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回袁總統宣布約法唐首輔組織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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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内,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

    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約法頒布,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

    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内閣。

    當下留意選擇,拟将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

    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緻參議院議決。

    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贊成,當即通過,電複袁總統。

    袁即任唐為國務總理。

    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

    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拟易九部為十二部,除外交、内務、财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為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

    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

    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唐紹儀身為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為難。

    他于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

    況提出官制,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為口實,免多怨望,這也是唐總理取巧的方法。

    開手便想取巧,如何辦得美善。

    果然參議院不能通過,隻準分實業為兩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農林,郵電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離。

    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莅參議院,宣布政見,并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同意。

    各議員取單公閱,但見上面開着: 外交總長陸征祥 内務總長趙秉鈞 财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十部總長名單内,隻有蔡長教育與前相同,王寵惠尚是舊閣人物,惟改外交為司法,其餘一律易人。

    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純是袁系人物,當然是老袁授意。

    陸征祥素無黨派,熊希齡屬新組的統一黨,詳見下文。

    宋教仁、陳其美兩人與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會。

    唐紹儀本屬舊官僚派,因思想頗趨文明,前次南下講和,與同盟會中人,頗相融洽,至組織内閣時期,又新加入同盟會,時人遂稱他為同盟會内閣。

    重要位置,俱屬袁系,稱為同盟會内閣,實不副名。

    嗣經參議院投票表決,隻有梁如浩未得同意,餘均多數贊同。

     唐遂退出參議院,即日馳電北達。

    次日,即由袁總統正式任命。

    各部俱已得人,交通總長一缺,尚屬虛位,暫命唐總理兼署。

    唐内閣算完全成立了。

    那時第一次臨時總統孫文,應該踐約辭職,便于四月初一日,親至參議院,行解職禮,自然又有一番宣言。

    小子有詩贊孫中山雲: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非徒踐夙盟。

     細數年來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誠。

     欲知孫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續錄。

     《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憲法之嚆矢,其間雖經袁氏廢棄,然帝制隳,袁氏斃,而約法複活。

    是民國之尚得保存,全賴約法之力,故本書不能不備錄全文,所以存國典也。

    唐紹儀奉袁氏命,組織新内閣,觀其提出閣員名單,如内務,如陸海軍,實握全國樞紐,而皆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為袁氏所輕視,則屬諸同盟會中。

    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謂為袁系内閣也可,謂為同盟會内閣,固不可也。

    老袁一登台,便已隐植勢力,唐氏反為其鷹犬,我為唐氏計,殊不值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