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別破小乘──正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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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論文】
一?二八一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
此爲所依,生眼等識。
【疏翼】 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中,第叁發識有別。
【述記?卷七】 然雖同[95]識變,作用有別。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
此爲依故,生眼等識。
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
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96]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爲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97]。
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爲五根。
或以五塵種子[98]名根。
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子[99]名爲五根。
《對法》第一雲︰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100]」。
又《瑜伽?決擇分》等[101],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爲眼根等[102]。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103]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爲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爲現行色根。
若唯說現行爲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104]。
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
以大所造,說淨色故。
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爲功能,實唯現色。
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
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
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體。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
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
唯現行者,無別師說。
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
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爲根。
根既然,境亦爾。
且助陳那言業種亦是根體。
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叁,破所緣緣。
【論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
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中,答文有叁,此爲第叁別破外處不成。
即破所緣緣。
【述記?卷七】 下、破所緣緣。
大文有叁︰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
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107]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
然心外[108]所緣緣,決定非有。
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
即總非十八部。
然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
故《宗輪》[109]雲︰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
[110]至第二卷當知[111]。
以上總文,下重牒計[112]。
【疏翼】 重牒所計文分爲二中,第一總非文訖。
【論文】 一?二八叁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疏翼】 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中,第二重牒彼計。
【述記?卷七】 謂[113]色、心等,能爲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
此即總牒[114],共許所緣[115]緣義。
下欲[116]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緣法,法必有體。
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
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
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爲能慮托故。
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117]。
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
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
如第二卷末[118],及《觀所緣論》[119],不能煩引。
如色爲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120]。
【疏翼】 以上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義訖。
【論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疏翼】 第叁別破外處不成中,第二正破執。
【述記?卷七】 下正破執。
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叁、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
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識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爲「緣」。
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
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雲︰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 「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
對立量雲︰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
但能生眼識故;因也。
如現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
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
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
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
彼並非眼識所緣緣[122],故今非也。
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爲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爲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爲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
此破親所緣緣。
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爲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
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爲疏所緣緣,即是第八爲質,餘識托之而變[126]。
《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127]。
《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128]。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
-------------------------------------------------------------------------------- [1]「薩婆多」,梵文爲「sarvastivadin」。
[2]「經量部」,梵文爲「sajkrantivadin」。
[3]「正量部」,梵文爲「sajitiya」。
[4]「大衆」,梵文爲「mahasajghika」。
[5]「一說」,梵文爲「ekavyavaharika」。
[6]「說出世」,梵文爲「lokottaravadin」。
[7]「雞胤」,梵文爲「kukkutika」。
[8]「上座」,梵文爲「sthaviravadin」。
[9]「化地」,梵文爲「mahiwasaka」。
[10]「飲光」,梵文爲「kawyapiya」。
[11]「法藏」,梵文爲「dharmaguptaka」。
[12]智周《演秘》雲︰ 問︰「對」爲何義?答︰謂礙也。
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
叁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13]《俱舍論光記》卷六雲︰ 謂心、心所爲自所緣之所拘礙,故名所緣有對。
[14]《俱舍論》卷二並雲︰ 或石礙石,或二相礙。
[15]《俱舍論》卷二次引《施設論》卷下文雲︰ 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于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梵文作「piwaca」。
《俱舍論光記》卷六雲「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名」。
室獸摩羅(梵文作「wiwumara」),《俱舍論光記》卷六雲「室獸摩羅,傍身類也。
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鳄魚﹞,及捕魚人、蝦蟆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
有眼于夜有礙非晝,如蝙蝠鸺鹠等眼;有眼于晝有礙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幹、馬、豹、豺狼、貓、狸等;有俱非礙,謂除前相。
此等名爲境界有對。
《光記》更解雲︰ 諸有境法,爲色等境之所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了義燈》卷五雲︰ 根但能照,而不能緣,行相便淺。
[16]「爲」字,餘本多作「有」。
[17]「等」,取《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俱舍論》卷二又雲︰ 雲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于餘此不轉故。
