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回又謀世襲内府藏名戀私财外交啟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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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

    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一條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于三日内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

    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

    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咨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匮石室,恭領金匮到會,當衆宣布。

    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于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

    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并未明定限制。

    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為大總統了。

    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

    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匮,将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于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隻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着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将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着,仍歸他連任下去,别人是永世無望了。

    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

    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面。

    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制,抄襲了來。

    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鸷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

    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為總統絕續時,預防争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隻好付諸阙如。

    惟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匮,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

    大約此說近是。

    但袁總統素好秘密,書藏時無人在旁,隻由他一手做成,因此外人無從知曉,不過憑虛推測罷了。

     隔了兩天,複定出國玺條例。

    國玺分作三項,一為中華民國玺,凡遇國家大典禮大政事及國際交換國書等項,應用此玺;二為頒爵襲職,及封贈冊軸等所用,叫作封策之玺;三為給予勳位勳章,及其他榮典文書等所用,叫作榮典之玺。

    此外加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一時不便稱玺,仍然沿稱為印,附入國玺條例中。

    改印為玺,非帝制而何? 光陰似駛,又是民國四年,元旦觐賀等禮儀,且不必說。

    惟袁總統把新頒官制,策令群僚,授徐世昌為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為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并授中卿,獨章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