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作家路遙的身後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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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稱,路遙去世後,其所有作品著作權由其妻林達和其女路茗茗繼承,林達與路茗茗達成協議,約定路遙所有作品著作權由路茗茗一人繼承。

    原告路茗茗發現兩被告于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冊,侵犯了其著作權,原告路茗茗認為出版方未經她許可擅自出版該書,構成了對她著作權的侵犯,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收回并銷毀侵權圖書,并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原告路茗茗認為,路遙生前作品的著作權由其本人及其母親林達依法繼承,林達在其未成年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屬于林達個人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願。

    請求法院依法判定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及補充合同、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的關于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無效。

     被告廣州出版社及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則認為,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林達簽訂合同時,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權利由母親林達行使法定代理權,路茗茗對此完全知曉。

    廣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藝出版社經著作權人授權并依法簽訂了相關合同,依法取得《路遙全集》的使用權,其出版行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權及獲酬權,故請求法院駁回路茗茗的訴訟請求。

     路茗茗之母林達表示,其與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合同,僅将自己擁有的權利授予對方,并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

    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擅自與被告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後果應由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部承擔。

     經一中院審理查明:1992年11月,路遙死亡。

    林達及路茗茗作為路遙的妻子和女兒,對路遙遺産享有法定繼承權,二人共同享有路遙作品的著作權及其财産權利。

    1997年6月,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林達授予太白文藝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華文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路遙全集》中文本、中文繁體字本的專有使用權,合同有效期為10年。

    1999年4月6日,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關于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提出的在原稿酬标準千字30元基礎上增加千字10元的要求,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建議。

     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于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約定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并共同擁有該全集的專有出版權。

    2000年9月,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路遙全集》。

     一中院認為:在路茗茗未滿18歲,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林達作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在不損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權處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财産權利。

    林達作為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的共有财産權利人和該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出于對共有财産權益增值的主觀目的,其與太白文藝出版社于1997年6月6日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内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共有财産權利,且該合同的履行在客觀結果上對路茗茗是有利的。

    雖然路茗茗并非該合同所列明的相對方,但其實質上是合同的權益人之一。

    因該出版合同并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太白文藝出版社已對合同相對方主體資質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該合同系簽約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故依法應定為有效合同。

     雖然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于1999年4月6日簽訂《關于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時,路茗茗已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但該合同是《圖書出版合同》的補充合同,雙方簽約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履行《圖書出版合同》,合同内容确系簽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侵害路茗茗的合法權益,且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故亦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關于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表明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可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該意思表示并未侵犯路遙作品著作權中财産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合法權益,其客觀結果對路茗茗是有利的,故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于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亦屬有效。

     因此,一中院認為,路茗茗請求法院确認上述三份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中院作出駁回原告路茗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路茗茗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經過慎重審理,法院認為,對于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如何行使由當事人約定,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阻止其他共有人正當行使著作權。

    一個共有人行使著作權,視同所有共有人行使著作權。

    2006年9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路茗茗的訴訟請求。

    至此,這場備受關注的著作權官司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