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最後的決戰 二、嚴重分岐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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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國政府的态度頑劣,談判未能按中國和朝鮮的願望進行,戰争拖過了1951年。

    談判代表們糾纏在幾個分歧嚴重的條款中,試探、申辯、對峙,并互相攻讦,這也是一種不輕松的戰鬥。

     圍繞遣俘原則問題,小組委員會經過一個多月的會談還沒有進展。

    參與談判的中國方面參謀人員反複研究後,提出一個掃清外圍、孤立重點、最終迫使對方在遣俘原則上讓步的方案。

    這個方案報經中央政府批準後,1952年2月3日朝中代表在談判會上提出。

     朝中兩國提出的這個提案考慮了美方提案的要求,對美方拿來作為拒絕全部遣返戰俘的理由,如平民返鄉及不再參加敵對行動等,都做了合理安排。

    這個提案公布後得到國際輿論的稱贊,美國政府也不便直接反對。

    這樣,2月7日,第四項議程轉入另一種形式的談判會議——參謀會議,以朝中方面的上述提案為基礎展開讨論。

    參謀會議開了二十二天,除遣返原則未達成一緻外,對戰俘遣返議程的各條款基本取得了一緻意見。

    2月29日,第四項議程小組委員會複會,集中讨論最關鍵的遣返原則問題。

     3月,朝中代表又接連兩次提出了遣返原則修正案。

    第一次,中朝宣布同意以雙方提交的戰俘名單為基礎全部遣返戰俘,對美方曾向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提交的名單中的40000餘名差額不要求立即遣返,可留到停戰協議達成後協商解決;第二次,中朝提出原籍在收容一方地區的朝鮮籍戰俘可不遣返,非朝鮮籍戰俘及原籍不在收容一方地區的朝鮮籍戰俘要全部遣返。

    美方拒絕接受這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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