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解密農發行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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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的解釋全部是事實,希望法庭可以對他從輕處罰。
于大路在法庭上稱,自己在收第一筆錢時心裡也激烈鬥争過,但最後還是将錢掖進了腰包。
他僥幸地認為:“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但是,于大路在被捕後卻連續供出了黃俊傑、徐放鳴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于大路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情節嚴重。
但鑒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羁押後,能夠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時還能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并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因此,法院判決:于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關于于大路的犯罪軌迹,請參閱本文附錄中于大路在看守所裡寫下的忏悔書。
斂财有術蔡國安 在農發行窩案背後暴露出的是至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
在這起窩案中實施“糖彈”戰術的蔡國安,是一個極為關鍵的人物。
蔡國安,美禾公司董事長,湖南益陽人,40歲,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後分配至空軍第六飛行學院工作,後轉業到亞運會組委會辦公室。
蔡國安的一個人生轉折點發生在1991年4月,當時他調至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
因為胡楚壽和蔡國安是湖南老鄉,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蔡國安與當時擔任該行農業信貸部主任的胡楚壽,保持相當密切的關系。
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
胡楚壽出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分管資金計劃工作。
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立,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經理。
自此10餘年間,蔡國安的個人前程與胡楚壽維持着特殊的關系。
1994年10月,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郭某。
最早的四家股東中,中國農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出資36%,北京四創高技術開發公司等四家股東分别出資16%。
這些資金來源顯示出美禾與農業銀行的特殊關系。
公司成立後,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總經理。
巧合的是,農發行于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個月。
農發行的業務本是從農行中分離而出的,創辦初期,農發行的人員包括領導層大多曾在農行總行任職,包括後來的農發行第一副行長胡楚壽。
美禾公司一成立,便與農發行有不解之緣。
後來根據監察部的調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國安利用增資擴股與上級公司脫鈎之機将巨額國有資産據為己有。
工商資料顯示,美禾公司曆史上曾有兩次增資。
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規模股權轉讓使美禾公司變成了一家徹底的私營公司。
其他4家股東将股份讓到蔡國安名下,蔡國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約60%的股權。
到此為止,美禾公司創辦時的幾大國有股東已經與該公司沒有任何股權聯系。
美禾與農發行的關系是本案的焦點,随着案件的審結,真相趨于明朗。
農發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固定資産除去辦公大樓,最重要的當數存儲、處理銀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機和金融部門獨有的電子安保監控設備。
銀行大型主機售價動辄達數百萬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機和相應的存儲設備,還需要多台售價不菲的中型機和小型機。
這裡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農發行成立初期,國務院高層領導對農發行提出的“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
而多種大型設備,也采取租賃使用的辦法。
銀行的租賃高達數億元的設備,年租金将相當豐厚。
以美禾公司的規模,根本無力購置價值達9.2億元的固定資産。
事實上,正是農發行貸款給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貸款購進設備後再轉租給農發行。
美禾公司的資金,不論是用于購買電子設備還是投入股市,來源都指向農發行。
蔡國安在農發行腐敗窩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農發行有一筆兩億元的租賃業務,便通過農發行原副行長胡楚壽拿到這筆業務,并給了胡楚壽500萬元賄賂。
後來,在另一筆3億元的租賃業務中,他又給了農發行原副行長于大路400萬元賄賂。
可以說,胡楚壽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彈”打中的。
根據檢察機關查證,1996年至1999年期間,蔡國安利用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構業務支出騙取公司資金并使用虛假發票平賬及侵吞公司賬外資金等手段,先後将公司3000萬元非法占有。
在美禾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及其部分股東轉讓股權時,蔡國安把這3000萬元用于對該公司的投資及購買該公司股東轉讓的股權,非法取得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美禾公司約60%的股份。
蔡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别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如果蔡國安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3000多萬元足以判處其死刑。
但在案件審理期間,蔡國安的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以調取證據。
恢複審理後,他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機關、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澱區各類企業保留全民身份人員調出審批表,以證明蔡國安在1998年就辭去公職,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這些證據後來被法庭采納,從而使蔡國安占有的3000多萬元巨額款項隻能以職務侵占罪來處罰。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兩罪并罰判處蔡國安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70萬元。
判決書中稱,蔡國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間,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美禾公司343萬元,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他還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間,侵吞美禾公司3000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對其兩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黃俊傑 2005年11月14日,農發行窩案中的另一位關鍵人物黃俊傑,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隻有初中文化的黃俊傑41歲,是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根據黃俊傑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銷産品時和于大路認識的,于大路其時在中國農業銀行工作。
