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回逞陰謀毒死趙智庵改約法進相徐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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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時,受肅政廳之糾彈,及平政院之審理。

     [[第六章司法]] 第四十四條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條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别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四十六條大理院對于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其審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為有妨害安甯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第七章參政院]] 第四十九條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谘詢審議重要政務。

     (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 [[第八章會計]] 第五十條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征收。

    ) 第五十一條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條因特别事件,得于預算内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五十三條為備預算不足,或于預算以外之支出,須于預算内設預備費。

     第五十四條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一)法律上屬于國家之義務者;(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四)海陸軍編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條為國際戰争或戡定内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為緊急财政處分。

    但須于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第五十六條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

    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于立法院,請求承諾。

     第五十八條審計院之編制,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制定憲法程序]] 第五十九條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

    (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為限。

    ) 第六十條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

     第六十一條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于國民會議議決之。

    (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 第六十二條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條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抵觸者,保有其效力。

    ) 第六十五條中華民國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

    第六十七條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八條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于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内閣協理徐世昌。

    擡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

    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

    他與袁總統系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隐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隻說是年衰力绌,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為勸駕,備極殷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

    當下将國務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由國務卿贊襄政務,承大總統命令,監督政事堂事務,國務卿以下,分設左右兩丞,左丞任了楊士琦,右丞任了錢能訓,并設五局法制局,機要局,铨叙局,主計局,印鑄局。

    一所,各置長官,又選入參議八員,與議政事,這明明是置相立輔,惟王建國的意思。

    正是: 濁世複逢新魏武,泥人又見老徐娘。

     國務卿以外,還有各部總長,亦略有更動,容待下回叙明。

     ---------- 應夔丞之被刺,與趙秉鈞之暴亡,雖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趙、應之自取。

    殺人,何事也?與人無雠,而甘受主使,緻人于死,我殺人人亦殺我,人能使我殺人,安知不能使人殺我?相去不過一間,趙秉鈞特未之思耳。

    若廢止舊約法,施行新約法,實是借此過渡,接演帝制。

    徐東海閱世已久,應燭幾先,何苦受袁氏羁縻,甘居肘下耶?我為徐東海語曰:“太不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