:“第四号第五号呢?”陸徵祥遲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認。

    ”撇去第四、五兩号。

    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貴國太無誠意,看來此事是難了呢。

    ”言畢,即起身别去。

     過了一兩日,聞日政府調集海軍,準備出發,一面借換防為名,增派陸兵至山東、奉天,大有躍躍欲試的形勢。

    袁政府未免心慌,隻得質問增兵理由,再請日置益商議,疊經三次,無非為南滿洲、東内蒙及漢冶萍公司諸條件,雙方仍然未決。

    日置益乘馬馳回,馬忽躍起,竟将日置益掀下地來。

    虧得馬夫将馬帶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傷,由仆役異入使館,卧床呻吟去了。

    人不如馬。

    袁總統聞日使受傷,當遣曹次長汝霖,向日本使署問疾,備極殷勤,日置益總算道謝,并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隻中政府須顧全邦交,毋再固執”等語。

    曹汝霖又道:“貴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後再商。

    ”日置益道:“敝國政府,日望貴國允諾,令我急速辦了,我适患傷足,病不能行,還請貴政府原諒,會議地點,改至敝署方好哩。

    ”曹汝霖道:“且請示總統,再行報命。

    ”于是珍重而别。

     越二日,日置益請參贊小幡為代表,至外交部為非正式會議,且約至日使署續議期間。

    陸總長以為未便,小幡不從,乃訂定三月二十三日,開第十三次會議。

    屆期陸、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館。

    日置益尚高卧未起,兩人忍氣吞聲,不得已至病榻前,與日置益晤商,世人稱為榻前會議,便是此舉。

    可恥!可歎!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令,第一号準示通融,第二号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為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

    内地雜居的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于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審;土地所有權,改為永租。

    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

    ”承情之至。

    陸徵祥再請修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号允諾。

    陸徵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如?”日置益點首示允。

    嗣後複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采礦産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并允雜居置地,惟關系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

    日置益未肯允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