1999年,黃俊傑得知農發行有3億元的設備租賃業務,能獲得5%利潤,于是向已調到農發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攬該業務,于大路同意給他一半業務。
于是,黃俊傑所在公司就開始進行市場調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報告送到了農發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卻說把業務全交給了美禾公司,費了勁又沒拿到業務,黃俊傑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過于大路出面協調,分給他一半業務,或者給三分之二的利潤。
其後黃俊傑與時任農發行财務會計部主任于大路共謀,利用于大路負責設備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獨自承擔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為競争對手支付補償費為名,向承攬該項業務的美禾公司索要“補償費”人民币400萬元。
黃俊傑為了隐瞞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該款的事實,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采取與美禾公司簽訂虛假委托服務合同、僞造委托付款書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萬元。
但在法庭受審時,黃俊傑在關鍵問題上翻供,否認自己與于大路共謀索賄400萬元。
他在法庭上說,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準了農發行3億元的租賃業務,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攬這項業務。
而美禾公司的老總蔡國安找到了農發行副行長胡楚壽。
黃俊傑說,美禾公司正面臨上市,需要積累業績,所以蔡國安拿出一半利潤,作為競争對手退出的補償。
根據于大路和蔡國安的口供,檢方指出黃俊傑教唆于大路,憑借職務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萬元。
根據于大路的交代,當時胡楚壽已決定讓美禾公司全攬業務,黃俊傑看着眼紅,便讓他和蔡國安談判。
于大路深知,憑借自己的權力,可以讓蔡國安讓出一半業務或一半利潤。
蔡國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錢出來,是不可能順利簽約的”,所以蔡國安最終決定犧牲一些利益。
檢方指出,黃俊傑利用親屬劉某,找來蓋有恒明達公司公章的紙張等,讓劉某與美禾公司簽訂委托維修服務合同。
蔡國安交代,合同是虛簽的,“隻是為了給400萬元一個合法的名頭”。
檢方稱,蔡國安按照農發行的付款進程,分期将400萬元全部付清,而恒明達公司沒有提供過任何維修服務,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賄”。
“恒明達公司是我買的,和亞捷公司沒什麼不同。
”黃俊傑在法庭上狡辯說,亞捷公司至今還在為美禾公司提供維修服務,并出具維修服務記錄單證明。
對此,檢方指出,記錄單是亞捷公司的單方面記錄,且維修時間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後,“不符合商業常理”。
無可奈何之下,黃俊傑辯稱,他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與國家工作人員于大路合謀,根本就不構成受賄罪。
他一口咬定400萬元是蔡國安給他的合理補償。
檢方指出,根據于大路的口供,當初是黃俊傑提議他去與蔡國安談的,由于黃俊傑答應分給于大路所得錢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說客。
檢方說,審計署查賬時,于大路曾讓黃俊傑退錢,說明于大路很清楚這400萬元的性質,黃俊傑是因“過于自信”,認為合同簽得天衣無縫才沒有退錢。
黃俊傑是索賄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憑借特殊身份和職權索賄,并僞造收款指令接受贓款,屬
于大路在法庭上稱,自己在收第一筆錢時心裡也激烈鬥争過,但最後還是将錢掖進了腰包。
他僥幸地認為:“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但是,于大路在被捕後卻連續供出了黃俊傑、徐放鳴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于大路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情節嚴重。
但鑒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羁押後,能夠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時還能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并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因此,法院判決:于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關于于大路的犯罪軌迹,請參閱本文附錄中于大路在看守所裡寫下的忏悔書。
斂财有術蔡國安 在農發行窩案背後暴露出的是至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
在這起窩案中實施“糖彈”戰術的蔡國安,是一個極為關鍵的人物。
蔡國安,美禾公司董事長,湖南益陽人,40歲,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後分配至空軍第六飛行學院工作,後轉業到亞運會組委會辦公室。
蔡國安的一個人生轉折點發生在1991年4月,當時他調至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
因為胡楚壽和蔡國安是湖南老鄉,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蔡國安與當時擔任該行農業信貸部主任的胡楚壽,保持相當密切的關系。
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
胡楚壽出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分管資金計劃工作。
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立,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經理。
自此10餘年間,蔡國安的個人前程與胡楚壽維持着特殊的關系。
1994年10月,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郭某。
最早的四家股東中,中國農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出資36%,北京四創高技術開發公司等四家股東分别出資16%。
這些資金來源顯示出美禾與農業銀行的特殊關系。
公司成立後,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總經理。
巧合的是,農發行于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個月。
農發行的業務本是從農行中分離而出的,創辦初期,農發行的人員包括領導層大多曾在農行總行任職,包括後來的農發行第一副行長胡楚壽。
美禾公司一成立,便與農發行有不解之緣。
後來根據監察部的調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國安利用增資擴股與上級公司脫鈎之機将巨額國有資産據為己有。
工商資料顯示,美禾公司曆史上曾有兩次增資。
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規模股權轉讓使美禾公司變成了一家徹底的私營公司。
其他4家股東将股份讓到蔡國安名下,蔡國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約60%的股權。
到此為止,美禾公司創辦時的幾大國有股東已經與該公司沒有任何股權聯系。
美禾與農發行的關系是本案的焦點,随着案件的審結,真相趨于明朗。
農發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固定資産除去辦公大樓,最重要的當數存儲、處理銀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機和金融部門獨有的電子安保監控設備。
