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堅石詐騙案獨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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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輾轉遼甯、山東、廣東、廣西、海南五省區,逃亡3個多月,他怎麼也想不到,北京警方能在天涯海角找到他。

    當晚,于波及其女友被帶至海南警方提供的場所連夜審訊。

    于波交代,其女友蔡敏是堅石公司的出納,案發後蔡敏随于波一同逃亡。

    堅石公司受害者的集體行動及媒體的廣泛關注使于波感到事态嚴重,逃到海口後他閉門不出,每天抱着《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看。

    于波感到無論如何也難逃罪責,遂為自己設計了徹底消失的計劃。

    于波前往當地整形醫院了解整形手術的情況,準備對自己進行拉皮。

    與此同時,他找人為自己制作了一個名為呂宜柱的假身份證,在當地隐姓埋名。

    警察找到他時,于波正在做第三步,弄一張“死亡證明”。

     2004年4月2日,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及僞造居民身份證兩項罪名批準對于波、蔡敏依法逮捕。

     最令于波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為什麼警察會在海口抓到他。

    返京路上他苦笑着對刑警說,前幾天跟蔡敏一同去了一趟天涯海角,出租車司機說,做生意的人不要去那個地方,那裡表示走到了盡頭。

     老潘哥倆替壞蛋買單,法庭上于波拒不認罪 堅石詐騙案被媒體曝光後,在于波下落不明的前提下,社會和媒體的注意力瞬間集中在潘石屹兄弟身上。

    2003年12月2日,潘石屹及其弟潘石堅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向媒體澄清堅石公司和潘氏兄弟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并出示股權協議轉讓書予以證明。

     潘石屹的律師公開解釋稱,随着轉讓股權協議的簽署及工商登記的完成,潘石堅與堅石公司再無任何瓜葛。

    潘石堅既不承擔這家公司的債權和債務,也不負責執行這家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合同。

    潘石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如果有關機構認定潘石堅對堅石事件負有責任,潘石堅将承擔此責任,涉及賠償方面的問題,潘石屹願意借錢給潘石堅。

    但潘石屹宣稱“絕不給壞蛋買單”。

     但是,在于波歸案之後,為了平息堅石詐騙案給經營房地産的中介帶來的震蕩,潘石屹對外界宣布,雖然曾經說過“不給壞蛋買單”,但鑒于于波已經落網和受害者的實際困難,他将拿出自己的1000萬元“私房錢”,為于波“買單”。

     2004年11月,堅石詐騙案進入理賠階段。

    由市建委下屬的市房屋置換中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理賠辦公室對理賠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是對城八區的受害者逐一預約到現場登記,第二是在算出總理賠金額後将1100萬元按比例發放到受害者手中。

     理賠金除了潘石屹的1000萬元“私房錢”,還有于波被捕後查抄其名下2套房産和部分現金,折合人民币100餘萬元。

    2005年1月14日起,理賠辦公室開始發放賠償金。

     2005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将于波和蔡敏以詐騙罪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檢方起訴于波和蔡敏涉嫌詐騙房主和房客計552人,共421萬餘元。

     2005年3月10日,轟動京城的堅石房地産詐騙案主要嫌疑人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在法庭上,于波并未認可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為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辯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指控兩人犯有合同詐騙罪和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指控的主要事實是:于波、蔡敏夥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11月,在經營堅石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高價租入房屋,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于租入價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的手段,誘騙房主和房客等552人次,分别與堅石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騙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币421萬餘元。

    該款除用于支付公司工作人員高額提成和公司日常費用外,大部分被于波及蔡敏揮霍。

    另外,于波還分别以“周占魁”、“呂宜柱”的名字僞造、變造了居民身份證各1張,并使用了上述兩張居民身份證。

     于波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檢察院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他承認,在公司的經營和運作過程中,他确實存在“高進低出”的情況,但他表示,自己的企業經營理念是“高進低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賠錢,可以通過對房屋進行裝修、購買日常使用的家具和電器等賺取其他利潤;也可以暫時低價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後的升值;或者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養房等。

     于波始終認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是在接手“堅石”時被潘石堅欺騙了。

    于波稱,自己接手“堅石”後才發現,公司的負債額遠多于對方聲稱的60餘萬元,而自己不應該為這一事件負全部責任。

    談到堅石高進低出給客戶造成損失,于波甚至反問:“我接手堅石的時候它已經負債經營了,而且遠遠比我當時了解的負債額大得多,我被騙了你說我該怎麼辦?堅石走到今天,難道它沒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嗎?我一個人能負多大責任?” 法院在經曆兩次開庭,審查了600多位證人證言,閱了90多份案卷後,認定堅石公司詐騙房主、房客共258對、516人次,詐騙金額3799263元。

    同時認定于波以夥同蔡敏等人,在與房主、房客簽訂、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采用“高進低出”、“短付長收”的手段實施詐騙。

     于波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别巨大,其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屬于情節特别嚴重。

    另外,于波還僞造居民身份證兩張,構成僞造居民身份證罪,法院決定數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

    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負責收取所騙錢财、幫助毀滅公司财務賬目等證據,并與于波共同卷款潛逃藏匿,其行為也構成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