或複礙者,是和會義。
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
《俱舍光記》解雲︰
此爲所依,生眼等識。
【疏翼】 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中,第叁發識有別。
【述記?卷七】 然雖同[95]識變,作用有別。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
此爲依故,生眼等識。
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
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96]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爲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97]。
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爲五根。
或以五塵種子[98]名根。
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子[99]名爲五根。
《對法》第一雲︰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100]」。
又《瑜伽?決擇分》等[101],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爲眼根等[102]。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103]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爲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爲現行色根。
若唯說現行爲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104]。
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
以大所造,說淨色故。
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爲功能,實唯現色。
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
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
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體。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
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
唯現行者,無別師說。
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
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爲根。
根既然,境亦爾。
且助陳那言業種亦是根體。
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叁,破所緣緣。
【論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
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中,答文有叁,此爲第叁別破外處不成。
即破所緣緣。
【述記?卷七】 下、破所緣緣。
大文有叁︰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
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107]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
然心外[108]所緣緣,決定非有。
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
即總非十八部。
然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
故《宗輪》[109]雲︰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
[110]至第二卷當知[111]。
以上總文,下重牒計[112]。
【疏翼】 重牒所計文分爲二中,第一總非文訖。
【論文】 一?二八叁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疏翼】 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中,第二重牒彼計。
【述記?卷七】 謂[113]色、心等,能爲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
此即總牒[114],共許所緣[115]緣義。
下欲[116]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緣法,法必有體。
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
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
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爲能慮托故。
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117]。
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
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
如第二卷末[118],及《觀所緣論》[119],不能煩引。
如色爲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120]。
【疏翼】 以上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義訖。
【論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疏翼】 第叁別破外處不成中,第二正破執。
【述記?卷七】 下正破執。
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叁、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
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識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爲「緣」。
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
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雲︰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 「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
對立量雲︰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
但能生眼識故;因也。
如現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
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
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
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
彼並非眼識所緣緣[122],故今非也。
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爲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爲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爲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
此破親所緣緣。
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爲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
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爲疏所緣緣,即是第八爲質,餘識托之而變[126]。
《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127]。
《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128]。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
-------------------------------------------------------------------------------- [1]「薩婆多」,梵文爲「sarvastivadin」。
[2]「經量部」,梵文爲「sajkrantivadin」。
[3]「正量部」,梵文爲「sajitiya」。
[4]「大衆」,梵文爲「mahasajghika」。
[5]「一說」,梵文爲「ekavyavaharika」。
[6]「說出世」,梵文爲「lokottaravadin」。
[7]「雞胤」,梵文爲「kukkutika」。
[8]「上座」,梵文爲「sthaviravadin」。
[9]「化地」,梵文爲「mahiwasaka」。
[10]「飲光」,梵文爲「kawyapiya」。
[11]「法藏」,梵文爲「dharmaguptaka」。
[12]智周《演秘》雲︰ 問︰「對」爲何義?答︰謂礙也。
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
叁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13]《俱舍論光記》卷六雲︰ 謂心、心所爲自所緣之所拘礙,故名所緣有對。
[14]《俱舍論》卷二並雲︰ 或石礙石,或二相礙。
[15]《俱舍論》卷二次引《施設論》卷下文雲︰ 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于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梵文作「piwaca」。
《俱舍論光記》卷六雲「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名」。
室獸摩羅(梵文作「wiwumara」),《俱舍論光記》卷六雲「室獸摩羅,傍身類也。
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鳄魚﹞,及捕魚人、蝦蟆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
有眼于夜有礙非晝,如蝙蝠鸺鹠等眼;有眼于晝有礙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幹、馬、豹、豺狼、貓、狸等;有俱非礙,謂除前相。
此等名爲境界有對。
《光記》更解雲︰ 諸有境法,爲色等境之所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了義燈》卷五雲︰ 根但能照,而不能緣,行相便淺。
[16]「爲」字,餘本多作「有」。
[17]「等」,取《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俱舍論》卷二又雲︰ 雲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于餘此不轉故。
或複礙者,是和會義。
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
《俱舍光記》解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