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作家路遙的身後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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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之後,朱鴻一直想用一種獨特的方式來紀念路遙,之後,朱鴻産生了出版《路遙全集》的設想,随後朱鴻找到林達和路茗茗,征得林達的同意後,朱鴻和文學評論家李國平一起,經過一年多努力,征得散落在各地的路遙作品及書信,最後編輯完成了《路遙全集》。

    但是,書稿編輯完成之後,出版這套《路遙全集》卻遇到了麻煩,因為市場因素,出版社擔心賠錢,所以出版計劃一拖再拖,甚至到了流産的邊緣。

    1999年年初,廣州出版社的編輯楊斌女士得知這套書的情況後,這位頗有見地和氣魄的編輯立即跟朱鴻進行了接洽,經過兩個出版社的商榷,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達成了共同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

    這份新合同再次确認了稿酬标準為千字40元,協議有效期為10年。

    兩家出版社合作出版《路遙全集》,也得到了林達的書面同意。

    在出版社日期方面,林達特别約定,“同意廣州出版社力争以優質水平在1999年10月31日前出版該全集,确保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

    ” 1999年路茗茗已經年滿18歲,而簽訂出版合同時,出版社隻跟林達簽訂了出版合同。

    這是後來導緻著作權糾紛的主要起因。

     兩上法庭,争取著作權隻為路遙作品有序出版 選定一家國内權威的出版機構,更好地出版路遙作品,成為路茗茗成年之後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在協調了各家出版路遙作品出版社的關系之後,路茗茗開始與出版《路遙全集》的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進行協商。

     由于路遙去世後他的遺産由妻子林達和女兒路茗茗共同繼承,而此時林達女士已經改嫁,路茗茗已經長大成人,為了讓路茗茗更好地行使路遙作品著作權,2003年元旦,林達與路茗茗簽訂了一份《遺産繼承協議書》,雙方就路遙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權的繼承事宜達成協議,由路茗茗全部繼承路遙作品的權利。

     取得父親全部作品著作權之後,路茗茗以完整著作權人的身份,在成年之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益。

     2003年4月13日,在與廣州出版社多次電話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路茗茗給出版《路遙全集》的廣州出版社社長寫了一封信,路茗茗在信中這樣寫道: 我仔細地看了當年貴社和陝西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我母親簽訂的關于出版《路遙全集》的出版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我将合同條款與貴社履約行為進行了比照之後,發現貴社存在一些違約行為。

    因此,我正式向貴社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請你們予以書面答複。

    貴社存在違約事實如下:一是《路遙全集》出版銷售的方式不妥,貴社采取拆賣的方式出售,不符合全集出版的慣例;二是出版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貴社出版時間大大晚于合同規定期限;三是1999年簽訂的3份出版《路遙全集》的相關協議,未經我同意簽字,此時我已經年滿18周歲,應是著作權人全部簽字才生效,故該協議視為無效;四是2002年貴社重印《路遙全集》後,至今未寄出樣書,經多次長途電話與責任編輯聯系,仍無結果。

     收到路茗茗的來信後,《路遙全集》的責任編輯楊斌女士于2003年8月13日給路茗茗作了書面答複: 一是當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及我社簽訂合同的是你母親,你也提及今年初你母親才授權你處理,那麼之前的合同應該是有效的;二是雖然1999年著作權法取消了10年最高期限(專有出版權期限),這說明進一步市場化所有年限均可高低,當時定10年是十分正常的,大部分出版社都這麼做;三是關于報酬40元/千字,這對于二次出版并不低;四是我們第一次印刷的包裝色彩雖然不是十分鮮亮,但是用紙、裝訂都沒有任何質量問題,而且我們已經針對市場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關于出版時間,因為市場風險問題,加上太白文藝出版社交給我們的膠片錯漏之處還很多,我們全部校對兩遍後才付印,另外我個人照顧家庭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開始全集的出版工作,但還是在書市前将其推出,不是在有意拖延;六是樣書已經郵寄;七是你提出的問題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單方取消合同或授權第三方出版,我們必定會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廣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達轉授著作權繼承權的正式授權書,而且要提供公證機關的證明,以便将之後的稿酬支付給合法繼承人路茗茗。

    為此,2003年9月10日,林達和路茗茗簽訂了一份《遺産繼承協議書》。

    但是,路茗茗和廣州出版社因此開始僵持起來。

     在路遙去世12年之後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開始與法院聯系在一起。

     2004年8月24日,路茗茗把廣州出版社、太白文藝出版社和母親林達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這場關于《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權糾紛在一中院開庭審理,路茗茗向兩家出版社索賠經濟損失近20萬元,意欲收回《路遙全集》的出版權。

     路茗茗在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