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解密農發行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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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主犯。

     庭審過程中,黃俊傑的律師将一份黃俊傑具有伯利茲國籍的證據送上法庭,建議法庭給予黃俊傑“驅逐出境”的處罰。

    檢方懷疑證據的真實性,指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應以戶籍為準。

    黃俊傑表示,他于1992年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了伯利茲國籍。

    他隻在該國住過一個月,也沒有房産,隻是當時将5萬元美金投入股市。

    最後,這個“驅逐出境”的請求沒有被采納。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俊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俊傑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30萬元。

     合謀貪贓的王剛、趙東明 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和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都是于大路揭發出來的。

     根據法院對于大路的審判,于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财會部主任期間,利用主管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攬農發行4.36億元的汽車租賃業務提供幫助。

    2001年3月至11月期間,于大路多次收受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59萬元。

     檢方指控稱,趙東明于2000年5月,假借支付咨詢費的名義,與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副經理王剛共同騙取該公司493萬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趙東明還利用其負責中電租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咨詢費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賄賂112萬元。

    此外,趙東明還于1998年5月至7月,先後将中電租公款3060萬元挪至證券市場進行個人股票交易。

     趙東明承認檢方的指控屬實,但他認為他貪污的款項是于大路主謀,挪用的公款也是和于大路一起炒股。

    趙東明說,中電租和農發行的4.36億元業務是中電租提供運鈔車,農發行每年支付1億元左右的租賃費,實際上中電租根本不能做租賃汽車的業務,所以就把業務轉給有汽車租賃資質的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而中電租就坐拿代理費。

    趙東明說,購置車輛所需款項隻有3億餘元,與租賃費有1億的差價。

    于大路提出這筆租賃業務以後要經财政部審批和審計部門審查,于是他和王剛從中瑞聯拿出493萬元,于大路拿了303萬元,其餘的錢他和王剛分了。

     2000年5月,趙東明與王剛經預謀後,在負責執行瑞聯公司與農發行的汽車租賃業務中,采取假借支付誠奧達公司咨詢費的名義,使用僞造的誠奧達公司《委托付款通知書》等手段,共同騙取瑞聯公司資金493.14萬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間,趙東明在負責中電租公司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過程中,為誠奧達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咨詢費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誠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冰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12萬餘元。

     庭審中,趙東明沒有否認這些犯罪事實,但他強調,這些都是農發行原副行長于大路指使或主謀的,自己系從犯。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東明在貪污罪中,事先有預謀,并私刻公章僞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在其主動交待的挪用3060萬元公款一事中,依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于大路共同參與。

     法院認為,趙東明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

    因其被羁押後,主動交待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且所挪用的款項全部退還,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的數額特别巨大,并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繳,本應予以從重處罰,但鑒于趙東明能夠認罪、悔罪,對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亦可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判處趙東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也接到了法院的判決,王剛因貪污490餘萬元公款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根據法院判決書,2000年8月,王剛與汽車租賃商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老總趙東明預謀,僞造支付咨詢費,非法占有本單位資金493.14萬元,趙東明将其中259萬元送給于大路,王剛則分得贓款63萬餘元。

     無疑,這起重大商業賄賂案件中,蔡國安等多位企業老總通過向農發行關鍵人物行賄,實現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當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學者型高官徐放鳴 2006年11月10日,農發行窩案最終落幕的一刻,其實才是這個案件的最高xdx潮,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被判刑13年,成為農發行窩案“鳴金收兵”的結尾。

    “老徐(徐放鳴)和韓冰(誠奧達公司的負責人)太黑了。

    ”徐放鳴的落馬是于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來的。

     盡管隻是被界定為農發行窩案之一,财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落馬的影響和引起的震蕩,卻遠遠超乎此案,因為徐放鳴是近年來财政部涉案的最高級别官員。

     徐放鳴最初被檢察機關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财政部批準由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汽車給農發行,而中電租是徐放鳴點名推薦的,而且徐放鳴的關系公司為此拿走700多萬元“咨詢費”。

