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古城春曉 二、和平協議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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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約束,并與聯合機構聯合辦理出城部隊之補給事宜,其結束之時間,俟以上工作已逐步移交于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及其補給機構接管完畢時為止。
(六)城内秩序之維持,除原有警察及看護倉庫部隊外,根據需要暫留部隊維持治安,俟解放軍警衛部隊入城後,逐次接替之,但傅作義先生仍得留必要之警衛部隊。
(七)北平行政機構及所有中央、地方在平之公營公用企業、銀行、倉庫、文化機關、學校等,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八)河北省政府及所屬辦事機構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九)金圓券照常使用,聽候另定兌換辦法。
(十)軍統、中統情報人員停止活動,聽候處理,除違背此項命令别有企圖、從事破壞行為有确鑿證據者依法處理外,一律不咎既往。
(十一)一切軍事工程一律停止。
(十二)在不違背國家法令下,保護在平各使領館外交官員及外僑生命财産之安全。
(十三)聯合辦事機構成立後,即釋放政治犯,原華北區被俘高級軍官于北平接交後,一律釋放(中下級軍官可随時釋放)。
(十四)原華北區傷患官兵之醫療,陣亡者之安置,在雙方協助下仍得由華北總部結束辦事處分别妥為辦理。
(十五)郵政電信不停,繼續維持對外聯系(由平津前線司令部軍事代表檢查)。
(十六)各種新聞報紙仍繼續出刊,俟後重新審查登記。
(十七)保護文物古迹及各種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業,勿相驚擾。
在這個協議之後,還有一個重要的附件,這個附件對于如何執行協議進行了若幹具體的界定。
附件共4條,全文如下: (一)聯合辦事機構以7人組成之,解放軍方面4人,華北總部方面3人。
解放軍方面為主任,華北總部方面為副主任。
解放軍方面參加者為:葉劍英、
(六)城内秩序之維持,除原有警察及看護倉庫部隊外,根據需要暫留部隊維持治安,俟解放軍警衛部隊入城後,逐次接替之,但傅作義先生仍得留必要之警衛部隊。
(七)北平行政機構及所有中央、地方在平之公營公用企業、銀行、倉庫、文化機關、學校等,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八)河北省政府及所屬辦事機構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九)金圓券照常使用,聽候另定兌換辦法。
(十)軍統、中統情報人員停止活動,聽候處理,除違背此項命令别有企圖、從事破壞行為有确鑿證據者依法處理外,一律不咎既往。
(十一)一切軍事工程一律停止。
(十二)在不違背國家法令下,保護在平各使領館外交官員及外僑生命财産之安全。
(十三)聯合辦事機構成立後,即釋放政治犯,原華北區被俘高級軍官于北平接交後,一律釋放(中下級軍官可随時釋放)。
(十四)原華北區傷患官兵之醫療,陣亡者之安置,在雙方協助下仍得由華北總部結束辦事處分别妥為辦理。
(十五)郵政電信不停,繼續維持對外聯系(由平津前線司令部軍事代表檢查)。
(十六)各種新聞報紙仍繼續出刊,俟後重新審查登記。
(十七)保護文物古迹及各種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業,勿相驚擾。
在這個協議之後,還有一個重要的附件,這個附件對于如何執行協議進行了若幹具體的界定。
附件共4條,全文如下: (一)聯合辦事機構以7人組成之,解放軍方面4人,華北總部方面3人。
解放軍方面為主任,華北總部方面為副主任。
解放軍方面參加者為:葉劍英、