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別破小乘──正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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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38]。
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
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爲非色,非謂極微。
【疏翼】 第叁難訖。
【論文】 一?二七一 或相涉入,應不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難中第四難。
【述記?卷七】 此第四[39]、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
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爲一體,便不成粗。
《二十頌》[40]雲︰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41]初半是前,後半是此。
【疏翼】 第四難訖。
【論文】 一?二七二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疏翼】 五難中第五難。
文分爲叁︰一、難無障隔。
二、難非障礙有對。
叁、難能成非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
汝有對粗色應無障隔。
即極微故。
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粗色應亦無方分。
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
爲量同前。
《二十頌》[42]雲「無,應影障[43]無」,此「障無」[44]也。
【論文】 一?二七叁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疏翼】 第五難中、第二難非障礙有對。
【述記?卷七】 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
量雲︰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
無障隔故。
如心、心所。
【論文】 一?二七四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爲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疏翼】 第五難中、難能成非實。
【述記?卷七】 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
可分析故,定非實有。
《二十頌》雲「聚不異,無二[45]」。
【疏翼】 以上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第二別破有礙、無礙、有方分、無方分訖。
【論文】 一?二七五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疏翼】 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七】 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46]。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文】 一?二七六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疏翼】 先破小乘諸部有對不成中,第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
于[47]中有二︰一、問,二、答。
此問也[48]。
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論文】 一?二七七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疏翼】 第二、答小乘問。
于中有叁:初、申正義中又有二︰一、顯識變,二、解識變。
此即初也。
【述記?卷七】 下、答有叁︰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叁、別破外處不成。
即申正義[49]。
此中「雖」言,義兼得失。
色義許[50]同,意顯識變[51],不同他色。
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52]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文】 一?二七八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爲所、依緣。
【疏翼】 答文初申正義中,第二解識變。
【述記?卷七】 此、解識變。
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53],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境。
眼[54]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
雖親不得,要托彼生。
實于本識[55]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
即以彼[56]五根爲所依,以彼[57]及此[58]二種五塵爲所緣。
五識若不托第八所變[59],便無所緣。
所緣之中,有親疏故。
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文】 一?二七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疏翼】 答文有叁中,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
文分爲叁︰一、眼等功能比知有,二、但內識所變,叁、發識有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別破五根。
色等五塵,世間共信[60],現量所得。
眼等五根,非現量得。
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
餘散心中,無現量得。
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
此非[61]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
如來、小乘計亦爲現量得,非世共許[62],故不爲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63]別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
如觀生牙[64]用,比知種[65]體是有[66]。
《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
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
由此,說根唯是種子。
《二十頌》[67]雲︰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緣論》不言觀色,言功能故[68]。
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衆[69]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爲體,眼不見色,乃至[70]身不覺觸[71]。
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
肉團不淨,故不見色。
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其因緣造根塵等[72],大唯身觸。
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73]。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
本于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雲︰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
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爲五根體[74]。
經部:五[75]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76]。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77]。
順世外道:計即是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
堅、濕、暖、動,德句所攝。
眼唯得叁,但除風大。
身根得四,亦得堅等。
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
此五是我所受用物。
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78]不能自起,必待五大。
待五大[79]故,從五唯複[80]生五大。
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
是能受用具故。
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
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
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
或說唯地造。
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爲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爲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81]。
二解雲︰根即種子。
名功能故,名種子故。
引教[82]如前。
于中叁說,至下[83]當知[84]。
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叁解雲︰五根據實,皆通現種。
然論多據現色、名根[85]。
此中造義[86]諸門分別,如《對法疏[87]》。
【論文】 一?二八○ 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疏翼】 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中,第二但內識所變。
【述記?卷七】 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
雖緣積聚,仍體實有。
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
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爲假。
若在蘊門,五塵體實。
故五塵體,總通假實。
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88]。
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
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
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89]。
有[90]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爲五塵,然有假實。
如色中二十五種[91],四顯色實,餘色皆假。
響聲假,餘聲實。
觸中,所造假,四大實。
不見香、味、通假之言[92]。
心外[93]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色,但是內識之所變。
