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回案情畢現幾達千言宿将暴亡又弱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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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兇手武士英,自從西捕房移交後,未經華官審訊,遽爾身死,這是何故?相傳武士英羁押捕房,自服磷寸,即自來火柴頭。

    因緻毒發身亡,當由程都督應民政長等,派遣西醫,會同檢察廳所派西醫,共計四人,剖驗屍身,确系服毒自盡。

    看官試想!這武士英是聽人主唆,妄想千金,豈肯自己尋死?這服毒的情弊,顯系受人欺騙,或遭人脅迫,不得已緻死呢。

    但是他前押捕房,并未身死,一經移交,便遭毒手,可見中國監獄,不及西捕房的嚴密,徒令西人觀笑,這正是令人可歎了。

    閑文少叙。

     且說程德全、應德闳等,與檢察廳長陳英,連日檢查應犯文件,除無關宋案外,一律檢出,公同蓋印,并拍成影片,當下電請政府,拟組織特别法庭,審訊案犯,當經司法部駁還。

    孫文、黃興等聞得此信,便請程應兩長官,将應犯函件中最關緊要,載入呈文,電陳政府。

    程應不能推辭,即一一列入,電達中央道: 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身故一案,經上海租界會審公堂,暨法租界會審公堂,分别預審暗殺明确,于本月十六十七兩日,先後将兇犯武士英即吳福銘,應桂馨即應夔丞,解交前來,又于十八日由公共租界會審公堂,呈送在應犯家内,由英法總巡等搜獲之兇器,五響手槍一枚,内有槍彈兩個,外槍彈殼兩個,密電本三本,封固函電證據兩包,皮箱一個,另由公共租界捕房總巡,當堂移交在應犯家内搜獲函電之證據五包,并據上海地方檢察廳長陳英,将法捕房在應犯家内搜獲之函電證據一大木箱,手皮包一個,送交彙檢。

     當經分别接收,将兇犯嚴密看管後,又将前于三月二十九日,在電報滬局查閱洪應兩犯最近往來電底,調取校譯,連日由德全、德闳,會同地方檢察廳長陳英等,在駐滬交涉員署内,執行檢查手續。

    德全、德闳,均為地方長官,按照公堂法律,本有執行檢查事務之職權,加以三月二十二日,奉大總統令,自應将此案證據逐細檢查,以期窮究主名,務得确情,所有關系本案緊要各證據,公同蓋印,并拍印照燈,除将一切證據,妥慎保存外,茲特撮要報告。

    查應犯往來電報,多用應川兩密本。

    本年一月十四日,趙總理緻應犯函: “密碼送請檢收,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可也”等語。

     外附密碼一本,上注國務院,應密,民國二年一月十四日字樣。

    應犯于一月二十六日,寄趙總理,應密,徑電,有“國會盲争,真象已得,洪回面詳”等語。

    二月一日,應犯寄趙總理,應密,東電,有“憲法起草,以文字鼓吹,主張兩綱,一除總理外,不投票,一解散國會。

    此外何海鳴、戴天仇等,已另籌對待”等語。

     二月二日,應犯寄程濟世轉趙總理,應密,冬四電,有“孫、黃、黎、宋,運動極烈,民黨忽主宋任總理,已由日本購孫黃宋劣史,警廳供鈔,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用照輯印十萬冊,拟從橫濱發行”等語。

    又查洪述祖來滬,有張紹曾介紹一函,洪應往來案件甚多,緊要各件撮如下:二月一日,洪述祖緻應犯函,有“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乃有價值”等語。

    二月二日,洪緻應犯函,有“緊要文章,已略露一句,說必有激烈舉動,弟須于題前徑密寄老趙,索一數目”等語。

    二月四日,洪緻應犯函,有“冬電到趙處,即交兄手,面呈總統,閱後色頗喜,說弟頗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進行等語,兄又略提款事,渠說将宋騙案及照出之提票式寄來,以為征信。

    弟以後用川密與 兄”等語。

    二月八日,洪緻應犯函,有“宋輩有無覓處,中央對此,似頗注意”等語。

    (輩字又似案字。

    )二十一日,洪緻應犯函,有“宋件到手,即來索款”等語。

    二月二十二日,洪緻應犯函,有“來函已面呈總統總理閱過,以後勿通電國務院,因智趙字智庵。

    已将應密電本交來,恐程君不機密,純令歸兄一手經理。

    請款務要在物件到後,為數不可過三十萬”等語。

    應犯緻洪述祖:“川密,蒸電有八厘公債,在上海指定銀行,交足六六二折,買三百五十萬,請轉呈,當日複”等語。

    三月十三日,應犯緻洪函,有“民立報館名,系國民黨所設。

    記遯初在甯之說詞,讀之即知其近來之勢力及趨向所在矣。

    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等語。

     三月十三日,洪述祖緻應犯:“川密,蒸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