     作為三大政策性銀行之一的農發行,其工資決定、固定資産和設備購置等都要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于大路在供述中稱:“因農發行受财政部金融司徐放鳴管轄,農發行與财政部談追加一部分汽車租賃指标,财政部内定給農發行6個億指标。

    徐司長問我:‘你們汽車租賃商選沒選好?如果沒選好,我可以推薦。

    ’我認為财政部推薦的租賃商比較可靠,而且是徐司長推薦的,我們以後也方便理順關系。

    于是,我就按徐放鳴的推薦選中了中電租和美禾公司。

    ”後來,由于稅收政策的變化,農發行将整筆業務交給中電租的合資子公司瑞聯公司。

    為解決貸款的事情,于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鳴。

     業務結束後,農發行支付了2000萬元的手續費,徐放鳴的關系公司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萬元。

    在檢察機關供述到此處時,于大路不禁憤恨地說道:“老徐和韓冰太黑了。

    ” 經檢察機關查證,1997年徐放鳴擔任财政部金融司領導時,曾負責審批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而農發行方面的負責人正是于大路。

    審批時,徐放鳴首先推薦中電租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随後又将自己熟悉的誠奧達介紹給了中電租,作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

    為此,徐放鳴4次收受誠奧達負責人韓冰給予其的109萬餘元人民币。

     現年47歲的徐放鳴是内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上海财政經濟學院本科畢業後,直接分配進了财政部。

    從一名普通的科員,很快成為财政部綜合司工資處處長。

    在人才濟濟的财政部,徐放鳴表現突出。

    徐放鳴受到賞識主要與其所學專業有關。

    徐放鳴是上海财經學院“文革”後複校初期第一批畢業生,當時全國範圍都面臨金融人才的斷檔現象,所以即使在财政部,徐放鳴這種專業金融類本科生已是相當搶手。

     正是因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現,1998年中央進行機構改革,财政部機構設置作了調整,其中一項就是成立金融司。

    在這次改革中,徐放鳴脫穎而出,由商貿司副司長調任金融司副司長,并在2000年轉任司長,年僅42歲。

     在社交場合,徐放鳴一直非常低調謹慎。

    作為金融系統内的一名重要官員,他很少參加公開的研讨會。

    作為一位身居要職的官員,在領導、同事和合作者眼裡,他“幹練、敏銳、熟悉業務、有一定的理論功底”。

    徐放鳴是公認的學者型官員,出版過大量著作及論文集,諸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農業政策》、《社會保障初論》等。

    同時,他擁有高級經濟師的頭銜,他還擔任着财政部财政科學研究所2005年碩士研究生的導師。

     但無疑的是,徐放鳴擁有巨大的權力。

    财政部内部人士則将金融司的職能概括成: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有監有管有審批”。

     徐放鳴擁有的權力,與其學識一樣令人羨慕,他一直是國内外銀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對象。

    在中國,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種國家銀行、資産經營公司、國有發展銀行及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而徐放鳴所在的部門恰恰代表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意志。

     根據工作分工,财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貨币政策及其與财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産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産的清産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産收益;拟訂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産與财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産和财務監管工作等。

     徐放鳴晉職不久,即趕上農發行開始組建。

    農發行的固定資産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有人曾笑稱,“行長要換輛車,也得徐放鳴批”。

     正是循着于大路提供的線索,圍繞徐放鳴的調查展開了。

    2005年6月24日,徐放鳴因涉嫌受賄被執行刑事拘留。

    7月1日,檢察院簽發并下達了對徐放鳴的批捕令。

     按慣例,徐放鳴這類幹部會經過“雙規”程序,但徐放鳴由北京市檢察機關直接采取強制手段。

    此後,經反貪部門的偵查,又經兩次退偵,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檢方終于在逮捕徐放鳴一年多後,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财政部商貿金融司副司長、國債金融司副司長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誠奧達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并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韓冰分4次給予的20萬元人民币,10.8萬美元的賄賂,折合後總計人民币109萬餘元。

    1999年至2000年,徐放鳴還收受他人賄賂12.8萬美元,折合人民币105萬餘元。

     2006年9月15日,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