《觀所緣論》雲︰內色,如外現,爲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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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38]。
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
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爲非色,非謂極微。
【疏翼】 第叁難訖。
【論文】 一?二七一 或相涉入,應不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難中第四難。
【述記?卷七】 此第四[39]、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
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爲一體,便不成粗。
《二十頌》[40]雲︰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41]初半是前,後半是此。
【疏翼】 第四難訖。
【論文】 一?二七二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疏翼】 五難中第五難。
文分爲叁︰一、難無障隔。
二、難非障礙有對。
叁、難能成非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
汝有對粗色應無障隔。
即極微故。
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粗色應亦無方分。
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
爲量同前。
《二十頌》[42]雲「無,應影障[43]無」,此「障無」[44]也。
【論文】 一?二七叁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疏翼】 第五難中、第二難非障礙有對。
【述記?卷七】 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
量雲︰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
無障隔故。
如心、心所。
【論文】 一?二七四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爲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疏翼】 第五難中、難能成非實。
【述記?卷七】 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
可分析故,定非實有。
《二十頌》雲「聚不異,無二[45]」。
【疏翼】 以上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第二別破有礙、無礙、有方分、無方分訖。
【論文】 一?二七五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疏翼】 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七】 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46]。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文】 一?二七六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疏翼】 先破小乘諸部有對不成中,第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
于[47]中有二︰一、問,二、答。
此問也[48]。
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論文】 一?二七七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疏翼】 第二、答小乘問。
于中有叁:初、申正義中又有二︰一、顯識變,二、解識變。
此即初也。
【述記?卷七】 下、答有叁︰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叁、別破外處不成。
即申正義[49]。
此中「雖」言,義兼得失。
色義許[50]同,意顯識變[51],不同他色。
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52]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文】 一?二七八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爲所、依緣。
【疏翼】 答文初申正義中,第二解識變。
【述記?卷七】 此、解識變。
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53],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境。
眼[54]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
雖親不得,要托彼生。
實于本識[55]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
即以彼[56]五根爲所依,以彼[57]及此[58]二種五塵爲所緣。
五識若不托第八所變[59],便無所緣。
所緣之中,有親疏故。
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文】 一?二七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疏翼】 答文有叁中,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
文分爲叁︰一、眼等功能比知有,二、但內識所變,叁、發識有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別破五根。
色等五塵,世間共信[60],現量所得。
眼等五根,非現量得。
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
餘散心中,無現量得。
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
此非[61]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
如來、小乘計亦爲現量得,非世共許[62],故不爲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63]別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
如觀生牙[64]用,比知種[65]體是有[66]。
《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
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
由此,說根唯是種子。
《二十頌》[67]雲︰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緣論》不言觀色,言功能故[68]。
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衆[69]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爲體,眼不見色,乃至[70]身不覺觸[71]。
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
肉團不淨,故不見色。
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其因緣造根塵等[72],大唯身觸。
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73]。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
本于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雲︰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
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爲五根體[74]。
經部:五[75]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76]。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77]。
順世外道:計即是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
堅、濕、暖、動,德句所攝。
眼唯得叁,但除風大。
身根得四,亦得堅等。
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
此五是我所受用物。
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78]不能自起,必待五大。
待五大[79]故,從五唯複[80]生五大。
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
是能受用具故。
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
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
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
或說唯地造。
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爲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爲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81]。
二解雲︰根即種子。
名功能故,名種子故。
引教[82]如前。
于中叁說,至下[83]當知[84]。
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叁解雲︰五根據實,皆通現種。
然論多據現色、名根[85]。
此中造義[86]諸門分別,如《對法疏[87]》。
【論文】 一?二八○ 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疏翼】 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中,第二但內識所變。
【述記?卷七】 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
雖緣積聚,仍體實有。
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
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爲假。
若在蘊門,五塵體實。
故五塵體,總通假實。
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88]。
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
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
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89]。
有[90]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爲五塵,然有假實。
如色中二十五種[91],四顯色實,餘色皆假。
響聲假,餘聲實。
觸中,所造假,四大實。
不見香、味、通假之言[92]。
心外[93]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色,但是內識之所變。
《觀所緣論》雲︰內色,如外現,爲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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