銀行大型主機售價動辄達數百萬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機和相應的存儲設備,還需要多台售價不菲的中型機和小型機。
這裡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農發行成立初期,國務院高層領導對農發行提出的“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
而多種大型設備,也采取租賃使用的辦法。
銀行的租賃高達數億元的設備,年租金将相當豐厚。
以美禾公司的規模,根本無力購置價值達9.2億元的固定資産。
事實上,正是農發行貸款給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貸款購進設備後再轉租給農發行。
美禾公司的資金,不論是用于購買電子設備還是投入股市,來源都指向農發行。
蔡國安在農發行腐敗窩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農發行有一筆兩億元的租賃業務,便通過農發行原副行長胡楚壽拿到這筆業務,并給了胡楚壽500萬元賄賂。
後來,在另一筆3億元的租賃業務中,他又給了農發行原副行長于大路400萬元賄賂。
可以說,胡楚壽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彈”打中的。
根據檢察機關查證,1996年至1999年期間,蔡國安利用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構業務支出騙取公司資金并使用虛假發票平賬及侵吞公司賬外資金等手段,先後将公司3000萬元非法占有。
在美禾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及其部分股東轉讓股權時,蔡國安把這3000萬元用于對該公司的投資及購買該公司股東轉讓的股權,非法取得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美禾公司約60%的股份。
蔡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别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如果蔡國安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3000多萬元足以判處其死刑。
但在案件審理期間,蔡國安的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以調取證據。
恢複審理後,他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機關、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澱區各類企業保留全民身份人員調出審批表,以證明蔡國安在1998年就辭去公職,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這些證據後來被法庭采納,從而使蔡國安占有的3000多萬元巨額款項隻能以職務侵占罪來處罰。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兩罪并罰判處蔡國安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70萬元。
判決書中稱,蔡國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間,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美禾公司343萬元,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他還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間,侵吞美禾公司3000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對其兩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黃俊傑 2005年11月14日,農發行窩案中的另一位關鍵人物黃俊傑,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隻有初中文化的黃俊傑41歲,是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根據黃俊傑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銷産品時和于大路認識的,于大路其時在中國農業銀行工作。
1999年,黃俊傑得知農發行有3億元的設備租賃業務,能獲得5%利潤,于是向已調到農發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攬該業務,于大路同意給他一半業務。
于是,黃俊傑所在公司就開始進行市場調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報告送到了農發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卻說把業務全交給了美禾公司,費了勁又沒拿到業務,黃俊傑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過于大路出面協調,分給他一半業務,或者給三分之二的利潤。
其後黃俊傑與時任農發行财務會計部主任于大路共謀,利用于大路負責設備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獨自承擔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為競争對手支付補償費為名,向承攬該項業務的美禾公司索要“補償費”人民币400萬元。
黃俊傑為了隐瞞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該款的事實,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采取與美禾公司簽訂虛假委托服務合同、僞造委托付款書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萬元。
但在法庭受審時,黃俊傑在關鍵問題上翻供,否認自己與于大路共謀索賄400萬元。
他在法庭上說,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準了農發行3億元的租賃業務,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攬這項業務。
而美禾公司的老總蔡國安找到了農發行副行長胡楚壽。
黃俊傑說,美禾公司正面臨上市,需要積累業績,所以蔡國安拿出一半利潤,作為競争對手退出的補償。
根據于大路和蔡國安的口供,檢方指出黃俊傑教唆于大路,憑借職務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萬元。
根據于大路的交代,當時胡楚壽已決定讓美禾公司全攬業務,黃俊傑看着眼紅,便讓他和蔡國安談判。
于大路深知,憑借自己的權力,可以讓蔡國安讓出一半業務或一半利潤。
蔡國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錢出來,是不可能順利簽約的”,所以蔡國安最終決定犧牲一些利益。
檢方指出,黃俊傑利用親屬劉某,找來蓋有恒明達公司公章的紙張等,讓劉某與美禾公司簽訂委托維修服務合同。
蔡國安交代,合同是虛簽的,“隻是為了給400萬元一個合法的名頭”。
檢方稱,蔡國安按照農發行的付款進程,分期将400萬元全部付清,而恒明達公司沒有提供過任何維修服務,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賄”。
“恒明達公司是我買的,和亞捷公司沒什麼不同。
”黃俊傑在法庭上狡辯說,亞捷公司至今還在為美禾公司提供維修服務,并出具維修服務記錄單證明。
對此,檢方指出,記錄單是亞捷公司的單方面記錄,且維修時間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後,“不符合商業常理”。
無可奈何之下,黃俊傑辯稱,他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與國家工作人員于大路合謀,根本就不構成受賄罪。
他一口咬定400萬元是蔡國安給他的合理補償。
檢方指出,根據于大路的口供,當初是黃俊傑提議他去與蔡國安談的,由于黃俊傑答應分給于大路所得錢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說客。
檢方說,審計署查賬時,于大路曾讓黃俊傑退錢,說明于大路很清楚這400萬元的性質,黃俊傑是因“過于自信”,認為合同簽得天衣無縫才沒有退錢。
黃俊傑是索賄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憑借特殊身份和職權索賄,并僞造收款指令接受贓款,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